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委托配送的,必须要是同一法人的批发企业吗
你好,现在广东省不是同一法人企业也可以委托储存配送!
2. 什么是药品零售企业
是指经营药品、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3. 药品批发企业可向药品零售连锁分店销售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批发企业可以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销售给个人,销售给药品零售连锁分店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
新版GSP规定,药品零售连锁分店如果自行采购药品,必须按照零售单店认证管理。
4.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5.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的区别
呵呵!药品批发部门就是各地区的国营或私营的医药公司下属的批发站,分为一级站(地区级)、二级站(县市级),主要负责将药品批发到各零售单位(包括药店、医院、保健站等)!
药品零售单位就是药店、医院药房、各个区县街道保健站。各大企业的保健站等!
6. 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有性质什么区开这两种公司有什么要求谢谢
医药公司和医药连锁公司都是从事医药销售的企业,不同的是,一般xx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形式以批发为主,属批发企业,不能对患者零售,只能卖给医院、药店或其他医药公司;而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属于零售企业,旗下是可以开办一定数量的连锁药店的,其经营形式为主要以零售为主。至于开这两种公司的要求,项目非常多,讲起来也很复杂。两者除了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外,都必须要通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只有通过省药监局组织的认证后才能开展正常经营,没有通过认证就开展经营是非法的。不同的是医药公司需要通过的是批发版本的认证,医药连锁公司需要通过的是零售版本的认证。这中间会涉及到准备大量的资料和GSP管理制度,比如对存放药品的仓库的具体要求、对于职业药师的人数要求、各岗位的医药专业人员的资质,经营店铺面积、公司药品管理制度等等,需要准备很多申报材料,企业经营硬件与软件的完善,有着很多具体而细致的要求,都可以编成好多本书了。在这里是说不清楚的。建议直接去当地省药监局查询。
7.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变更为药品批发企业吗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没有明确约定不可以变更。
但是药品属于特殊行业,受到国家的重点管控。整个企业的经营模式改变,对上下游产业以及税收都会有较大的影响,且在执行中需要多方面咨询和沟通。
请贵公司的行政人员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咨询。沟通取得成效后,需要按政府要求提交资料。
8. 药品批发公司和零售连锁公司不是同一个法人,仓库是否可以共用吗零
这种情况估计是不行,咨询当地药监部门。
9. 现在零售连锁总部GSP认证和药品批发企业认证的区别
没区别,新版GSP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