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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某商场批发部签订赊销合同

发布时间:2021-06-24 02:06:44

A. 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能否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为什么

可以。因为民事主体的构成本身就包括除自然人之外的法人、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B. 消费税题目求解答,谢谢

1
(1)11000*10*20%=22000元
“投、抵、换”,即投资、抵偿债务、交换,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11000*10*17%=18700元
(3)应纳消费税=(12000*20+18000*30+11000*10)*20%+(20+30+10)*2000*0.5+250*140+220*100=178000+60000+57000=295000元
确定啤酒单位时,要加上不含税包装物押金金额。
(4)
进项=(1500*10+2100*20+12000+250000)*17%=54230元
销项=(12000*20+18000*30)*17%+(8500*10+8500*10*10%+10*2000*0.5)/(1-20%)*17%+(2900*140+2800*100)*17%+(5000+3000)/(1+17%)*17%=(78000+129375+686000+6837.61)*17%=153036.14元
应纳=153036.14-54230=98806.14元
2
(1)进口烟丝应纳消费税=(100+5)(1-30%)*30%=45万元
(2)
甲卷烟厂购进烟丝已纳消费税=30*30%=9万元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每标准箱应纳定额消费税=250*200*0.003=150元/标准箱
当期应纳消费税=(55*250*20+1375000+58*250*10+58*250*10)*36%+(20+100+10+10)*150-90000*40%-450000*40%=1940000*36%+21000-36000-180000=503400元

C. 为什么这道题目里面卷烟厂卖卷烟不用批发环节的消费税5%,而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复合税率

以前我也曾跟你一样,对这个问题很迷惘,后来自己专门研究了一下才明白了。卷烟是特殊商品,对于生产、销售、零售、批发等环节有关部门都是专门规定了的,卷烟的‘批发’环节是指取得了‘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对外销售卷烟的环节,没有取得‘批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卷烟,是与‘批发环节’无关的。另外,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销售卷烟给另外一个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即是批发商销售卷烟给批发商),是不用缴纳消费税的。所以卷烟的‘批发’环节消费税只发生在持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向任何一间没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销售卷烟的情况。

我举个以前做题的例子给你,你就完全明白了: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7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S企业加工甲类卷烟600标准箱,S企业每箱1000元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当月S企业按正常进度加工生产卷烟25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W企业,取得含税收入80万元;80箱销售给零售商A专卖店,取得不含税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T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G公司。

从上题中可知,集团公司持有‘批发许可证’,所以可以肯定他是批发商,他向W企业销售卷烟,由于W企业又是批发商,所以不用缴纳批发环节销费税;另外,卷烟是委托S企业加工的,消费税被S企业代扣代缴了,收回后直接销售给W企业,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而他向零售商A专卖店销售卷烟,就属于‘批发环节’了,要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另外,由于是委托加工收回后又直接销售的,所以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最后他与其他公司成立一间烟草零售公司,由于成立的是一间‘零售’公司,而不是‘批发’公司(即是没有‘批发许可证’),所以属于‘批发环节’了,要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另外,由于是委托加工收回后又直接销售的,所以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如果以上例题还不够明白,再看看以下例题:
某烟酒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业务:
1.向批发企业甲批发B牌卷烟1000条,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0万元;
2.向烟酒专卖店零售B牌卷烟2000条,开具普通发票,上面注明销售额105.3万元
......
以上题目首先明确说明了经济主体是‘批发商’,他的第(1)个业务名义上虽然描述成‘批发’业务,但甲企业是批发商,所以不属于‘批发环节’,不用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第(2)个业务名义上虽然描述成‘零售’业务,但专卖店不属于批发商,所以照样按‘批发环节’处理,应该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由以上两个例子可知,是否属于‘批发环节’,是按企业的属性来决定的。

而你给出的例题,题目中就说了他只是一间卷烟厂,并不是批发商、或兼营批发业务,所以他对外销售的时候,就不用按‘批发’环节来处理了,即使题目中将销售的业务描述成‘批发’,也不能按‘批发环节’计征消费税。

如果题目考的是‘批发环节’问题,他会特别注明XXX卷烟厂兼营批发业务、或XXX卷烟批发商、或XXX集团拥有批发许可证等等暗示。如果没有这些‘暗示’,就按一般的生产销售环节处理。

如果我说得还不够明白,欢迎再提问。

D. 我们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签了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后付款,现在对方想把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

第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你这里不成立啊,虽然签订合同 但没交货
第二:对方当然不能拿应收账款做抵押了,因为它没有实质上的交易
搞明白应收账款的含义,就明白了。。。

E. 签订赊销合同以后生意不想做了交的定金能不能退回

具体看合同约定、合同执行具体情况和双方协商情况;确定是定金不是订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对照法律条款、实际情况看看你是否有占理的地方,然后去协商解决。

F. 消费税问题

消费税是价内税。委托加工收回时计算消费税基数为: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所以除以(1-10%),换算成含消费税的基数,再算消费税
而第二题中是售价!是将要出售给消费者的价格,中间一定是含消费税的,他们要把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的。(题中的不含税是指不含增值税)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G. 请问与商场签定购销合同,在销售金额不确定的情况下怎么贴印花税啊急~~~~

很早以前,购销合同印花税都是依据合同的数额交纳印花税,如一万元的合同交三元,如果没有实行这个合同,三元交了就交了,如果实际执行合同数额超过了一万元,则加三元,后来有些纳税人有购销行为,但他不纳税了,他说我没订合同,这个印花税他不交了,这种没合同之说,一是确实没订合同,二是原来订了合同,因为约订俗成的原因,都据以往的习惯来做,三是订了合同,按合同做,但为了不纳税,说没有合同,鉴于这些情况,各地税务局采取了不同的征缴印花税的方式,一是按销售额计算,二是按销售额和当期的所购原材料计算.前几年都是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三征缴,好象是从去年还是前年,按销售收入与进货之和的百分之七十,有的行业按百分之八十计算,以其计算结果为基数,再按万分之三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这是个地方税,在国家总的法条下,各尽竭之所能,纵情发挥,只要不违反总的条款,都不算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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