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制式合同是什么意思
制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制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1)制式合同本批发商扩展阅读:
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业生活领域。
法律特征
(1)制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制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B. 什么是制式合同
(1)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②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③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合同中,一般用甲方、乙方来指代交易主体,即甲方、乙方是合同中的签约双方。一般订立合同的一方为甲方,签约对象为乙方。(2)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有及时履行的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只有代耕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根据生活惯例或者商业惯例、交易惯例推定出来的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可能既无书面的合同,甚至连口头的合同都没有,但是根据交易惯例、商业惯例,双方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这被认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C. 制式合同是什么
制式合同
1、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2、学理定义: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3、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制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4、制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5、制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制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制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6、制式合同的弊端:
制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制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制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
但无论如何,制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制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制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制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