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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兼营批发销售的核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1-07-26 13:41:32

㈠ 商业批发零售业的成本核算用什么方法最好

最简单的方法,是毛利率法。

毛利率法是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前期实际(或本月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据此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毛利率)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期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㈡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肯定不是一个意思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

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㈢ 营业执照中“批发兼营零售”和“零售兼营批发”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营业执照上要写那么多经营范围

是公司的主营业务问题,批发兼零售是以批发为主,零售为附,后者相反
公司注册成立时对经营范围当然写的越多越好,把公司以后经营发展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业务全部写上去否则如果以后公司涉及到这样业务,是不允许做的,开发票也不能自已开。

㈣ 零售业的增值税怎么计算缴纳

(1)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销售额*(1+7%)=销售收入(含税)。

(2)开900元的发票,可供抵扣的进项税为:900/(1+7%)*7%=53.85元。开900元的票,应该承担53.85元税。

(3)开600元的发票,可供抵扣的进项税税为:600/(1+7%)*7%=35.90元。

(4)这样可抵扣的进项税多了:53.85-35.90=17.95元。所有货物销售收入包括开票收入和不开票的收入。税率是17%(大商场当然属此)少数货物是13%,如粮食、农产品,可以凭认证了的进项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现在统一为3%,并且有能抵扣进项税。

企业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4)零售兼营批发销售的核算方法扩展阅读

零售业的增值税必须账目健全,能及时准确的申报税款。

查实征收与核定征收是对应的。是按照个体户的实际经营收入额,向国税局申报收入和税额。征收率为3%。纳税期限也是一个季度。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小于9万元,不缴纳增值税。

但是不管大于9万还是小于9万,每个季度都应向国税局如实申报。查实征收的个体户,国税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国税局代开。

与核定征收一样,只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缴纳增值税,即使季度销售额低于9万元。

如果超市不是个体户,而是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增值税政策与个体户查实征收的政策是一样的。

㈤ 批发零售企业采用什么方法核算成本

建议你采用批发形式核算,如果采用零售核算的话,售价如果调整,你必须走调价单,不然库存总金额肯定不符,采用批发核算,主要把销售明细数量搞清,月末按每个商品的销售数量,按进价结转销售成本。

㈥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计算 甲公司为试点一般纳税人,主营货物批发零售,兼营

经营范围:主营货物批发零售;兼营国际货运代理和运输服务

㈦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样吗

简单一点说吧。
1、混合销售行为
是两种应税行为,同时存在从属关系,针对同一购买方而言。包含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两种。
比方娱乐场所还提供烟酒的销售服务,它是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娱乐业它主要还是提供娱乐服务,销售烟酒只是从属于主业而存在的。
比如电信部门销售电话机还提供电信服务。很显然最关键的业务还是电信服务,销售电话终端只是为了提供服务。当然只是销售电话的,不提供电信服务显然是销售,属于增值税行为。
2、兼营行为
指两种行为不存在谁属于谁的地位,完全并列,不相干。
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两种行为应该分别单独核算。要是没区别核算,那就税务机关核定了。
比如一个人开了一家餐厅,同时还开了一家商店卖东西。显然二者没关系,前者营业税,后者增值税。

㈧ 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哪些

会计核算方法是指会计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反映和监督所采用的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报告等具体方法构成。

㈨ 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商品批发兼营零售业务,所销售的商品税率为17%,

1。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一批商品,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18。54万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产品获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购进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含税价35。1万元,增值税率17%
进项税5.1万
3。购入一辆运输用卡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2。55万元,已投入营运
进项税2.55万
4。当月批发销售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零售商品取得含税销售额35。1万元
销项税80×17%+35.1/1.17×17%=18.7万
5。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500件,实际取得含税销售额15。05万元(已抵扣商品价每件50元),采用折扣方式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给予折扣10%,已按规定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以旧换新销售的销售价格必须按抵扣前的金额计算,已抵扣总额=500×50=2.5万,即依旧换新的销售总额=15.05+2.5=17.55万,所以产生的销项税=17.55/1.17×17%=2.55万
折扣销售产生销项税20*(1-10%)×17%=3.06万
6。当月销售货物共收取客户包装物押金15,000元,且单独记账核算,同时发现2年前收取的且单独核算的一笔押金4,680元,已无法收回包装物。当时所包装的货物增值税率为17%,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均已通过认证
4680元因无法收回包装物,则视同销售,产生销项税4,680/1.17×17%=680元=0.068万
问题1:产生的进项税是=5.1+2.55=7.65万
产生的销项税是=18.7+2.55+3.06+0.068=24.378万
本期应纳增值税=24.378-7.65-0.728=16万
问题2:AB

㈩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

一、纳税行为不同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二、税务处理原则不同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拓展资料

一、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1、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2、在实务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关于营改增后的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法规和两者区别就是这样了,我们纳税人应当从自身应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出发,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做到正确的财务税务处理,降低风险。总之,我们要正确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才能做到依法纳税、正确纳税。

二、兼营

(一)兼营的概念和特点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兼营行为。兼营不同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而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应视为两种应税行为。如家具厂向某消费者销售家具,但不负责该家具的运输,家具厂的运输设备用于其他运输业务。

(二)兼营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

(一)混合销售的概念和特点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情形下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强调是同一项应税行为行为,原因是由于该货物销售和服务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如家具厂向某消费者销售家具并同时负责运输该家具的行为。

(二)混合销售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计征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具体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混合销售中分别计算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特殊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营项目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原则下的例外情形。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增值税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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