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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向批发商销售卷烟

发布时间:2021-05-21 21:12:36

㈠ 为什么这道题目里面卷烟厂卖卷烟不用批发环节的消费税5%,而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复合税率

以前我也曾跟你一样,对这个问题很迷惘,后来自己专门研究了一下才明白了。卷烟是特殊商品,对于生产、销售、零售、批发等环节有关部门都是专门规定了的,卷烟的‘批发’环节是指取得了‘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对外销售卷烟的环节,没有取得‘批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卷烟,是与‘批发环节’无关的。另外,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销售卷烟给另外一个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即是批发商销售卷烟给批发商),是不用缴纳消费税的。所以卷烟的‘批发’环节消费税只发生在持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向任何一间没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销售卷烟的情况。

我举个以前做题的例子给你,你就完全明白了: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7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S企业加工甲类卷烟600标准箱,S企业每箱1000元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当月S企业按正常进度加工生产卷烟25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W企业,取得含税收入80万元;80箱销售给零售商A专卖店,取得不含税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T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G公司。

从上题中可知,集团公司持有‘批发许可证’,所以可以肯定他是批发商,他向W企业销售卷烟,由于W企业又是批发商,所以不用缴纳批发环节销费税;另外,卷烟是委托S企业加工的,消费税被S企业代扣代缴了,收回后直接销售给W企业,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而他向零售商A专卖店销售卷烟,就属于‘批发环节’了,要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另外,由于是委托加工收回后又直接销售的,所以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最后他与其他公司成立一间烟草零售公司,由于成立的是一间‘零售’公司,而不是‘批发’公司(即是没有‘批发许可证’),所以属于‘批发环节’了,要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另外,由于是委托加工收回后又直接销售的,所以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如果以上例题还不够明白,再看看以下例题:
某烟酒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业务:
1.向批发企业甲批发B牌卷烟1000条,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0万元;
2.向烟酒专卖店零售B牌卷烟2000条,开具普通发票,上面注明销售额105.3万元
......
以上题目首先明确说明了经济主体是‘批发商’,他的第(1)个业务名义上虽然描述成‘批发’业务,但甲企业是批发商,所以不属于‘批发环节’,不用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第(2)个业务名义上虽然描述成‘零售’业务,但专卖店不属于批发商,所以照样按‘批发环节’处理,应该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由以上两个例子可知,是否属于‘批发环节’,是按企业的属性来决定的。

而你给出的例题,题目中就说了他只是一间卷烟厂,并不是批发商、或兼营批发业务,所以他对外销售的时候,就不用按‘批发’环节来处理了,即使题目中将销售的业务描述成‘批发’,也不能按‘批发环节’计征消费税。

如果题目考的是‘批发环节’问题,他会特别注明XXX卷烟厂兼营批发业务、或XXX卷烟批发商、或XXX集团拥有批发许可证等等暗示。如果没有这些‘暗示’,就按一般的生产销售环节处理。

如果我说得还不够明白,欢迎再提问。

㈡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不对吧

是正确的。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所以不缴纳消费税。请您再看一下对卷烟问题的理解: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
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则不用征税。

㈢ 烟草批发给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 和 烟草批发给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这两种情况,

第一种给零售单位的,需要复合计征消费税;
第二种给批发企业的,不缴消费税。

㈣ 烟草公司将卷烟销售给烟草批发商要不要交消费税

要交。烟草现在在批发环节多加了一道5%的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加征11%的从价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4)集团公司向批发商销售卷烟扩展阅读: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㈤ 烟生产企业销售给批发商怎么交消费税 如果生产企业有批发许可证 批发给批发公司 是否按生产销售环节

生产卷烟的企业,销售卷烟按照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按照卖价56%或36%从价,按照每箱150元从量。即便有批发许可,生产企业仍按生产的计征方式交纳消费税。

㈥ 税法上关于消费税那章,有段讲卷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

楼上兄台说得很‘法规化’,具体在做题和实务的时候就难以把握。我发觉很多人在网上问这个问题。

我以前看CPA税法的时候,专门思考了一下这个问题并翻看了有关资料,才明白了其中窍门
凡是有‘卷烟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都是批发企业
凡是没有‘卷烟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都不是批发企业
所以,凡是称为卷烟批发企业的,都是持有卷烟批发许可证的
【题目中,一般会注明XX企业具有卷烟批发资格、XX卷烟生产企业生产卷烟并持有批发许可证、XX集团持有卷烟批发许可证、XX卷烟批发企业,诸如此类的明示或暗示】

批发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卷烟,不交批发环节消费税
非批发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卷烟,不交批发环节消费税
批发企业向非批发企业销售卷烟,一律要交批发环节消费税

举例子:
XX卷烟集团持批发许可证,向某零售店零售了一箱卷烟;同期用两箱卷烟投资开了一家卷烟零售店
【在这里,题目虽然注明是‘零售’了一箱或两箱卷烟而尔,但却是批发企业向非批发企业销售,属于批发环节】

XX卷烟生产企业兼有批发许可证,向某卷烟批发企业批发了一批卷烟;同期用一批卷烟投资开了一家卷烟批发公司
【这里题目虽然注是‘批发’了一批卷烟,但却是批发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不属于批发环节】

根据以上逻辑,就可以很轻松地判断什么时候是批发环节,什么时候不是批发环节了。

㈦ 卷烟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然后零售商场再零售,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 交消费税嘛

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要交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卷烟的问题分成三个层次理解: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进口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的卷烟,均为复合计税。
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则不用征税。

㈧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什么意思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是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企业,不用征收消费税,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销售,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这两个环节征收消费税。

卷烟的消费税属于生产环节缴纳(可以理解为卷烟厂,只有卷烟厂才是消费税纳税人),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生产企业把货物销售给批发零售企业,才需缴税。

(8)集团公司向批发商销售卷烟扩展阅读:

缴纳消费税注意事项:

1、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2、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4、纳税人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应将包装物租金换算成不合增值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及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烟草消费税

㈨ 卷烟批发商销售卷烟给其他批发商增收消费税吗

不缴纳,所谓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是指批发商向零售商批发卷烟。

㈩ 卷烟公司向批发站销售卷烟要缴纳消费税吗

不交消费税。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税率提高了6个百分点,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在这里要认清卷烟批发是什么意思。卷烟批发环节指的是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给非卷烟批发企业,也就是说销售方必须是卷烟批发企业,但是购买方不能是卷烟批发企业;根据这个原则可以知道购买方批发站是批发企业,所以卷烟公司不交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如果批发站是零售企业,那就属于批发环节,要交消费税。
有关商业批发环节消费税:
(1)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为批发卷烟所收取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地点为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除此之外,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人还应特别注意三点:
一是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二是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三是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缴纳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已在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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