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税务案例分析
问: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答:税务所的执法行为错误如下:
一是在对王某的水果扣押时,未先责令其提供担保,也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所长没有权力批准采取扣押王某水果的措施。
《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是在扣押王某的水果时,由税务人员李某一个而不是两人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三是在王某缴纳税款后,税务所是两天内而不是1日内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王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2)个体工商户王某能否获得赔偿?
答:《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税务所两天后才将王某的水果返还给他,这导致了王某的部分水果冻坏,这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所以个体工商户王某能够获得赔偿。
B.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题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000(20万*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3、借:应付股利 5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20万-18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400
C. 举例说明案例中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
2.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
3.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4.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
参考:http://www.dongao.com/zckjs/sf/201502/219058.shtml
D. 税务检查案例分析评价
说说缺陷吧
1、检查计划工作不足,没有检查重点。对于该类企业,检查重点应防在存货、收入、成本、应收账款的检查。
2、检查程序不完整,仅通过检查会计记录,不足以获取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撑结论。
3、虽做了存货盘点,但程序不对。应当从会计记录出发,查到实物。若不是被检查单位内部出现的某个工作人员,检查人员可能查不出问题。
4、光凭询问不足以获得支撑证据,询问该企业会计“是否只有一个煤场”,如果被检查单位用其他单位存货作为自己的应付检查,可能就查不出问题。应当对存货的所有权也做调查。
5、挂账的存货没有做收入,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应通过进一步检查,例如,从发货单检查销售发票,检查是否存在收入漏记。检查银行存款对账单,现金日记账,检查是否有漏记收入等。
E. 应付利润的应付利润帐户的涉税检查及案例分析
一、“应付利润”帐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应付利润”属于负债类帐户,用于核算企业应付投资者,包括国家、其他单位及职工个人等的利润(股份制企业应付股东红利称为应付股利。因此,使用“应付利润”帐户进行核算)。该帐户贷方,登记应付利润数;借方登记实际支付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利润数。
二、“应付利润”帐户涉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侧重
应付利润是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企业章程、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企业投资者之间分配的数额。虽然“应付利润”帐户的帐务处理比较简单,但政策性很强,因为利润分配关系到投资者、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必须做到合法、真实、合理。包括应付利润的分配应经过正当程序授权批准;已分配的应付利润应真实、正确;分配依据要合规、合理等等。由于应付利润的核算只是对企业税后利润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的处理,因此在税务检查中往往较少注意到可能发生的涉税问题。但必须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仍有可能发生涉税的行为。首先,“应付利润”也是一个负债类帐户,同样具有往来结算、过渡性帐户的性质。虽然核算的内容不象“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帐户那样繁杂,但它是企业所得后核算使用的帐户不为人所注意,正因为这个特点,就有可能被企业用来隐匿、转移某些应税收入。其次,企业对投资者支付利润的形式多样化,既可以用货币支付,也可以用实物支付。如果企业以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支付利润时,按税法的规定,应按销售货物处理。若企业不通过销售帐户,而是直接按货物成本价转帐,则可能导致偷逃税款。
根据“应付利润”帐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其涉税检查应侧重于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应注意检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贷方发生额中有无企业隐匿转移的应税收入?
2.借方有无以货物支付的利润?是否偷逃了税款?
“应付利润”帐户涉税检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 利润“应付利润”帐户转移应税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案例
审阅某企业“应付利润”明细帐,发现在A公司明细帐下有一笔帐户对应关系异常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50,000.00
贷:应付利润——A公司 250,0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1张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联,付款人为M公司。
本年之月某日,又见从借方转出:
借:应付利润——A公司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1张转帐支票存根,但支款用途未填。
经查实,所支付的利润原来是企业取得的一笔投资收益。企业已用此款为职工搞了集体福利。
点评 为搞集体福利,不顾国家税法,公然隐匿投资收益。尤其是将隐匿的收益转在税后的结算帐户,更可谓匠心独具!
【案例2】 以实物支付利润,不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偷逃税款案例
审阅某企业“应付利润”明细帐,发现借方有一笔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 200,000.00
贷:产成品——乙产品 16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
经核实,该批用于支付利润的乙产品成本价为166,000元,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200,000元。企业虽然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但由于没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故此认定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应补纳企业所得税=(200,000-166,000)×33%=11,220元
点评 企业对自产、委托加工及外购货物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中,以货物对外投资和以货物支付利润,二者极易发生混淆,必须认真予以区别:以货物对外投资,实质不是销售行为。企业不会因为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货币流通量。因此,在会计上对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不作为取得销售收入处理,即不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在纳税处理时,将按售价计算出的应科税金作为销项税额处理,计缴增值税。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按售价计算出的销售额并作计税收入。而以货物支付利润这种视同销售行为,虽然没有货币的直接流出,但事实上,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给投资者与将货物直接分配给投资者,从严格的意义上两者并无根本区别,只是这里没有发生货币的流入流出,而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并且体现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因此,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帐户核算,在计缴所得时,不仅要反映销售收入,也要反映销售成本。
此例即是由于对两者的区别辨认不清所发生的会计处理和纳税错误。
F. 税务检查企业年报案例
你需要的企业年报案例,在相关的财经网站非常的多。你可以上去搜索并下载一部分
G. 有没有偷税漏税的案例啊,一千字左右,急用啊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