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中央扶持生鲜市场发展的政策有哪些
政策有《商务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共同推进农产品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
主要支持方向:
(一)农产品市场及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支持新建、改造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完善预选分级、包装、仓储、物流等设施。
(二)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支持建设公益性菜市场、平价菜店等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
(三)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建设、改造标准化冷库和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提高农产品产地预冷、低温加工、冷链仓储配送能力。推动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货架等设施标准化改造,加快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术应用。
(1)国家对批发零售业的相关文件扩展阅读:
保鲜方法:
1、温度与湿度管理——防止蔬菜的散热作用及抑制呼吸量最有效的方法。
2、冰冷水处理——利用冰冷水及碎冰覆盖于生鲜产品上面的方法。如:冰鲜水产、葱蒜保鲜等。
3、冰盐水处理——提供一个盐浓度3.5%、加上碎冰、使水温降至0°C环境下的处理。此方法可保持生鲜商品养分不易流失、保持新鲜。如:水产。
4、强风预冷设备——利用强风预冷,使其呼吸未达到高度时就迅速下降,因而保持叶面翠绿,常用于刚采摘的叶菜。
5、冷藏苏生——将鲜度开始减退的生鲜商品再次提高鲜度的方法,其苏生库房的环境在3~5°C低温及90~95%湿度条件下,方可执行。
Ⅱ 关于零售业的法律法规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1、基础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专用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3、输电网以约和标准
商标注册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
超市购物环境标准
(2)国家对批发零售业的相关文件扩展阅读: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中国商业联合会把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资格认证,持证上岗,人才入库,统一交流,既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又适应当前零售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编者组织了全国著名的零售专家和学者,编写了“现代零售概论”、“现代零售实务”、“现代零售战略与管理”和“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一套丛书。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不仅作为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的教材,也成为所有从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参考书籍。
Ⅲ 国家关于营业税减免政策的相关文件或规定有哪些
营业税减免政策
一、个人从事其他金融商品买卖收入仍免征营业税
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此前,我国税法对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为继续给予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免营业税照顾,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即与新条例细则规定一样,个人特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仍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此处应注意,货物期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要点提示:目前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仅适用单位,不适用个人。单位从事该类业务是不免征营业税的,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应按买卖差额如实征收。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价证券应该包括国债、各种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因此,非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征收营业税。但为了扶持基金行业的发展,我国先后对基金行业提供了一定的营业税方面税收政策优惠,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规定没有作废,目前仍在执行。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后,所有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仍不征收营业税。
二、四种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行为暂免征营业税
新细则第五条将过去“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调整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按新细则规定:无论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就要缴纳营业税。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如房产等,在2008年年底之前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新条例实施后表明从2009年要开始征收。但属于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分别是: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但为防止个人以捐赠名义进行私下交易,规避营业税等。财税[2009]111号同时规定,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是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是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均为原件);四是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而且,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这与个人捐赠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和所应提供证明材料相同。
要点提示:现阶段暂时不征收个人捐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产生的营业税,但仅限于财税[2009]111号文中列举的四类捐赠,同时应根据各自情形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税,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作为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单位捐赠则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同时,由于在旧条例下,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在新条例下,对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理应为其开具发票。
三、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提供)的部分劳务不征税或暂免税
新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即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但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锈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要点提示:一是境内纳税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其余劳务如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收入均要征税;二是对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接受财税[2009]111号文列举的劳务时,不需要(也不可能)向提供劳务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代征营业税,反过来说,上述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劳务提供者为非中国居民单位或个人,此项税收的征收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三是文化体育业中播映业和财税[2009]111号文中未列举出的行业、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无论其提供者是不是境内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境外,只要提供方(接受方)涉及境内纳税人均暂按“属人”原则征税;四是中国企业在境外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按新条例的规定,由于提供方在境内而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部分废止。注意,现行《营业税税日注释》明确,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锈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并且对于播映,根据旧条例,国外的文化单位不来华,仅通过卫星通讯、互联网等方式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播映劳务所得,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现在,根据新政策,只要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中国境内。就应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这部分必然涉及一个过渡期政策执行的问题,具体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新细则第十三条对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所应同时符合条件作了阐述,财税[2009]111号文对《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只有能同时满足“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和“所收款项金额上缴财政”三个条件,才暂免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为方便实际操作,财税[2009]111号文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的概念予以注释(这和所得税相关政策概念保持了一致性):一、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二、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同时,由于执行新政策,国家从1990年至2003年先后发布的13个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要点提示:纳税人所取得(包括代收和自行收取)的价外费用,凡不同时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所规定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价清的原则统一并入房价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100万元,上述价外收费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所规定第一和第三个条件,但由于开具主管税务机关《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符合“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这个条件。因此,这100万元收费需要征收营业税。
五、注意查找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
Ⅳ 拼多多买菜现在对零售行业有很大的冲击国家有相关的政策吗
拼多多买菜对零售行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不过大部分老人还是在超市里买,年轻人在拼多多上买菜,因为他们没有时间,所以才在拼装买菜
Ⅳ 零售业受国家什么政策影响了销售
零售企业从2011年开始就一直面临着高成本、高竞争、资源垄断、低回报、难扩张等难题。并且零售企业的回报率越来越低,成本却越来越高,因此很难扩张。除了以上困难与压力,未来的五到十年,零售业将迎来门店、物业租赁大批到期,续租成本上涨,租金甚至将达到30%-50%的增长速度。零售行业将迎来竞争最为激烈的十年,行业的未来充满了变数。当然,有挑战也就有机遇,中国零售业2012年也面临着很多的发展机遇。除了宏观零售环境带来的机遇外,中国零售企业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也将发掘很多机遇。产业之间的区分越来越模糊,产业链之间合并现象众多,产业链不断上移,从而形成一个大产业链格局。因此,零售企业的跨界多元化产业链发展成为了趋势,这种发展趋势本身就是机遇。
Ⅵ 国家对食品行业的相关政策 具体
食品行业涉及的有关产业政策
1
、国家经贸委
1999
年
8
月发布了《工商投资领域制造
止重复建设目录》
(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令第
14
号)
,其中规定: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不
许“新建制糖生产线”
、
“新建味精生产线”和“浓缩苹果汁
生产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食
品企业申请糖、味精、浓缩苹果汁饮料生产许可证时,要认
真查看食品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凡是
1999
年
9
月
1
日后
新建企业,应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批准证明,否则不
予受理。
2
、
2002
年
6
月,国家经贸委公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
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32
号)
,
规定淘汰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
100
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因此,拥有每分钟小于
100
瓶的碳酸
饮料生产线的企业,不得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3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
,不再受理
2005
年
12
月
2
日后新建超薄型(厚度低于
0.015
毫米)塑
料袋生产线的企业申请。
4
、
根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第
14
号令
《工商投资领域制
止重复建设目录
(第一批)
》
的精神,
1999
年
9
月
1
日以后,
不得新建白酒生产企业。
5
、根据《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公告
2008
年第
26
号)文件精神,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在受理新建或改(扩)建的乳制品加工企业申请食品
生产许可证时,申请材料中须附上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文件。未经核准的,不再予以受理。督促已获生产许
可证的乳制品加工企业严格按照《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
件》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企业,要
依法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Ⅶ 国家对农产品批发有哪些补贴政策
你好,2018年农业补贴是有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到下面几类补贴上: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这项补贴是采用一卡通的形式于6月30日之前下发到农民的手中。
2.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还是比较多的。
Ⅷ 国家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范围都是哪些有类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样的规定吗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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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零售业会与哪些管理部门打交道需要了解哪些相关法律知识
1、 先到当地的工商所去核准个字号名称,字号名称多起几个,因为有重名的你就没法用。《经过工商局核准的字号名称的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20天以内有效〉。
2、拿着工商所核准的字号名称到卫生防疫站办理《卫生许可证》 (需要体检,要办健康证)一般费用在百元左右。
3、拿着《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字号名称核准书,再回到当地的工商所去办理营业执照,现在工作提速了,大概10分钟就办出营业执照。
4、 拿着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很简单。ok你的手续齐全了!
经营过程中主要打交道的管理部有:
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质检局、卫生防疫站、卫生执法大队、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中队或大队、派出所、城管、当地地方势力。
以零售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大概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商品标识标注规定
1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