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般纳税人外购蔬菜批发是免税的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填写《蔬菜流通环节免税申请备案表》备案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⑵ 个体工商户享受流通环节蔬菜销售的免税政策吗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享受税收优惠的蔬菜范围: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不包含各种蔬菜罐头。
4、强调分别核算: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蔬菜免税的相关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属于农产品。
2,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3,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4,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⑷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要注意几个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2年1月1日期,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
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子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孙菌
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
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⑸ 水果,蔬菜批发属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⑹ 蔬菜流通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蔬菜批发环节免税政策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⑺ 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呢
1、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⑻ 蔬菜批发的企业销售蔬菜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符合下面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a、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b、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b、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