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不对吧
是正确的。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所以不缴纳消费税。请您再看一下对卷烟问题的理解: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
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则不用征税。
⑵ 营业执照中“批发兼营零售”和“零售兼营批发”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营业执照上要写那么多经营范围
是公司的主营业务问题,批发兼零售是以批发为主,零售为附,后者相反
公司注册成立时对经营范围当然写的越多越好,把公司以后经营发展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业务全部写上去否则如果以后公司涉及到这样业务,是不允许做的,开发票也不能自已开。
⑶ 请问烟酒行业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税率
一、烟
1、卷烟
(1)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70元以上的(含70元,不含增值税) 比率税率:56% 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50000支)
(2)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70元以下的(不含增值税) 比率税率:36% 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50000支) 商业批发 5%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从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同时,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二、酒及酒精
1、啤酒
(1)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含)以上的 250元/吨
(2)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以下的 220元/吨
(3)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2、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比率税率:20%; 定额税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3、黄酒 240/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⑷ 卷烟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然后零售商场再零售,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 交消费税嘛
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要交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卷烟的问题分成三个层次理解: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进口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的卷烟,均为复合计税。
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则不用征税。
⑸ 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商品批发兼营零售业务,所销售的商品税率为17%,
1。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一批商品,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18。54万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产品获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购进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含税价35。1万元,增值税率17%
进项税5.1万
3。购入一辆运输用卡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2。55万元,已投入营运
进项税2.55万
4。当月批发销售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零售商品取得含税销售额35。1万元
销项税80×17%+35.1/1.17×17%=18.7万
5。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500件,实际取得含税销售额15。05万元(已抵扣商品价每件50元),采用折扣方式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给予折扣10%,已按规定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以旧换新销售的销售价格必须按抵扣前的金额计算,已抵扣总额=500×50=2.5万,即依旧换新的销售总额=15.05+2.5=17.55万,所以产生的销项税=17.55/1.17×17%=2.55万
折扣销售产生销项税20*(1-10%)×17%=3.06万
6。当月销售货物共收取客户包装物押金15,000元,且单独记账核算,同时发现2年前收取的且单独核算的一笔押金4,680元,已无法收回包装物。当时所包装的货物增值税率为17%,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均已通过认证
4680元因无法收回包装物,则视同销售,产生销项税4,680/1.17×17%=680元=0.068万
问题1:产生的进项税是=5.1+2.55=7.65万
产生的销项税是=18.7+2.55+3.06+0.068=24.378万
本期应纳增值税=24.378-7.65-0.728=16万
问题2:AB
⑹ 企业零售和批零兼营的区别
你好
根据字面意思区分就行
零售就是纯粹零售,批零兼营就是批发零售兼兼营销售的行为
没有什么其他的区别的...
⑺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如何理解个人怎么是纳税人呢
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给其他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也就是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销售给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个人销售给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个人。个人之间不交消费税。
⑻ 烟草税的协调烟草税
1957年罗马条约(也即建立欧盟的基本条约)第99条要求的使欧盟内部市场对要交纳消费税和其他间接税的商品发挥作用的程序。协调过程根据一项1 972年指令所确定的从量消费税和从价消费税混合税制的原则, 首先在卷烟上开始。
指令规定了从量消费税和从价消费税征收比例的外限 从量税不能少于消费税的5 %,从价税不能少于消费税的25 %。这意味着有的国家可以收95 % 的从价税和5 % 的从量税,有的国家可以收75 %的从量税和25 %的从价税。增值税是一种比例税,其作用与从价税相似,却没有计算在内。
1977年开始了第二阶段, 当时形成的一个指令性文件改变了外限,包括了增值税。这一基本条款要求卷烟消费税中的从量计税部分至少占总税的5%,但不能高于55% (根据最流行的价格类别或 M PP C 计算)。
1993 年增加了一个关于卷烟税收的补充规定, 要求消费税率最低为57 % (根据最流行的价格类别计算)。这个规定引起了许多问题和一些严重失常。尽管最低税率旨在缩小成员国间消费税差异幅度, 但因为它是以任一时间点的最流行的价格类别作为参考价, 因而也带来了反常的结果。
卷烟市场本质上是不断变化的,最流行的价格类别是一组卷烟品牌的价格,综合起来构成某一特定时期销量最大的价格档次。如果由于零售价格的重新调整或消费习惯的改变使价格水平突然变化, 一个国家就会发现虽然自己没有改变税率,头一天还在遵守欧盟法律,第二天却在违法。事实上,这种不正常是由于最流行的价格类别不是市场平均价, 而仅仅是某一特定价格类别 (用统计学的话说, 它是模态平均而不是算术平均)。相应地,当最流行的价格类别的价格高时, 最低税率就转变为较高的最低消费税额;当最流行的价格类别价格低时, 最低消费税额就会较低。这已经导致成员国之间某些卷烟价格的分化, 而不是所希望的缩小价格差距。
按照1999年生效的指令, 成员国有12个月宽限期来根据最流行的价格类别的变动进行调整, 这将会缓解上面所谈到的问题, 但是否足够还有待实践检验。与此同时, 欧盟委员会已经开始定期评价协调过程的有效性, 以期找到能使欧盟卷烟市场平稳运行的确定模式。其他烟制品的税收协调问题并不像卷烟那么严重, 成员国之间较易达成一致。
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 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中国继2009年5月之后时隔六年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此次提税迎合了当前国际上普遍对烟产品课以重税的大趋势。
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⑼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
一、纳税行为不同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二、税务处理原则不同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一、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1、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2、在实务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关于营改增后的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法规和两者区别就是这样了,我们纳税人应当从自身应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出发,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做到正确的财务税务处理,降低风险。总之,我们要正确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才能做到依法纳税、正确纳税。
二、兼营
(一)兼营的概念和特点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兼营行为。兼营不同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而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应视为两种应税行为。如家具厂向某消费者销售家具,但不负责该家具的运输,家具厂的运输设备用于其他运输业务。
(二)兼营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
(一)混合销售的概念和特点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情形下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强调是同一项应税行为行为,原因是由于该货物销售和服务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如家具厂向某消费者销售家具并同时负责运输该家具的行为。
(二)混合销售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计征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具体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混合销售中分别计算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特殊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营项目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原则下的例外情形。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增值税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