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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

发布时间:2021-08-01 14:00:25

㈠ 销售侵权产品处罚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

例如销售明知是盗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大。

(1)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扩展阅读

案例:

1、北京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2017年4月,根据爱思唯尔等5家境外权利人投诉线索,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北京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优阅外文数字图书馆系统”向大学图书馆提供侵权文字作品3万篇,违法经营额17.76万元。2017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上海智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2016年12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案件线索,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上海智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自2014年11月起,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45篇证券研究报告上传到其租用的服务器,通过其运营的“汇智赢家网”网站和“汇智赢家”APP向公众提供,并收取费用,涉案金额累计28万余元。2017年3月1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㈡ 批发部进货渠道正常,提供了厂家各种证照,但工商部门以商品侵权为由对批发部门予以处罚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该商品与原厂生产的“露露”包装颜色有差异,如原厂可以给你证明无误的话,便无须缴纳罚金,但如果你所进的产品不是原厂的,你所进的商品就属商标侵权,工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若你如果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商,是不承担责任的。

㈢ 超市销售商标侵权产品 被判赔偿 能否向进货的批发商追偿

过了上诉期没有?如果没有的话建议上诉,你可以提交商品的合法来源来进行免责,《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判决已生效,你也可以依据这一条以及合同法的追偿原则向批发商追偿。有需要可以和我联系020-38813588集佳卜律师

㈣ 销售涉及到侵权品牌的产品应受到处罚吗

有根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罚则就不多说了,这在该法上同样有规定。
综合上面,经营者也不得销售侵权产品。

㈤ 厂商的产品有侵权了,那经销商是否也要负法律责任

厂家产品侵权,经销商也是要服法律责任的。涉嫌品牌仿冒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被仿冒的产品是非注册商标产品,则构成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种情形是被仿冒的产品标识为注册商标,则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商标法》承担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扩展阅读:

案例:金华查处6起伪造阿克苏产地苹果销售案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稽查支队的统一部署,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商标权利人在辖区4个冷库内查处6起伪造产地的苹果销售案。

据调查,2017年12月期间,徐某等6名水果经销商。分别在陕西、甘肃、山西等地收购当地产的苹果,装进印有“阿克苏糖心苹果”和“产地:新疆阿克苏”等字样的纸箱,运往金华,存放在不同冷库,以待春节前旺季销售。

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此类苹果9100余箱,计5万余公斤,案值30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阿克苏糖心苹果”。

金东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相关条款,涉嫌虚假宣传。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㈥ 经销商不知情下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工商局会怎样处理

侵权商品会被没收、销毁,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扩展阅读: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㈦ 我从批发部进货的煤气炉被人认为是侵权产品,对方去法院起诉,要求我赔偿5万元,是否合理,谁应承担责任

如果你知道你所进的货是侵权产品,那么对方的赔偿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你不惜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如果你不知道你所进的货是侵权产品,那么你可以继续销售或进货,但是,从你明确知道你所进货时侵权产品开始,你应该停止销售并要求供应商退货、返还货款,同时还可通过法院要求供应商赔偿你的合理费用损失。

㈧ 我超市卖了厂家侵权商标的产品,我也要负法律责任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归档,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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