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底价如何确定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㈢ 什么情况下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划拨和协议出让是两个东西,没有必然联系。
划拨是一种土地出让方式,一般是无偿地给机关,学校等,这类土地肯定不能作为经营性用途。
协议出让,也是一种出让方式,但是和划拨不同,这个肯定要出土地出让金的,是可以作为经营性用途的。
现在一般只有工业用地才会有协议出让,而且多数走的是先协议,后招拍挂的流程。
㈣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低价如何确定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㈤ 协议出让和招拍挂有什么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土地类别)。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即: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用地(主要有:工业、仓储、或其他重点扶持的项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在政策执行概念上可以这样理解:挂牌出让为土地出让的一般方式,协议出让是土地出让的特殊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价方式不同。
协议出让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定价的,而挂牌出让则是社会公开竞价。
3、土地出让最低价的限定原则不同。
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有基准地价的,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挂牌出让的土地其起拍价就是最低价,这个起拍价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等条件综合评定的。
基于上述三个不同点,协议出让的土地在修建与用途上有较为固定且严格的限制,若需转让协议出让的用地或改变协议出让用地的性质,都需要补齐相关费用。
补齐的额度往往以同区域内相应类型土地的挂牌成交均价或评估价作参考,扣除协议土地款部分。此外也有其他的一些变通处理办法。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场的逐步完善,从长远来看挂牌出让会进一步全面取代协议出让,协议方式应当会逐渐消亡。因为,目前的挂牌出让方式已经集成了协议出让方式的所有优点,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协议方式供地在监管力度方面的。
㈥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该如何办理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㈦ 哪些情形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37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程序
㈧ 什么情况下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
㈨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周口市位于河南省东南部、黄淮平原腹地,东邻安徽阜阳,西接漯河、许昌,南与驻马店相连,北与开封、商丘接壤。辖淮阳、鹿邑、扶沟、沈丘、太康、郸城、西华、商水8个县和项城市、川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面积1196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860724.56公顷,总人口1091万人。周口市有6400多年的灿烂文明史,享有“华夏先驱,九州圣迹”之誉,是羲皇故都、老子故里,是中华农业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也是中华龙文化、根祖文化、道家文化的重要发祥地。
张楸A 党组书记、局长
杨安生 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窦中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洪义 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大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组长
孙绍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思龙 助理调研员
侯奇助 理调研员
成富才 助理调研员
张楸A简介:河南省周口市人,1961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1年11月~1986年12月,在周口市广播事业局工作;1986年12月~1988年8月,周口团地委办事员;1988年8月~1990年4月,任周口团地委学校部副部长;1990年4月~1993年1月,任周口团地委学校部部长;1993年1月~1996年5月,任周口市团地委副书记;1996年5月~2001年4月,任周口莲花味精厂副处级干部;2001年4月~2004年3月,任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副主任;2004年3月至今,任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科、规划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财务科、耕地保护科、用地审批管理科、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与地质管理科、信访工作科、人事科教科、离退休干部科、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等15个科室。设川汇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地产估价事务所、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室、市地产中心(周口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执法监察队7个二级机构。全局及局属单位共有干部职工252人。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周口市土地总面积为1196104.3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972616.22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97119.78公顷,未利用地面积26368.32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81.32%、16.48%和2.20%。农用地中,耕地面积860724.56公顷,园地面积5328.97公顷,林地面积44660.22公顷,交通用地(农村道路)面积25935.0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沟渠)面积3465.47公顷,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田坎)面积1502.00公顷。建设用地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85065.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除外)面积10293.7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面积1760.63公顷。未利用地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坑塘,沟渠除外)面积26214.73公顷,草地(其他草地)面积115.71公顷,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田坎除外)面积37.88公顷。
周口属于平原地带,耕地坡度都小于2度,平地面积860724.56公顷。周口市可调整地类总面积为8082.49公顷,其中可调整果园154.02公顷,可调整其他园地10.46公顷,可调整有林地5784.73公顷,可调整其他林地2131.49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1.79公顷。
【耕地保护】201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周口市签订的责任目标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低于85.3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72.02公顷,周口市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制度,坚决杜绝只占不补、占优补劣现象。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报的补充耕地项目,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逐宗现场踏看和认真筛选,并严格核对审查相关材料和图件。按照规定程序,全市批准立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12个,可新增耕地727.1514公顷;建设占用耕地用地报件35批次,共计占用耕地518.354公顷,全部实现了先补后占、占补平衡。2010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达到1292万余亩。
【土地综合整治】周口市上报33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项目,至2010年底,第一批5个项目已经周口市政府批准,上报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经开工建设或正在做开工准备工作;5个已经市级审查,正在做最后修改。通过整治和开发,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
【土地出让】2010年,出让土地171宗,总面积561.45公顷,合同总价款16.1亿元;收回闲置土地1宗(周口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地),面积9.65公顷;盘活存量建设用地367.93公顷;全市标准化厂房总建筑面积46.5万平方米。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先后完成了漯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东郊变电站,沙北污水处理厂,东新区二路、三路、四路、十五路等20多个重点项目的用地报批工作,全市共报批50个批次和2个单独选址,报批总面积达961.55公顷,批准征收面积743.20公顷;办理用地预审15件,面积79.19公顷;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的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的房地项目,将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为商服用地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理;开展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编制工作,全年城市住房供地计划总量为190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用地占73%;全市普通商品住房供地151.9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38.3公顷。
【节约集约用地】为有效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周口市政府构建三级组织和相关部门领导保障体系,首批确定川汇区为试点单位,制定创建方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同时,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鼓励建设和使用三层以上的多层标准厂房,支持外资企业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产业集聚区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县域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省级开发区相应标准,严禁向不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的产业项目、“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粘土砖瓦窑整治】2010年拆除死灰复燃粘土窑厂49座(包括吊丝窑),捣毁砖坯168万块;没收销毁制砖设备35台;累计复垦窑厂占地26100多亩,至2010年底,全市新型墙材企业170家,年生产能力70亿标砖,年节约耕地2000亩以上。
【地籍管理】完成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和统一试点更新、年度变更调查等任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5.53%。
【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全国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电视电话动员会后,周口市国土资源系统按照“五步查找法”(自己找、大家提、群众评、组织点、领导审),强力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参加廉政风险点排查2335人,排查出廉政风险点7234条。其中,A级廉政风险点422条,B级廉政风险点754条,C级廉政风险点6058条。制定防范措施8109条。经过自查,在土地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现有突出问题,但是也存在着补充耕地投资标准低、补充耕地所需资金拨付慢、补充耕地储备工作开展缓慢、无地可补影响建设用地的正常报批等现象。主要原因是,各县(市、区)普遍存在财政困难,对耕地保护工作实际投入不足,尤其是对耕地开垦费拨付缓慢,导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不能及时实施,不能形成足够的、及时的补充耕地储备,个别县(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项目用地正常报批。各县(市、区)按照边查边改要求,均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推行窗口办公】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经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行政审批科,全面推行窗口办公。实行窗口接待、首问负责、封闭运行、接办分离、限时办结、行政服务的一条龙审批服务模式,按时办结率达95%以上。2010年5月,此窗口被河南省纪委命名为“河南省优质服务窗口”、被河南团省委命名为“河南省青年文明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10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全面完成,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省政府正式批复,192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复。
【基础测绘】周口市D级GPS三维空间大地控制网项目顺利通过河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
【科普工作】《周口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研究》科研项目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河南省三项整治农村土地流转与耕地保护研究》和《周口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研究》通过省厅专家论证。
【信息化建设】完成国土资源业务网系统建设项目,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
【乡所建设】“人民满意国土资源所”创建扎实推进,沈丘县、项城市被表彰为河南省基层国土资源所先进县(市),淮阳县鲁台镇等109个国土资源所分别被省厅表彰为优秀国土资源所、先进国土资源所和标准国土资源所。对基层所1100多名干部职工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轮训。
【执法监察】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际监测周口市土地444宗。其中,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的26.57%,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1.41%。通过整改,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由11.41%降为9.80%,如扣除漯阜铁路项目违法用地,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为4.2%。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曝光10起严重违法占地案件,国土资源违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同比分别下降27%、45%。
【涉土信访】全面实施周口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出台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普遍提高20%以上。组织有关县(市、区)拆迁安置部门到洛阳、济源等地学习留地安置先进经验,并结合市内实际研究留地安置办法,启动建设了张寨、康店两个占地260亩的安置小区。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避免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健全信访评估制度,强化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坚持领导包案、责任到人,分类指导、因案施策,把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有效化解了涉土矛盾纠纷。2010年,全市(含各县市区局)国土资源系统共接待群众来访174起395人次,受理群众来信71件,电话93次,其中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接待45起61人次,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下降近11%。因违法违规用地、破坏耕地等导致赴京上访24起,赴省上访12起,较上年同期下降21%,结案率99%,群众满意率86%。
(李北斗)
㈩ 02年以后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商业或者住宅用地吗
2007年10月1日起,我国才从法律上明确禁止经营性土地协议出让。之前都可以钻法律空子,所以,虽然2002年的政策规定不能协议出让,但并非法律,没有强制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