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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批发和零售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4 20:44:35

㈠ 有关于中药材种植加工销售方面的法律条文与规定吗

1.根据《药品 管理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的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炙、自销的地产中药材。
销售和收购中药饮片、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罂 粟 壳、毒性中药材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不得出售。
2.根据《药品 管理 法》第102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等。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3. 2005年5月19日,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中药材种植企业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食药 监市 [2005]198号),明确规定:“一、中药材种植企业若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不需要申领《药品 经营 许可证》。二、特殊中药材的种植企业生产销售管理仍按照已有的规定执行。”

2.种植没什么要求的

㈡ 你好,新开一个医药批发企业要什么条件只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批发企业。能给介绍一下吗

做中药材饮片批发得企业,你最好就近中药材市场,那就会省去好多环节!除非你的企业是非常的大,可以远离市场,那就太麻烦了!第一要有品种鉴定师!必须是一流的!在市场每个品种都有人供应,每个人都要有他们的电话,,编号入座。要多少来多少,每个品种鉴定师亲自验货,再组织一组人员进行筛选去杂,再进行炒,制,煅!打箱子装货!运到批发站!以后根据用户要求送至各个用户!简单的就是这么个环节吧!

㈢ 中药饮片批发企业可以向餐饮业供货吗国家管理部门对此有明确规定吗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标准保健食品原料管制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管中央:
为进一步标准保健食品原料管制,依据《华夏民众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然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则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波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试制、新发觉、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性或仅在各别地区有食用习气的,遵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制措施》的有关规则实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波及食品增加剂的,遵照《食品增加剂卫生管制措施》的有关规则实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波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遵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判规则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84号)实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波及国度捍卫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遵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约束以野灵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出产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制约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出产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出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实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出14个。如应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出4个;运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出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比照《食品平安性毒理学评估过程》(GB15193 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请求举行平安性毒理学评论。
以一般食品作为原料出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则的制约。
六、从前宣告的与本通告规则不统一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1.既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卫生部

㈣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中药饮片批发和零售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㈤ 中药材批发需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药材批发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1、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3、生物制品;

4、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5、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6、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中药饮片批发和零售规定扩展阅读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2、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4、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2、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㈥ 中药饮片属于制造行业还是批发零售行业

中药饮片是中药材经过加工炮制后所得到的供人们治疗疾病使用的药品,属于制造行业。

㈦ 请问我想开个中药饮片公司,都需要办理什么证件,先办什么证后办什么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7)中药饮片批发和零售规定扩展阅读: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㈧ 请问中药批发需要什么资质和证件比如说给中医院供药材!

如您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销售自家生产的中药,但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
中药饮片批发企业可以销售从其它合法企业购进的中药,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

㈨ 一般中药饮片的零售价如何规定

零售价格还是根据采购价格进行规定。

㈩ 批发零售中药饮片的资质都有什么

需要有经营权限,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证书的公司。其它问题请站内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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