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交消费税吗
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批发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所以,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批发零售成品油不缴纳消费税。
㈡ 成品油批发价格全国一样吗
不同石油公司生产成本不同,考虑运费等因素价格是不一样的,不同地区因为运输和地区特色价格也是不一样的。
成品油零售价,国家发改委制定各省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一般情况下,都是执行各地的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当然也会有促销优惠啥的。而私人加油站一般都相对便宜些。发改委制定的是最高限价。只要不超就行。
㈢ 成品油从油库批发出来后到零售环节,要交多少税
1,因为成品油销售额都比较大,成品油零售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按照销项税减进项税计算,假如按平均10%毛利率计算,零售企业大概要缴纳1.45%的增值税,此外要分别按增值税的7%、3%、2%缴纳城建税(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3,有盈利的企业,要按所得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20%,其中6万元以下所得额的实际按10%)。
成品油是经过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可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6类。 其中,石油燃料产量最大,约占总产量的90%;各种润滑剂品种最多,产量约占5%。各国都制定了产品标准,以适应生产和使用的需要。
㈣ 成品油批发经营属于什么行业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T4754-2002)
我也不懂这个问题,但我们中国石化应该属于能源产业吧。如果是社会上或其它行业内部的成品油批发单位,那可能还是要依据他的企业主体经营项目来划分。不好意思,没能帮助到你。
㈤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应该如何办理
到发改委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省经贸委批复 5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消防验收安全意见书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加油机计量合格证 9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10加油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供油协议(三年) 12加油点验收报告
㈥ 批发和零售贸易包括哪些
其实就是一样的
只是说法不通
批发就是 大量进入 然后少量输出 赚钱差价
贸易也是 买卖 买卖
㈦ 成品油批发与零售有什么区别
目前市面上,成品油销售的模式常见的就是批发销售和零售,但是有部分的朋友,对于这两者是如何定义,有何差异,下面给大家解答一下。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零售"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当前,只对少数的特殊商品实行批发零售管理,如药品、食品、成品油、烟、盐等,而对于多数的普通商品不再区分批发与零售。
区分批发与零售的意义在于,对于少数实行批发零售管理的特殊商品,如果零售经营者擅自从事批发业务,可以按照超范围经营处理。
正因为如此,所以行了成品油零售和成品油批发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可见这样的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发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商。
而零售商是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处于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零售商的基本任务是直接为最终消费者服务,它的职能包括购、销、调、存、加工、拆零、分包、传递信息、提供销售服务等。在地点、时间与服务方面,方便消费者购买,它又是联系生产企业、批发商与消费者的桥梁,在分销途径中具有重要作用。来自上海剑墨化工服务平台
㈧ 想获得成品油批发资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一份(加盖公章)。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一份(加盖公章);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原件: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原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复印件一份;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复印件一份;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
(八)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原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原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原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原件;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㈨ 如何办理成品油进出口批发经营许可证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该办法第七条还规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 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
四、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