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产品不达标,公司质检部应负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质检部负担对不合格品的责任:1.1 质检部负责不合格品的控制管理,负责不合格品的判定,并组织评审和处置。
1.2 不合格品的责任部门负责不合格品的记录、标识、隔离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2.工序程序
2.1 不合格品的种类:
a.不合格原(辅)料;
b.不合格包装物;
c.不合格半成品:
d.不合格成品:
e.市场退回的不合格品。
2.2 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2.2.1 不合格品的评审后的处置方法通常为:
a.原料:拒收,让步接收,报废;
b.辅料:拒收,让步接收,报废;
c.半成品:降级,返工;
d.成品:降级,返工,销毁;
e.包装物:拒收,让步接收。
检查细一点再细一点
2.3.3 不合格成品的控制
2.3.3.1 感观、理化,卫生指标与产品标准不符的不合格品,化验员要做好标记,并及时通知车间,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送交质量技术部,评审后进行处置。
2.3.3.2 包装质量不合格,成品质检员作好记录,通知成品库隔离标识,同时通知车间返工处理。
2.4 不合格品的记录由质量技术部负责保存。
2.5 不合格品返工后应由化验室重新进行检验,重新处理。
3.相关文件及记录
产品检验标准,原辅材料质量验收标准原辅材料检验报告单(或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单。
Ⅱ 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质监局检测产品不合格,不处理会怎么样的后果
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情形,按照不合格项目区分为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即有严重质量问题),前者仅由质量监督科室按程序作后处理即可,而后者在质量监督科室做后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移交给执法科室立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概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概念源于《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之前根据组织抽查部门和抽查环节不同,分为原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原工商部门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
随着市场监管总局的成立,《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时将15条后半段改为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总局也通过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将生产领域质量抽查和流通领域质量监测两项制度整合,统一名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不合格的处置要区分
《产品质量法》第17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置已有详细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此条,有人理解为对于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情况,市监部门内部必须先由质量监督科室履行完前两句规定的所有操作(告知、责令改正、公告、整顿、复查等),经最后一次复查仍不合格才能移交执法科室立案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只要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监督科室在履行前两句操作的同时,即可一并移交执法科室立案处罚,甚至还想让执法科室一并代劳告知、责令改正、复查、公告和整顿等后处理工作。
从法条表述上看,前两句属同一款,所列内容明显是递进关系,即对不合格情形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予以公告—公告后复查—复查不合格停业整顿—整顿后再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吊销执照,不过这里省略了限期内已改正和公告或整顿后复查合格的情形(因为合格所以无须再做处置);而最后一句单列为一款,与前两句并非递进关系。
Ⅳ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找法网产品质量监督】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如何处理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按以下罚款:
1、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并处违法销售的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和产品的,并处违法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属于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并处违法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4、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有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并处违法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以上1、2、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Ⅵ 买家在淘宝上发现不合格产品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检查出的不合格产品,且没有批文,淘宝官方是否有责任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淘宝有义务。
你需要做的是,证明1、你在淘宝卖家处购买了该商品;2、通过在药监局官网或权威媒体查询,确认该商品是禁止销售的;3、你举报时该卖家仍在销售该类商品。
如果淘宝不受理,或者其处理结果不能令你满意,你可以向淘宝所在地的杭州工商局高新分局举报。
Ⅶ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Ⅷ 工商局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对经销商处罚吗.还是只对生产厂家处罚
工商局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如果是经销商明知是质量不合格或无法提供正规的合格证或检测证明,则会对经销商和生产厂家都进行处罚,如果经销商能提供合格证明,则会对生产厂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批发部责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Ⅸ 产品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查,不合格怎么办
需要责令进行整改,下架,并且会处以罚款。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批发部责任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