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 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 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 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 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 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 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 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 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 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 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 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 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我厂员工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 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健康监护档案册。 (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 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 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 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 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 管理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 可。 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 一周。 5.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 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 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贰』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操作。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火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并且所有的记录都要录入日事清的计划管理系统,方便以后核查。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经营食品;
(4) 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吸烟。
『叁』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督促“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要熟悉掌握岗位卫生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肆』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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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伍』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