① 经营成品油都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到哪里办理
首先你需要有发改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再者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三,需要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审查的批准文件。有以上三个批文,可以到工商局登记窗口申请登记注册。
我之前办理这些证件时,特别麻烦,说起来都是泪,自己弄了好长时间也没办好,干脆就直接找了代办公司,办下来也就10来天,你要是需要可以找上海剑墨,服务挺好的。
② 想办理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都是什么
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只需要到工商工商管理部门走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具体程序请问度娘,有详解),核准企业名称,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设立提交材料规范及表格,下一步就可以着手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了。
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具体条款请查阅《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二OO八年六O二号文件,摘录如下:
依法规范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
(一)所有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
(2)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扩展阅读: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③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一般在哪里办理
到发改委办理。
到发改委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
省经贸委批复。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消防验收安全意见书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加油机计量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加油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供油协议(三年)。
加油点验收报告 。
④ 想办理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都是什么
深圳成品油公司申请危险品许可证要求:
一、人员、车辆进入油库的管理(1)入库人员应持证件办理入库手续,凭证登记入库。
物品携入要有记录,携出要有出门证。(深圳危化证 免费咨询)
(2)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非防爆移动通讯器材和其他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入库。
(3)严禁酗酒者和精神病患者入库。
(4)凡进入库内人员、车辆要听从警、消人员指挥,不得到非指定地点活动和擅自动用设备。
驾驶人员不得远离车辆。
(5)库内严禁吸烟和敲击铁石器。
油罐区、油泵房、收发油区等不准穿铁钉鞋及化纤服装或使用化纤棉纱、拖布等。
(6)汽车、拖拉机入库,排气管必须佩戴防护罩。
油罐汽车防静电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齐备、有效。
严禁库内维修车辆。
(7)来库提油车辆,必须在指定停车场按顺序在警戒线外停车,并应熄火加油。
(8)来库提有不可使用有渗漏、破损或阀门不严的容器。
凡拖斗带罐的车辆,一律不准入库灌装汽油、柴油、煤油。
塑料桶不准装汽油。
二、加油站管理(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社会加油车辆按规定线路进站加油。
(4)不准在加油场地检修车辆。
(5)不准敲击铁器和加油设备。
(6)严禁在加油现场穿、脱和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向塑料容器内灌装汽油。
(8)所有机动车必须熄火加油。
(9)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
(10)站内严禁使用。
三、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成品油库、站除了平时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库、站值班外,应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特别是在哪春节期间,由于部分加油站与居民区较近,居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对加油站构成重大威胁,更应加强防护和巡视,以确保节假日成品油库、站的安全,主要有以下做法:(1)单位领导成员要轮流担任总值班员。
(2)义务消防组织按分队轮流值班,并要组织专人对要害部位进行日夜巡逻。
(3)警卫、消防人员节假日要特别加强警戒值勤,全力以赴保护油库、加油站的安全。
(4)节假日期间,要加强各专用对外(如对供电、铁路、安全、消防)的值班,保持线路畅通,并做好记录。
(5)出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迅速报告主要领导。
⑤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应该如何办理
到发改委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省经贸委批复 5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消防验收安全意见书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加油机计量合格证 9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10加油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供油协议(三年) 12加油点验收报告
⑥ 想获得成品油批发资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一份(加盖公章)。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一份(加盖公章);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原件: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原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复印件一份;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复印件一份;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
(八)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原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原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原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原件;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⑦ 如何办理成品油进出口批发经营许可证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该办法第七条还规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 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
四、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