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苏省有哪些集贸市场
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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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兴建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有固定设施的集贸市场确需拆迁或者改作他用时,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审查经营者资格、规范交易行为和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集贸市场主办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六、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占用的场地和设施,限期恢复营业。”
七、删去第四十三条。
八、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集市贸易,维护集市贸易秩序,搞活商品流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集市贸易是指以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城乡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参加,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等多种方式经营国家允许进入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的农副产品(含林、牧、渔产品)、日用工业品和其他商品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和参与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贸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交易、方便生活;集市贸易活动应当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集贸市场管理应当依法、公正、规范,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培育和扶持集贸市场的发展。
鼓励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农副产品经营;鼓励集贸市场的经营者经营与城乡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采取各种有助于减少流通环节的经营方式。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建设、交通、物价、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和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互相配合,对集市贸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旧城区改造,村镇建设和兴建住宅小区时,应当规划、建设必的集贸市场。
第九条鼓励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各类集贸市场,并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
第十条兴建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不得占用公路(含城镇公路)开办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有固定设施的集贸市场确需拆迁或者改作他用时,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
第三章 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或者临时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专卖、专营和特种行业经营商品以及其他实行国家许可证商品的交易,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即可以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集贸市场从事饮食业和行医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有权选择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获取合理的利润。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的商品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随行就市,但不得牟取暴利。
第十八条公安、建设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为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城销售农副产品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路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强行收购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城销售的农副产品。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伪劣商品;
(二)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其他药品、药材;
(三)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反动、色情、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五)迷信品;
(六)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病畜、病禽及其制品;
(八)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木材及其制品;
(九)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十)国家规定必须进入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四)偷窃、诈骗、哄抢财物、敲诈勒索、打架斗殴;
(五)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六)赌博、看相、测字、算命、卜卦和其他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经营,礼貌待客,接受群众监督,服从市场管理,自觉缴纳税费。
第四章 集贸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审查经营者资格、规范交易行为和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第二十四条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场主办单位建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畜牧和技术监督等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合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集贸市场。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对治安状况比较复杂的集贸市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其治安秩序。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租用集贸市场的摊位和其他设施,应当交纳租赁费,租赁费由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确定。
政府投资新建集贸市场的摊位和其他设施的出租,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应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方便交易。
第二十九条集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市场产生的废弃物由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环卫机构及时清运,不得积存。
第三十条集贸市场应当公开下列办事制度:
(一)市场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二)市场管理制度;
(三)市场设施租赁方式与租赁费标准;
(四)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
(五)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举报电话号码;
(六)违法案件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其他有关市场经营管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缴纳市场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成交额计算,日用工业品、大牲畜不超过百分之一;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不超过百分之二。
社会中介组织、经纪人以及其他依法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不超过其服务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三交纳市场管理费。
农民个人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其商品价值不超过一百元的,免交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根据“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市场开展宣传教育、聘用管理服务人员、搞好清洁卫生、提供服务设施和建设维修市场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农业、林业、畜牧、卫生部门进入集贸市场检疫、检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除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承担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对乱收费、乱摊派的,经营者有权拒付和举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已收取的应当责令退还。
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管理市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文明管理,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不得刁难、勒索经营者,不得参与市场经营,不准乱收费、乱处罚,严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促进集贸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模范执行本条例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一贯守法经营的经营者、检查揭发以及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已开业的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必需的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主办单位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占用公路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交通、建设、土地、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九条拦路设卡强行收购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购的农副产品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占用的场地和设施,限期恢复营业。
第四十一条在集贸市场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上市的物品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二条在集贸市场乱收费、乱摊派的,除责令退还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乱收费、乱摊派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不服从市场管理、不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乱堆乱放上市商品或者妨碍正常交易和通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偷税、抗税或者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刁难勒索经营者、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在城乡集市贸易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上海、江苏地区哪里有小规模的养猪场
小规模猪场种养结合型模式实用技术
1 优化猪舍环境
新建猪舍要求内外环境良好.要具备通风、向阳、干燥、水源充足等条件,既能防热、防潮,又能防冻、防渍。周围应多植树种草,四周最好有5~10 m宽的落叶防风林带。总之,猪舍建造要符合生猪健康、生态养殖和绿色环保生产及疾(疫)病防控等要求。
2 明确饲养模式
这里推介的小批量滚动饲养模式,生产规模为年出栏肥猪120头,生产模式的配套条件和生产方式为:一是种植优质高产、营养丰富、适合肥猪生长的玉米、高梁、麦类、大豆等饲粮作物6 000 m2 和黑麦草、苜蓿、红薯、空心菜、牛皮菜、萝卜、白菜等饲草作物4 000 m2 ,并种植瓯柑、西瓜、丝瓜等经济作物。以购买商品配合饲料为主的,其饲粮和饲草的种植面积可减少2/3。二是分批次购进猪苗,实行滚动式饲养,即在每年的1月、2月、3月、4月初,分别购进8 kg以上的良种仔猪15头。实行分群分阶段饲养,120日龄左右出栏。从第4个月底开始,每个月出栏肥猪l5头,出栏后随即补充l5头仔猪,至8月底止完成购入仔猪轮次(生产能力略大时,可在各批次中增加饲养头数)。
3 选择优良品种
一是提倡杂交优势利用,瘦肉型杂交猪如“杜长大”三元猪等,优质杂交品种猪产仔多,商品猪产肉多、瘦肉率高、品质好、市场竞争力强,日增重量明显高于本地品种和本地杂交猪。生产实践证明:采用二元杂交猪可比纯种猪生产能力提高15%以上,三元杂交猪比纯种猪提高20%左右。目前,国内多采用长白和大约克夏的杂交猪与杜洛克公猪交配,从而获得最佳的三元组合。二是选用健壮猪苗,没有条件自繁自养的,在购买仔猪时,要选体态结实、健壮、匀称、骨骼粗大、吃得多、长得快和尾巴粗而短的猪(长白、大约克),这是确保高效饲养的基础。
4 科学饲养管理
严格批次进出,实行分栏、分群饲养。购进仔猪时要注意选择体重基本相同的,避免个体相差过大,发生“以大欺小”现象,影响均衡生长。有条件的最好聘请技术顾问。根据本场猪的品种和条件,分不同阶段制定饲料配方。饲喂要定时定量,先喂精料,后喂青料,改熟喂为生喂,并供给充足的清洁饮水。
冬天要注意防寒保暖,夏天要注意防暑降温,饲养密度不能过大,故栏舍大小应根据饲养15头肥猪的标准建造。切实搞好栏舍粪尿的清扫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栏舍干燥,应用农牧结合生态养猪技术,综合利用畜禽排泄物,达到生猪一粪尿一牧草的良性生态循环;及时杀灭老鼠、蟑螂、蚊蝇等有害动物。每次进猪前和出猪后必须将栏舍进行1次彻底的冲洗和全面的消毒处理。
5 加强疾病防控
猪场应聘请专业兽医,这是能否实现高效饲养的保障。如果条件限制,可几个农户共同聘请1名具有资质的专业兽医,要求兽医每10~15 d来场检查1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处置。猪场无论条件如何好,都应完备消毒设施设备(如人口设消毒池、紫外线灯、进门洗手液等),任何人进出猪场要穿工作衣并严格消毒。要严格执行免疫程序,每年春季进行1次各种传染病的接种(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流行性感冒、仔猪伤寒等),并做好接种头数、接种反应等情况的登记工作,尽可能地降低死亡率 。严禁放养,不让猪吃人畜粪便,以防止寄生虫病的传染;同时要有计划地进行驱虫。做好病死猪的处理,对病猪、死猪要进行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㈢ 苏州宠物市场在哪
1、皮市街花鸟市场
皮市街花鸟工艺品市场:位于观前街玄妙观北约300米。
地址:苏州市皮市街172号
苏州最大最正规的花鸟市场,游1公交车可直达,该市场是古城区闹市中心惟一具有悠久历史的花鸟、工艺、古玩专业市场。人气旺、财气昌,在华东地区也有一定的知名度。
2、盘门花鸟商行
这里不止卖花草,还有很多其他的物件,比较杂,地方还算大,值得逛的店不少,价格也很便宜。花点时间逛一逛,各种千奇百怪的东东就能找到。
4、艺都古玩花鸟市场
位于人民路的苏州艺都古玩花鸟市场18年正式开业,来自皮市街原花鸟市场76家商户,按花草、宠物、观赏鱼等经营类别,分别座落在市场的一楼和二楼。
苏州艺都古玩花鸟市场总面积2万多㎡,集精品玉器、古玩字画、花鸟鱼虫、工艺品等于一体。承载苏式“老”生活,传承收藏文化、弘扬传统工艺。
5、藏书花木市场
虽然位置有些远,但是花草种类很齐全。这里是一座集精品苗木展销,旅游休闲观光为一体的新型市场。上至大型盆栽,下到小型多肉,应有尽有,还有各种款式的花盆。
㈣ 江苏淮安有哪几个花卉市场 地址分别市那里啊
靠生态新城附近康马路有花卉市场,那边送货还免运费,上次去董家花卉园他们家品种挺全的,有我喜欢的几何水泥盆搭配网红植物绝对,价格还很便宜。
㈤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我想去那里考察一下猪苗的行情,谁知道那里的种猪场多吗
最好别去 深有体会 全他妈骗子 挂着大猪场的幌子 让你交定金 带你去看猪 拉你可劲的转悠 最后定金还不给你 现在社会应该把这些骗子拉出去枪毙 我估计就好点了
㈥ 江苏省苏北地区有哪些批发市场
你好 很高兴解答 南京环北市场 南京龙翔服饰城 南京夫子庙金榜大市场
苏州常熟服装城、苏州石路国际商城、苏州常熟招商城
㈦ 江苏猪苗价格有假的吗
都是些骗子,我昨天才去的江苏宿迁现在还在回来的路上。被骗了3000块钱,我给你讲下经过吧。我也是在网上看到江苏那边猪苗便宜。我就打了网站上的电话,是一个姓张的接。我就问她猪苗30-40斤的要多少钱。她说一斤十块包运到地。然后我第二天就去了江苏,到了那里她说她叫人来接我,那天到宿迁是晚上二十二点半他们开车来接。到他们县城里他们还请吃饭。吃完饭就带去宾馆睡觉。钱我自己付的。第二天带我去看猪苗,他们也把我带到了猪厂,也看了样品猪,我就看上了二元和三元猪。他说三元要13块一斤二元要10块。我就订了二元100头。他说把订金交了我们就给你装猪上车,我问他是在你们这猪厂里装的吗?他还说是的等你交了钱之后你就自己选你要哪头就给你装哪头。然后谈到订金他说要先交百分之八十,他说要交三万二尾款等猪到家了再付,说了好久我还是交了一万做订金,拿了钱后他说他去另外一间有验钞机和打印机房子,说是去复印合同书。钱数了之后就直接叫我上车去选猪,他说是在另一个猪场里,这里的已经卖完了。然后他就开车带我来到了专门卖猪的市场里,而不是去猪场,他说你看上哪头就买哪头价格上我帮你压压他们的价,说到这我才想起了合同,合同他还没给我呢。到这一刻我才发现他们是骗人的,然后他们叫我去问猪苗价格多少钱。结果把我吓了一跳。十来斤的也要六百多。这不坑人么一斤都40多块了。他说他们这边猪仔有保底价六百块猪仔一斤十块是另外算。问了几家价格都是这样,我就说不买了,你把我那一万块钱还给我。最后他只还我七千,我就这样回来了。
㈧ 江苏哪有大型的花卉市场
不知道你是想做批发还是找花卉自己养植啊.
无锡好像有几个花卉市场的,南京也有,常州夏溪也有专门种植的,在苏南一带都挺有名的,他们还做外贸的。
如果你要出售,那要看量了,一般么,就去花卉市场多转转。
但是现在网上也很多人在卖的,毕竟信息时代了嘛,有实力一点的都会自己做个网站,或者借着这些平台销售推广的。
具体的,要看你个人的需求了。我不是很清楚,只能给你提个大概的思路了,希望对你有用。
不过,你可以根据这些,网络一下。网络还是很强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