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原先只写了零售,现在想改为批发零售怎么弄
这个属于经营范围变更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经营范围 ;
3、公章;
4、原公司章程;
变更经营范围具体说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作出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执行董事、注册资本、股东、营业期限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成员签名或执行董事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变更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应提交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 什么是药品零售企业
是指经营药品、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③ 如何让药监部门认可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向同一法人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委托申请
同一法人的企业,如经营范围一样,可以在省级药监那备案全委托配送,零售总部就可以不用设仓库。新GSP连锁企业中有这方面的规定。
④ 简答题:如何确定批零兼营的企业是批发企业还是零售企业
一个是他的货物渠道,一个是他的营销经营模式,还有一个是他的产品价位。大概看下规模就差不多
⑤ 批发企业间转移的界定是看购买方是否为批发企业,而不是对外销售的定价形式,是这样吧
是的,卷烟消费税的问题可以分成三个层次来理解: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
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消费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则不用征收消费税。
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变更为药品批发企业吗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没有明确约定不可以变更。
但是药品属于特殊行业,受到国家的重点管控。整个企业的经营模式改变,对上下游产业以及税收都会有较大的影响,且在执行中需要多方面咨询和沟通。
请贵公司的行政人员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咨询。沟通取得成效后,需要按政府要求提交资料。
⑦ 批发零售企业月末费用类需转到营业成本中吗
批发零售业月末费用直接转入本年利润中。
⑧ 现在零售连锁总部GSP认证和药品批发企业认证的区别
没区别,新版GSP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
⑨ 如何界定批发企业为大形企业
中小企业不仅仅是一个概念问题,而且是一个如何界定企业规模的实践问题;中小企业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大企业而言的概念。中小企业还是一个合成词,是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的合称,是近几年来才出现的词组。我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直到九十年代后期才提出中小企业。
2003年2月,国家四部门下发了《中小型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废止了工业企业以生产能力或生产用固定资产作为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建立了以年末从业人员人数、资产总计及全年产品销售收入为指标的新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⑩ 连锁药店的管理属于是批发企业还是零售企业
连锁药店的管理属于零售企业性质!
他们只有对自己连锁药店的配送权利
没有都外的批发权利
他就是个内部的配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