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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法规

发布时间:2021-08-01 12:19:50

『壹』 关于卖烟酒许可权,国家哪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http://www.cnradio.com/financial/cjfg/gsfg/20030217088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www.people.com.cn/item/flfgk/cyflfg/c016.html

酒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旧类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制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酒类生产(含加工和改装)和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对酒类生产进行行业管理。
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酒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酒类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酒类包括白酒、黄酒、果露酒、啤酒、配制酒、滋补酒、食用酒精、进口酒、酒曲和其他含有酒精的饮料,但不包括经医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生产的药酒。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实行有计划地调空酒类发展,鼓励生产名优酒和低酒精度酒,限制生产高酒精度酒。

第六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厦门的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对酒类的生产和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措施酒类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厦门产业政策;
(二)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
(四)具有确保酒类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
(五)酒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第八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产品出厂前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不得出厂销售。

严禁生产假冒伪劣酒类。

第九条 生产酒类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酒类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

第十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饮料酒标签标准,在酒类标识上应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主要原料、保质期、酒精含量等内容。

酒类使用优质产品标志或文字的,必须注明授奖等级、授奖单位和时间。

第十一条 联营生产名优酒,应统一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质量要求、产品检验标准,并注明产地的厂名、厂址。

第十二条 开发酒类新产品,应当在该新产品出厂销售前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和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和销售情况每半年一次报酒类管理机构。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酒类批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计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较稳定的销售渠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酒类批发,应当向酒类管理机构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及坚持商业主渠道和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颁布《酒类批发许可证》;不核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现有企业增加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应当持《酒类批发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批发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销售酒类;酒类批发者、酒类零售者,不得向未经审核批准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够进酒类。

第十七条 酒类批发者、零售者在进货时,应当索取有关酒类的质量证明和验收产品质量。无质量证明的酒类,不得销售。

禁止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

第十八条 没收的酒类应当在酒类管理机构监督下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酒类展销活动,须报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酒类运出厦门市,运抵地要求有运输许可证明的,承运人可向酒类管理机构申领酒类运输许可证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酒类批发许可证》每年审检一次。

第二十二条 酒类管理机构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有权对酒类进行检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查阅帐册等有关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酒类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可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酒类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酒类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酒类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无《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的,由酒类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报备,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酒类管理机构、工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 生产、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没收未出厂、未
售出部分的产品,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该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0%至50%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酒类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贰』 关于生产企业销售给无证经营的批发零售企业适用什么法律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没有责任的。但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的,规定禁止生产企业向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否则要被处罚的。
具体法条如下: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叁』 关于零售业的法律法规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1、基础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专用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3、输电网以约和标准

商标注册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

超市购物环境标准

(3)批发零售法规扩展阅读: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中国商业联合会把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资格认证,持证上岗,人才入库,统一交流,既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又适应当前零售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编者组织了全国著名的零售专家和学者,编写了“现代零售概论”、“现代零售实务”、“现代零售战略与管理”和“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一套丛书。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不仅作为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的教材,也成为所有从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参考书籍。

『肆』 批发零售在法律上怎样定义

批发业是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零售业指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贸易业或居民购进商品,转卖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和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的商品流通企业。它是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伍』 商贸零售企业的标准

商贸企业与商业企业在税法中的有关定义如下所述: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二)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商业企业的范围一般来说包括商贸企业,但不可一概而论,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商贸企业”与“商业企业”所指还是有其特殊的内涵及外延,因此,对于这两个名词应当依据其出处作具体、恰当的理解。
这与销售额和人员多少没有直接关系。

『陆』 关于直销法律法规有那些

  1.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2. 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七、直销企业如何缴纳保证金
    八、《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九、《直销法规知识》
    十、韩国<<直销法>>
    十一、香港《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
    十二、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十三、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
    十四、马来西亚《直销法》
    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著名的455文件)1998年06月18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十六、《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实施
    十七、《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0日实施,已废止
    十八、中国直销立法进程
    十九、《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很著名的31号文件)2002年4月1日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二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著名的55号文件)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二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实施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4月18日实施
    二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十五、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十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
    二十七、商务部《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
    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

『柒』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原先只写了零售,现在想改为批发零售怎么弄

这个属于经营范围变更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经营范围 ;
3、公章;
4、原公司章程;

变更经营范围具体说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作出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执行董事、注册资本、股东、营业期限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成员签名或执行董事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变更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应提交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捌』 批发零售酒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需要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

两种的用途也是不一样的,就跟字面的意思一样一种是用来做批发的,办理的一般都是厂家、生产商等等,一种是用来零售的,办理的对象一般都是超市、商店等。

一、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

1、办理酒类零售的前提必须先拿到食品流通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才可以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

2、地址的房产租赁合同以及房产证的复印件

3、地址必须为商用

4、拿到营业执照后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酒类许可

二、申领《酒类零售批发许可证》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8)批发零售法规扩展阅读:

申领《酒类零售批发许可证》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4、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

6、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7、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

8、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

9,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提供人员信息,到时去培训);

10、公司实际办公地空间平面图(以实际布置自己绘制)

『玖』 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呢

1、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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