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一家小小的酒水批发,员工只要有4个人,不知道怎样管理
员工4个人是怎么分配的,全是业务员,还是里面包含了其他的,如果全部是业务员还是比较好管理的
Ⅱ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3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Ⅲ 做酒水批发生意,员工大多时间在乡镇跑业务,送货,不好管控,求大神支招。
像这种情况其实给员工多订一些结果性的指标跟他的收入挂钩,
Ⅳ 酒类库存管理及销售管理制度
对于酒类来说,能够有效地占据一方餐饮渠道终端,也是产品市场推广中的重点所在。作为酒类消费的重点场所,酒店既是酒类产业链中一类实现销售的重要餐饮渠道,又是即饮消费的重要终端环节。当年的小糊涂仙酒就是通过酒店这一渠道终端的强势介入从而拉动了整个市场流通环节,成就了一方品牌,并成为了如今诸多酒类品牌运作酒店终端的典范。因此,企业(包括区域的代理商)如何有效地管理酒店类餐饮渠道是营销价值链中的实现价值增值的关键所在。
笔者以为,企业若要有效地开发和管理酒店餐饮渠道,应至少关注以下“八项注意”:
一、 酒店渠道的规划
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即一款酒在一个地区中不能够适合所有的酒店。而要找到适合自己的酒店,需从产品自身的市场定位、目标市场环境、竞争状况、企业资金实力、人员管理等几方面来有效地规划,这是一款酒品进入一个市场之前所必须要做的工作之一。
在每个区域市场中的酒店,大都分为A、B、C、D类等几种,其中以B、C类为主,基本上各种酒品都适合入店销售,但是能否有销量却是另一回事。因为现在的酒店也正在进入细分化的时代,如海鲜类、区域菜系类、面食类、火锅类、鱼类、牛羊肉类以及正在兴起的素餐类酒店等等,其中火锅类的则以白酒和啤酒为主,而素餐类则更是以无醇的素啤酒为中心,同样面食类酒店也基本上是以啤酒和低端、低度白酒或者黄酒为主。
除了酒店的类别之外,还有就是关键的档次定位了,即上述的分类等级,酒店的档次直接影响了酒水的品牌与价格档次。
此外,企业的资金实力也是影响酒店渠道规划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一类的中心城市,由于酒店是分散式集中且数量众多,因此,是全盘跟进还是先进哪一个区?在一个区中是先进哪一条街等都是规划之时必然的考虑。
二、 如何进店
在进行了酒店规划之后,进店是企业进行目标酒店渠道管理正式实施的开始。
进店之前要调查清楚酒店的资本背景、运作模式、组织架构、内部主要人员关系、其它酒品的生存情况等。
紧接着就是进店前的谈判了,进店的谈判由谁来谈很重要,不管是企业亲自谈还是由区域经销商来谈;因为,在目前终端为王的环境里,这直接关系到企业进店的成本及进店后的店方待遇,通过进店前的沟通更可以更多地了解酒店的一些实际状况及可行性。
此外,进店的时机选择也是企业赢得终端的原因之一。如酒店中某重要人物的特殊日子或者是酒店出现经营瓶颈的时候,企业如果能够提供更多的有关改善经营的合理化建议都有助于降低产品的进店的门槛及提高日后的待遇。
同时,进店之时也是企业展示形象的机会,因此,在进店之前,有关企业和品牌的传播物料(如促销员形象、终端平面形象等)一定要准备充足,用实力和信心增加谈判的筹码。
三、 防止跑店
产品进店之后并非万事大吉,企业最担心的莫过于就是酒店的跑店了。因为很多的原因都能导致酒店的经营者会一夜之间改变主意从而在一夜之间从人间蒸发,这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尤其是对于规模稍微较小一些的C、D类店,相对来说,连锁酒店的安全要大于单店。
因此,企业要增加自己的安全机制和安全信息通道,如晚上的不定期巡店、白天的定期电话访问、在酒店内设“暗哨”、及时清理库存等行为的保持。
四、 促销管理
从作为终端的角度来说,酒店对于销售的贡献力量就在于临门一脚的临门机会及成功机率,因此,在没有成为主流的循环消费品牌之前,更高的开瓶率还是要企业做出努力才行,企业如何有效地利用酒店的终端开展促销活动将有助于即饮消费的开瓶率的提升。
通常在酒店的促销活动包括以下几种:
人员促销:即企业派出促销人员进入酒店、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行为。对于新品牌来说,人员促销提高了消费者接触品牌的机会,但是,人员促销的成功率更多的是源于促销人员的促销态度和水平及形象。此外,促销人员更是企业有效获得酒店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企业对于促销人员的培训是提升促销人员能力的重要基础。
如果企业没有促销人员而是依靠酒店服务人员推广,那么,就要对酒店里的相关服务人员设计出一套方便操作的“暗促”流程。
活动促销:这不仅包括企业自己的买赠行为,还有企业和酒店联合的促销活动。企业应善于借助各种节庆日努力策划更多的和酒店及消费者的互动式的促销活动,既能提升品牌在酒店中的影响力又能提升销量。
广告促销:即企业通过在酒店中设置的各种广告牌所营造的品牌氛围或者通过广告传达促销信息达到促销效果。
五、 价格体系管理
众所周知,酒店中的酒水价格有时会高得离谱而有时又低于企业的酒店参考价。这样的酒店终端价格体系控的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的还是由于酒店在运营之中以自我为中心的霸王地位所致。而企业则要平衡整个区域中的价格体系,过高则会被束之高阁而影响销量,过低则会影响到附近的终端,因此,企业不仅要通过进店时的条款限定酒店价格空间,更是做到实时的监控。
对于主流酒店的酒水价格,企业要适当在支持政策上灵活运用以稳定酒水的价格空间。
六、 账期管理
通常酒店的企业的结算包括定期结算和翻单批结二种。企业应力争较短的账期和更多的批结交数,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增加企业和酒店的沟通了解,并可以通过年度的结算次数作为给予酒店奖励的激励方式以增加酒店结算的积极性。此外,企业更可以通过账期结算的财务方面及时了解到酒店的经营状况。
七、 客情关系
客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产品在酒店的销售业绩及在店内生存的机会,它的重要性是所有企业都知道的,但是,能够始终如一坚持去做的却并不多。
对于酒店的客情关系,一直以来,企业关注的仅仅是采购人员、领班等负责进店点菜推荐酒水的人员、财务人员等,而忽略了酒店是一个整体,忽略了其它人员如掌勺的大厨、其它部门经理及人员对于品牌的影响,因为在那个特定的消费圈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脉资源。
此外,持续的客情关系的维护,不仅需要销售人员的敬业态度和沟通技巧,更重要的是企业要有一套维护客情的制度作为保障,而终端销售人员的稳定也是酒店对于品牌的信心所在,而维系的成本也无须想象的那样多,在如今信息技术发达的情况下,持续的短信、电子邮件等同样能够让人的记忆始终如一。
八、 酒店库存与物流配送
物流的重要性正在被高度重视。相关数据表明,酒类等食品的物流成本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因此,对酒店的库存数量的监控使之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同样是有效管理物流成本的因素之一。
对于酒店来说,一般酒品的备货都不很多,而又由于终端销售的不确定性,最担心的就是在产品突然旺销时的缺货;而对于企业来说,终端是不能断货的,一旦断货就等于放弃。因此,对于以酒店作为主销渠道的品牌来说,如何规划在区域市场中的配送布局和配送方式是提高终端服务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启动一个区域市场之时,物流配送要从及时、方便、低成本等方面加以规划。
小结
作为实现销售酒类的重要销售场所,酒店渠道创造了酒类市场的销售制高点。酒店不仅是实现快速销售的终端,同时也是品牌形象传播的阵地,更是拉动品牌销售价值链的重要支点。尽管以上八项注意包涵了酒店渠道管理的规划、促销管理、资金安全、人员管理、客情及物流配送等几大方面,但是,若要真正有效地开发和管理酒店终端还需企业要有执着的心态和行动才行。
Ⅳ 酒类批发管理条例
这条规定限制的是酒厂(生产酒的企业)不能向没有许可证的单位批发酒类,也就是说,如果单位、酒店没有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的话,不能直接到酒厂去批发酒。你作为经营酒类批发的单位,批发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受这条规定的限制。
Ⅵ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前言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类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条件
4.1 经营资质
4.1.1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1.2 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待其他证明
4.2 经营场地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凭合同。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 选址
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 销售场所
4.2.2.1 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4.2.2.2 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 17110 规定的要求。
4.2.2.3 与仓储设施分开。
4.2.3 仓储设施
4.2.3.1 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4.2.3.2 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 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4.3 经营设备
4.3.1 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
4.3.2 资金结算设备
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
4.4 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经营管理要求
5.1 采购管理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 供应商的选择
5.1.1.1 酒类零售经营者就保证所选择的酒类商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空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 酒类零售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5.1.2 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执行GBl0344相关条文,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执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应有对酒类商品的质量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
5.1.3 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 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 等);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采购商品入库信息。
5.2 销售管理
5.2.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 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5.2.3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
5.2.4 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5.2.5 酒类商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3人员管理
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4 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Ⅶ 请问酒水批发的整个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谢谢!
我知道的不多!!!
必须联系多个厂家,或者单独做一个厂家的产品,不过我看那些批发的都是有多种产品的。
租好门店和仓库,两个地方别太远,请好工人就可以开张了。
必须得有自己固定的客户,只靠散户这生意就不好做了。
比如一些小超市,郊区的小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