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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批发商

发布时间:2021-05-07 18:48:42

㈠ 总经销与独家经销的区别

二者本质区别:经营权利的范围不同。

区域独家经销是企业与经销商达成书面协议,由前者把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给予后者在约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独家经营的权利。
也就是在协议产生法律效应后,该地区该公司再不会授权其他经销商来经营该种产品。
在授权经销商方面:
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的经销商管理制度都是在授权的基础上并有区域约定的,如果其经销加盟体系区分该两种,那么就是该公司可以授权一个地区多个经销商参与公司产品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价格竞争、串货等等都将成为可能。

㈡ “总代理”、“独家代理”、“一般代理”有什么区别呢

"总代理"就是全中国内某个产品的唯一代理。

"独家代理"就是某个省,某个区的没有相同产品的代理。

"一般代理"就是仅仅只能代理某样产品。

上述三种代理按权限大小不同划分的。

1.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人在约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某种或某些制定商品专营权的代理。凡是在该区域和时间内进行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商完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与买主达成的,代理商都可按成交额提取应有的佣金。

(1)独家代理的优点:

①有利于调动代理商的积极性。代理商不负担经营亏损风险,又有专营权,多干多得。

②委托人比较主动。委托人掌握商品的成交价格,一般不会出现代理商控制市场的情况。

③有利于集中推销。代理商经营集中,便于集中推销。

(2)独家代理注意事项:

①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代理协议;

②详细规定佣金支取办法。

3.总代理(权限最大):

是指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设立全权的代理。总代理,既享有专营权,又可以代表委托人从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处理货物等各种商务活动,还有权代理委托人从事一些非商业活动。总代理权限最大。由于全权代表委托人,因此选择要非常谨慎。在出口业务中,一般不宜采取总代理。

(2)独家批发商扩展阅读:

(一)商务代理概念

就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代理商业事务并收取佣金的商业活动。商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代理人一般被称为代理商。

(二)商务代理特征

  1. 代理商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实体,不从属于制造商。

  2. 主要是购销代理。销售代理和采购代理。

  3. 代理商的权利有一定的空间范围。常见的某个地区的代理商,或者某个国家的:中国总代理。

4.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制造商的商品定价。不能随意定价。

5.代理商按销售额或采购额的固定比例提取佣金。佣金代理商不承担市场风险,但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自理。

6.不允许进行代理业务之外的活动。佣金代理商不取得商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只能按照代理合同规定进行相关活动。

(三)代理的功能

1.开发新市场的功能。因为企业要进入一个新的市场,通常面临着:对当地市场情况不熟悉;在当地建立营销渠道,可能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营销人员缺乏,或者不能胜任。寻找代理商,了解当地市场。

2.保持市场占有率的功能。

3.避免、减少商业风险的功能。对制造商和代理商双方来说,商务代理可以使风险分摊,而且降低了结算风险等。

4.降低流通费用的功能。生产者统一制定终端价格,由代理商实行销售,中间环节少,流通成本低。

5.提供各种服务的功能。

6.分工效果所产生的代理收益的功能。商务代理使制造商和代理商能将各自的优势集中在自己擅长的事务上,因此,可以分享分工带来的好处。

代理按照其他功能还有如下分类:

(一)职责不同:销售代理、采购代理、运送代理、保险代理、广告代理、旅游代理、投标代理与证券发行代理

1.销售代理:也称卖方代理,是根据合同销售某一企业的全部产品,并为其提供有关服务的商务代理,起到企业销售部门的作用。

2.采购代理:也称购货代理,是指代理商与被代理人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代理其进行采购,同时也为其负责收货、验质、储运等商务活动。起到厂商供应部门的作用。

3.运送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招揽货物或客人,并为被代理人运送货物或客人的商务代理。进一步分为:陆上运送代理、海上运送代理、航空运送代理。

4.保险代理:是指代理商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为保险人所经营的业务提供服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商务代理。

5.广告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并以被代理人名义为其策划、创造、制作以及安排广告业务的商务代理。是现代商务代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6.旅游代理:是指代理商与旅游企业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为其代理产品销售服务的商务代理。

7.投标代理:是指代理商以厂商的名义代表厂商参加招标活动的商务代理。

8.证券发行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证券发行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发行公司办理一切证券发行业务的商务代理。一般都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不同,分为包销发售、代销发售、联合发售三种。

(二)按法律行为不同:媒介代理和订约代理

1.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仅有代理被代理人进行媒介行为的权利,而无权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商务代理。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不能处理法律行为的业务。

2.订约代理:是指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托,拥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权利,是可以处理具有法律行为业务的商务代理。

(三)委托人不同:上级代理和次级代理

委托人不同,是指是直接受委托人委托,还是受代理人委托。

1

(二)职责不同:销售代理、采购代理、运送代理、保险代理、广告代理、旅游代理、投标代理与证券发行代理

1.销售代理:也称卖方代理,是根据合同销售某一企业的全部产品,并为其提供有关服务的商务代理,起到企业销售部门的作用。

2.采购代理:也称购货代理,是指代理商与被代理人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代理其进行采购,同时也为其负责收货、验质、储运等商务活动。起到厂商供应部门的作用。

3.运送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招揽货物或客人,并为被代理人运送货物或客人的商务代理。进一步分为:陆上运送代理、海上运送代理、航空运送代理。

4.保险代理:是指代理商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为保险人所经营的业务提供服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商务代理。

5.广告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并以被代理人名义为其策划、创造、制作以及安排广告业务的商务代理。是现代商务代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6.旅游代理:是指代理商与旅游企业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为其代理产品销售服务的商务代理。

7.投标代理:是指代理商以厂商的名义代表厂商参加招标活动的商务代理。

8.证券发行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证券发行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发行公司办理一切证券发行业务的商务代理。一般都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不同,分为包销发售、代销发售、联合发售三种。

(三)按法律行为不同:媒介代理和订约代理

1.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仅有代理被代理人进行媒介行为的权利,而无权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商务代理。

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不能处理法律行为的业务。

2.订约代理:是指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托,拥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权利,是可以处理具有法律行为业务的商务代理。

(四)委托人不同:上级代理和次级代理

委托人不同,是指是直接受委托人委托,还是受代理人委托。

1.上级代理:是指受委托人委托进行代理活动的商务代理。

一般称一级代理,直接受委托人委托,大部分商务活动中,都是上级代理。

2.次级代理: 是指受上级代理商委托进行代理活动的商务代理。

次代理商还可以继续选择代理商,因此可以形成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等。次代理商仍然是委托人的代理商,委托人即对次代理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也享有其带来的收益。

上级代理:是指受委托人委托进行代理活动的商务代理。

一般称一级代理,直接受委托人委托,大部分商务活动中,都是上级代理。

2.次级代理: 是指受上级代理商委托进行代理活动的商务代理。

次代理商还可以继续选择代理商,因此可以形成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等。次代理商仍然是委托人的代理商,委托人即对次代理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也享有其带来的收益。

㈢ 独家代理与独家经销权的区别

区别

1、性质不同。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包销商与出口人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2、风险不同。独家代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包销商要承担经营风险。

3、目的不同。独家代理人赚取的是佣金,而包销商赚取的是商业利润。

4、专营权不同。独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包销商拥有包销的专营权包括专买权和专卖权。

(3)独家批发商扩展阅读:

般情况下,各个企业的经销商管理制度都是在授权的基础上并有区域约定的,如果其经销加盟体系区分该两种,那么就是该公司可以授权一个地区多个经销商参与公司产品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价格竞争、串货等等都将成为可能。

经营权是指由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国际特许经营协会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分销权,指商品批发或零售的经营权,以及辅助分销和服务的经营权,包括存货管理、整批拆另、包装送货、商品促销以及店内广告、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等。

㈣ 批发商和代理商是什么关系

一、批发商和代理商的概念区别
1、批发一般是指批发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批发情形,供货商和批发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批发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批发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批发商自己承担。
3、批发可以分为一般批发与独家批发。在独家批发情形,一般会规定批发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批发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

㈤ 独家经销与包销的区别

包销与独家经销是两个不同概念:
1。独家经销是指某个区域或渠道,供应商承诺代理只让他们一家来销售。
2。包销是指代理承诺了一个业务量,并没有指定渠道与区域,供应商有权有多家代理。

虽然概念不同,但实际上应用往往是组合起来的。

譬如说,一个品牌要给一个代理作独家经销(不论是按区域或渠道),总不能凭空就给他的,一般都要这代理承诺一个销售计划或数量。所以在总经销的协议中往往也包括了包销的内容。

反过来,包销的也可能规定了某些限制,例如区域等,因为一些大的品牌会担心你到处乱销会扰乱他们既有的销售渠道,所以包销也都有所限制。当然如果这个品牌根本没有既有销售渠道的话,那也有可能仅仅的包销。

㈥ 独家经销商和经销商区别

经销商有三种,有独家经销商.广泛经销商(就是说有很多经销商不受约束),还有就是特约经销商.它是指有限制的找几家经销商,但不是一家,一家就变成独家经销商了.也说是指定几家经销商,所以特约经销商和指定经销商没有区别,只是叫法不一样.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㈦ 特约经销商和独家代理是怎么定义的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定义:

1、经销商是指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获得经营利润,多品种经营,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2、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二、区别:

1、经销商特点:

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获得经营利润多品种

经营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2、代理商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赚取佣金(提成)经营活动

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供货权力较大

(7)独家批发商扩展阅读

独家代理(sole agent)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由该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方式时,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即给予国外的代理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按照惯例,委托人在代理区域内达成的交易,凡属独家代理人专营的商品,不论其是否通过该独家代理人,委托人都要向他支付约定比例的佣金。

特约经销商是在某个行业中比较有实力和名气的公司,被生产企业邀请代理自己的产品以便更快的在这一个地区打开自己的产品的销路和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这一类代理商被称为特约经销商会享受到邀请方的各种优惠政策,代理商只是在某地区有代理企业产品的权利,也有相对的优惠政策只是没有特约经销商那么多的优惠政策。

㈧ 独家经销权和独家代理权有什么区别 法律上承认经销权么

1、性质不同:承接代理权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承接经销权的经销商与出口人之间是买卖关系。

2、风险不同:独家代理权不承担经营风险。承接经销权需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目的不同:通过代理权赚取的是佣金,而经销权赚取的是商业利润

4、专营权不同:独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期限内,享受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经销商拥有包销的专营权包括专买权和专卖权。

5、与委托人关系不同:委托人在这个区域内不能再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不同于独家经销的买卖关系。

中国的法律不承认经销权。但是对经销权解释尚未严格界定。所以法律上两者的界定并不清晰。

(8)独家批发商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神州XX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中,原告主张其享有涉案软件发行权来源于神州通信投资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游戏相关权益是从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受让的。原告还获得了获得了游戏著作权人及其母公司的认可即与原告签订了《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

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自行出具了相关《授权书》以证明其经有关权利人授权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涉案游戏软件产品的合法权利。

但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是否从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处取得相关生产、销售权以及是否允许其将游戏软件的生产、销售权等权益再行转让给他人,再由他人许可给原审原告使用均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

原告上述称涉案游戏软件均由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引进发行,在上诉人完成收购后,则由上诉人负责引进和发行工作,足以说明上诉人系从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了涉案游戏软件的全部权利,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代理权;

第二,《国际许可和经销协议》也明确约定了上诉人系唯一的、单独的经销商,享有的权限属于排他独占经销权,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评析:

经查证以及各方当事人确认,涉案的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暴雪娱乐公司,而暴雪娱乐公司并未参与本案诉讼,故神州XX网络有限公司应围绕其能否作为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进行充分地举证、说明。但原告举证不充分,无法证明其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故驳回了原告诉求。

律师评析: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应首先向法院提供涉案著作权归属的证据,以证明其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单独起诉的资格,在分析之前,需要区分独家经销权、独家代理权以及独占许可权的区别,这也是原告在本案中所混淆的地方。

独占许可是指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人使用外,其他人包括著作权人都不得使用,在这种情形下,独占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独家经销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购货和转售,风险由其自己承担。在这种仅存在经销关系的情况下,经销商是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原因其一是独家经营权只是对特定商品享有的一种物权,这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制约合同双方,这种约束力不应及于第三人;

其二作为诉讼主体必须与诉讼标的存在利害关系,软件侵权之诉标的为软件著作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单独提起诉讼的只有软件著作权人和独占许可使用权人。

独家经营权与许可使用是不同的,独家经营权人是对软件产品本身享有所有权,一经购买,软件著作权人对此产品本身的权利就穷竭了,而许可使用则是在有限的时间内授权被许可人使用该软件,软件著作权人依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

独家代理权是指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购代销指定商品专营权。由该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

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支付佣金的一种商业模式。独家代理权人是否享有诉讼资格,需要软件著作权人明确授权才可以。

本案原告主张其享有独家代理权和经销权都是混淆了与独占许可的区别,不论是独家代理或独家经销只要没有软件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其不具有单独提起侵权之诉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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