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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7-27 07:20:22

㈠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白条鸡冷藏的,税率9%.消项也是9%吗免征增值税吗

这是免征增值税的。但要与其他货款分开进行核算。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㈡ 农副产品零售申请免税提供什么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意:各地资料有差异,可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要资料。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㈢ 怎样确定批发零售增值税纳税人范围

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不论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销售的是财税〔2012〕75号文件中的鲜活肉蛋免税产品,不论是自产还是外购,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销售免税农产品,不论是批发,还是零售,即便是一般纳税人,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㈣ 从事农产品零售批发的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否有变

从事农产品零售批发的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没有变,年销售额超过80万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80万以下也可申请认定。

㈤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税率是多少

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13%。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就是这13%的税率国家不征了,免了,就不存在税率问题了。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

㈥ 哪些纳税人在批发零售环节取得农产品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采取“公司+用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㈦ 从事农产品批发的企业,主要销售鲜肉和鸡蛋等货物,可否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因此,上述公司销售规定范围内的鲜活肉蛋产品可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㈧ 一般纳税人销售初级农产品适用税率是多少

初级农产品的税率是11%。

按照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所以销售白条鸭属于免税项目,不用缴纳增值税,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只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8)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扩展阅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㈨ 一般纳税人销售蔬菜及鲜活肉税率13%,在填报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附列资料时,如何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本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数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三)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9)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扩展阅读: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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