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介绍一下成文厚的历史
成文厚地址:西单北大街18号电话:66022486
成文厚起源于山东济南,1904年姓刘的商人开办。最初是经营笔砚、课本、农村读物等商品的小店铺,由于当地同行不多,因此生意比较好做,业务发展很快。以后它又渐扩展到龙口、烟台、营口等地。三十年代初,成文厚买卖愈做愈大,哈尔滨、吉林、丹东等地都相继出现了成文厚分号,而北京成文厚则是1935年由吉林成文厚老板刘显卿帮助其子刘国梁开设的,称为“显记成文厚”。
由于办店得法,成文厚逐步形成了专营图书、文具的专业店。为了改变我国传统的条子帐,四十年代初,北京得泉簿记学校校长贾得泉先生编辑出版了《改良中式簿记》一书,第一次介绍了科学的复式记帐方法和借贷式帐簿的样式。
成文厚老板刘国梁和帐房先生刘培森等人得知后,欣喜若狂。他们看到当时大部分企业使用的旧式流水帐(即条子帐)有很多弊端,结算起来十分不便,常为此大伤脑筋。他们看出改变旧式帐,建立科学的记帐方法,推行新式帐簿已势在必行,便当即抓住时机与该书作者贾得泉先全合作,设计了一套以科学的复式记帐法为依据的借贷式新式帐簿,于1942年首次推出,很快得到了社会公认,使我国帐簿的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新式帐簿全部采用日本富士纸,三色划线,价格较高。但因其科学实用受到顾客的欢迎,销量大增。这时成文厚的买卖愈加兴隆,资本也越来越雄厚 成文厚帐簿卡片公司下设:成文厚帐簿商店、成文厚卡片商店、成文厚现代办公用品商店、成文厚批发部。公司总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营业面积八百五十平方米,主要经营会计帐簿、凭证凭单、文化用品、档案用品、管理卡片、现代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等近二千余种商品,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
1946年,成文厚迁至现址。这时成文厚出售的帐簿以其样式新、质量优、信誉高而誉满京城,在全国的知名度逐渐扩大。在国内素有“北帐”之称。为了保持成文厚帐簿的信誉,该店老板还精心设计了燕飞大地图形的“燕京牌”商标,标志着成文厚的业务蒸蒸日上飞跃发展之势。“燕京牌”各种会计用品占领了我国华北、西北、东北的全部市场,逐渐成为全国著名的专营帐簿、文具的独具特色的专业店 新中国成立后,成文厚发展很快,成为一家较大的私营企业。1955年11月,成文厚成为北京市首批公私合营企业。“十年动乱”期间易名为“北京帐簿商店”。1978年后,成文厚有了更大的发展,营业场所由过去的单一门店,扩大为帐簿、卡片、批发3个门店。1980年,成文厚在原址进行了翻建,同时恢复了老字号。末代皇帝溥仪的胞弟溥杰先生和著名书法家王遐举先生先后为其题写了门匾,使店堂更加增色添彩。
今日的成文厚保持和发扬了传统经营特色,在经营中注重发挥老字号优势,并不断使其产品推陈出新,做到突出质量好,经营品种全,适应市场新。
近年来,成文厚坚持开放经营,走扩大市场商品占有率的经营之路。一是变独家经营为四海经营、遍地开花。对经销单位实行挂牌销售、批量价格优惠等供应办法,不论是国营的、集体的,还是个体的一样批发供货。二是变坐店等客经营为走出去,上门直销服务。全国经销成文厚帐簿的网点已达二百多家,扩大了销售市场,提高了商品市场占有率。成文厚人均创利税在全国同行业中也排名第一。
⑵ 什么叫“成文厚账簿”
“成文厚”是北京的一个老字号。“成文厚账簿”就是以“成文厚”为品牌的账簿。
成文厚起源于山东济南,1904年姓刘的商人开办。最初是经营笔砚、课本、农村读物等商品的小店铺,由于当地同行不多,因此生意比较好做,业务发展很快。以后它又渐扩展到龙口、烟台、营口等地。三十年代初,成文厚买卖愈做愈大,哈尔滨、吉林、丹东等地都相继出现了成文厚分号,而北京成文厚则是1935年由吉林成文厚老板刘显卿帮助其子刘国梁开设的,称为“显记成文厚”。
由于办店得法,成文厚逐步形成了专营图书、文具的专业店。为了改变我国传统的条子帐,四十年代初,北京得泉簿记学校校长贾得泉先生编辑出版了《改良中式簿记》一书,第一次介绍了科学的复式记帐方法和借贷式帐簿的样式。
成文厚老板刘国梁和帐房先生刘培森等人得知后,欣喜若狂。他们看到当时大部分企业使用的旧式流水帐(即条子帐)有很多弊端,结算起来十分不便,常为此大伤脑筋。他们看出改变旧式帐,建立科学的记帐方法,推行新式帐簿已势在必行,便当即抓住时机与该书作者贾得泉先全合作,设计了一套以科学的复式记帐法为依据的借贷式新式帐簿,于1942年首次推出,很快得到了社会公认,使我国帐簿的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新式帐簿全部采用日本富士纸,三色划线,价格较高。但因其科学实用受到顾客的欢迎,销量大增。这时成文厚的买卖愈加兴隆,资本也越来越雄厚。
成文厚帐簿卡片公司下设:成文厚帐簿商店、成文厚卡片商店、成文厚现代办公用品商店、成文厚批发部。公司总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营业面积八百五十平方米,主要经营会计帐簿、凭证凭单、文化用品、档案用品、管理卡片、现代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等近二千余种商品,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
1946年,成文厚迁至现址。这时成文厚出售的帐簿以其样式新、质量优、信誉高而誉满京城,在全国的知名度逐渐扩大。在国内素有“北帐”之称。为了保持成文厚帐簿的信誉,该店老板还精心设计了燕飞大地图形的“燕京牌”商标,标志着成文厚的业务蒸蒸日上飞跃发展之势。“燕京牌”各种会计用品占领了我国华北、西北、东北的全部市场,逐渐成为全国著名的专营帐簿、文具的独具特色的专业店。
新中国成立后,成文厚发展很快,成为一家较大的私营企业。1955年11月,成文厚成为北京市首批公私合营企业。“十年动乱”期间易名为“北京帐簿商店”。1978年后,成文厚有了更大的发展,营业场所由过去的单一门店,扩大为帐簿、卡片、批发3个门店。1980年,成文厚在原址进行了翻建,同时恢复了老字号。末代皇帝溥仪的胞弟溥杰先生和著名书法家王遐举先生先后为其题写了门匾,使店堂更加增色添彩。
今日的成文厚保持和发扬了传统经营特色,在经营中注重发挥老字号优势,并不断使其产品推陈出新,做到突出质量好,经营品种全,适应市场新需求。
近年来,成文厚坚持开放经营,走扩大市场商品占有率的经营之路。 一是变独家经营为四海经营、遍地开花。对经销单位实行挂牌销售、批量价格优惠等供应办法,不论是国营的、集体的,还是个体的一样批发供货。二是变坐店等客经营为走出去,上门直销服务。全国经销成文厚帐簿的网点已达二百多家,扩大了销售市场,提高了商品市场占有率。成文厚人均创利税在全国同行业中也排名第一。
⑶ 刚拿到从业证,搞防盗门批发兼零售,已开业四个月,现要按会计要求建帐,怎么建,科目都要建什么/急求,多
一般来说要建立以下帐簿,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存货明细帐,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明细帐,总帐。相应的帐簿都可以在成文厚买到。不过如果你的饭馆很小,就不用这么正规了。主要是管住钱\货什么的。应该就可以了,管住报销手续就行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1号
1997-6-19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切实做好个体私营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的法规,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法规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法规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
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五条 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第六条 复式帐簿中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总分类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帐簿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帐簿。简易帐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七条 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凭证;设立帐户、启用帐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第八条 建帐户必须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法规办事帐务,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第九条 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
第十条 建帐户对各种帐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法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帐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帐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帐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帐记帐;对在代理建帐记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帐记帐资格,不准代办帐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帐可视为经营收入帐。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帐初期,也可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以建帐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帐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帐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法规的,按建帐管辖权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帐簿、凭证、表格,有统一法规的,按统一法规办理;没有统一法规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立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税务机关对其不得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法规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法规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可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第七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按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法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一)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二)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法规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帐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具体缴纳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外出经营,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按有关税收法规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
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法规补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定期定额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歇)
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在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已有法规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要求进行印制和管理;没有法规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