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什么条件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② 新版GSP实施后,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负责人一定是需要本科学历的吗
按照90号令是有这样的要求,不过每个省份对于人员这一块要求会有所不同,广东这边标准是质量负责人三年执业药师质量管理经验就行,没有要求一定要本科或者大专之类的。具体要看你们当地药监局认证标准。
*02001: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③ 新版GSP规定企业质量负责人需具备什么资格
现行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很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④ 关于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的问题
1,质量负责人不允许是质量管理员。2,质量负责人多数是执业药师,没有执业药师也可以用初级药师(要看当地药监局规定),驻店药师是职务不是职称,驻店药师是指具备初级药师资格以上的药师在药店都可以被药店经营者(领导)任命为本店驻店药师(报当地药监局)。所以驻店药师与可不可以做为质量负责人没有直接关系。3,质量管理员的任职各个地方不一样(当地药监局规定),有的地方要求是必须经过省药监局督办学习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才可以做为质量管理员任职。有的地方不管,只是你自己药店任命一人做为质量管理员就可以。有的规定需要初级药师以上人员担任,各地要求不一,就依照各地办法做吧。以上是我作为一名从事多年药师工作及管理的接触与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其他问题也可以找我联系咨询。
⑤ 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作为药品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
应具备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药品安全的基本知识、
并熟悉(至少了解)食品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⑥ 药厂质量负责人需要什么资质
药厂质量负责人要求如下:
1、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应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2、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3、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4、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6)药品零售批发质量负责人要求扩展阅读:
职业要求:
1、教育培训: 理工类的相关行业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工作经验: 对于正规的大中型企业,需要5年以上行业经验,至少3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维护有实际操作经验,能全面组织把握内外部认证、审核工作的进程和管理。
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具有很强的分析能力。对于中小企业或者是创业型的企业,经验素质的要求就低的多,往往视企业的实际发展阶段和状况而定。
3、薪资行情:薪资水平因公司所在行业和公司自身规模的大小而不尽相同,中小企业的质量总监的薪酬相对要低一些。
4、职业发展路径:流程改善、质量提升是制造型企业冲破发展瓶颈的关键,因此与产品相关的质量控制、品质管理类人才是企业紧缺的。质量总监就业前景广阔,一般由质量管理经理或质量控制经理发展而来,可以被提升为总工程师或者主管质量的副总。
⑦ 药店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有什么条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药品零售批发质量负责人要求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⑧ 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有什么学历要求
大专以上文凭,取得药师或执业药师执照。就这两个最大的硬性条件,当然,还不能有传染病和接触性的皮肤病,个人诚信档案没有不良记录。
⑨ 招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1.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2.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3.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