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食品批发公司日常怎样经营管理及各项流程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❷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什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批发部标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❸ 有没有《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是的。有这样的规范。
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苏食药监规〔201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销售的卫生和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对散装食品的采购、贮存、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第四条 经营者应设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二)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设备: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五)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
第六条 经营者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实施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一)进货查验管理;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食品质量管理;
(八)消费者投诉管理。
第七条 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包括新临时工作人员)在岗前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
经营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八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开展食品检验,对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食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督促做好不符合要求食品的处置;
(九)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年度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和年度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与考核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选取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主动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食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等有关要求,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四)食品的运输质量保证及责任;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购散装食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印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必要时对供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索取记载上述信息的进货凭证。
相关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散装食品,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购入下列散装食品:
(一)食品出现污染、腐败、变质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已超过保质期;
(四)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按照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上注明的贮存、运输条件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贮存、运输散装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第十六条 经营者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或销售的显著位置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保存条件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二)销售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手部应保持清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三)销售的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工具应每日进行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定期消毒,保证食品不被污染;
(五)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对食品进行重新包装的,应设置专用的操作间,操作间的设置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相对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二)配备与所分装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温控等设施;
(三)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
第十九条 重新包装的散装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保存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销售过程关键项目,具体做到以下要求:
(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进货验收、清洗消毒、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具备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加强散装食品的质量安全检验,具体做到以下要求:
(一)连锁经营的总部应建立检测室,配备快检仪器,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食品检验机构,对采购的原料和各门店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验;
(二)有条件的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快检等设备,对食品质量进行检验;
(三)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经营者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食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加强市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对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八)有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解决投诉纠纷;
(九)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食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散装食品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符要求食品集中存放区域;
(二)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
(三)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有专门记录;
(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
(五)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具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二)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三)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排查原因、消除风险,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新鲜果蔬、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可暂参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http://hqjt.usts.e.cn/2013yfzx/onews.asp?id=675
❹ 食品批发需要哪些证件
需要的证件包含以下几个:
1、《食品流通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营业者《健康证》(如果有员工,员工也需要健康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去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正反都要复印);
③健康证复印件一份(有雇员的,员工健康证也要提交);
④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有者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需整本复印;没产权证的到工商部门前台领取经营场所证明,个体户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盖章,企业的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政府盖章,如果是租恁,产权证明由房东提供);
⑤附件:经营项目说明;经营工具、设备清单,经营场所布局图等(这些材料一般工商部门有提供,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领取参考样本 )。
❺ 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批准。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评估司副司长陈锐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近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不断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
针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还专门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食品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10个专业分委员会、共350多位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权威专家组成,负责标准审查工作。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其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形成了立法与监管齐下的管理体系。
比如,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各个环节。
在英国,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
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联邦政府、地方主管当局以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例如,食品安全质量由卫生部等机构负责;肉类的安全、屠宰场的卫生及巡查由肉类卫生服务局管理;而超市、餐馆及食品零售店的检查则由地方管理当局管辖。
为强化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由该局首席执行官挂帅,加强对食品链各环节的监控。
英国法律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食品卫生官员经常对餐馆、外卖店、超市、食品批发市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在英国,屠宰场是重点监控场所,为保障食品的安全,政府对各屠宰场实行全程监督;大型肉制品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也是检查重点,食品卫生检查官员每天在这些场所进行仔细的抽样检查,确保出售的商品来源渠道合法并符合卫生标准。
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个重要特征是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作,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追查食物中毒事件,英国政府还建立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严格的法律和系统的监管有效地控制了有害食品在英国市场流通,消费者权益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在法国,保障食品安全的两个重点工作是打击舞弊行为和畜牧业监督,与之相应的两个新部门近几年也应运而生。其中,直接由法国农业部管辖的食品总局主要负责保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质量体系管理等。竞争、消费和打击舞弊总局则要负责检查包括食品标签、添加剂在内的各项指标。 法国农民也已经意识到,消费者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乃至食品产地和生产过程的卫生标准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为了使产品增加竞争力,法国农业部给农民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发展理性农业便是其中之一。所谓理性农业,是指通盘考虑生产者经济利益、消费者需求和环境保护的具有竞争力的农业。其目的是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有利于环境保护。法国媒体认为,这种农业可持续发展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还大大提高了食品安全性。
在销售环节,实现信息透明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除了每种商品都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必需内容外,法国法律还规定,凡是涉及转基因的食品,不论是种植时使用了转基因种子,还是加工时使用了转基因添加剂等,都须在标签上标明。此外,法国规定,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由于“疯牛病”的影响,从2000年9月1日起,欧盟各国对出售的肉类实施一种专门的标签系统,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明批号、屠宰所在国家和屠宰场许可号、加工所在国家和加工车间号。从2002年1月开始,又增加了动物出生国和饲养国两项内容。 有了标准,重在执行。新华社巴黎分社附近有一家叫做卡西诺的超市,每天晚上8点多,超市工作人员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类商品扔到垃圾桶内,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等。他们告诉记者: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那么结果就是导致商店关门。位于巴黎郊区的兰吉斯超级食品批发市场是欧洲最大的食品批发集散地,也是巴黎市的“菜篮子”,这里的商品品种丰富、价格便宜。为了保证食品质量,法国农业部设有专门人员,每天24小时不断抽查各种产品。
1996年英国发现了疯牛病;2000年初,法国发现一些肉类食品中含有致命的李斯特杆菌;2001年英国暴发口蹄疫。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欧盟区域内频现食品安全危机,这使得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更加谨慎,也促使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受到重视。 一直以来,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成为德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
德国的食品监督归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L)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在德国,那些在食品、日用品和美容化妆用品领域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都要定期接受各地区机构的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在当地食品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并被归入风险列表中。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的高低确定各企业抽样样品的数量。每年各州实验室要对大约40万个样本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样本成分、病菌类型及数量等。
食品往往离不开各种添加剂,添加剂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与否。在德国,添加剂只有在被证明安全可靠并且技术上有必要时,才能获得使用许可证明。德国《添加剂许可法规》对允许使用哪些添加剂、使用量、可以在哪些产品中使用都有具体规定。食品生产商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将所使用的添加剂一一列出。
德国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有义务自行记录所用原料的质量,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也都必须有记录为证。根据这些记录,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查明问题出在哪里。
消费者自身加强保护意识也非常重要。例如,一旦发现食品企业存在卫生标准不合格或者食品标签有误,可以通知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如果买回家的食品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出现变质现象,也可以向食品监管部门举报。联邦消费者保护部开设有“我们吃什么”网站,提供多种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帮助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范围内已经初步形成了统一、有效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即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德国新的《食品和饲料法典》和《添加剂许可法规》的一大特点就是与欧盟法律法规接轨。
如果某个州的食品监管部门确定某种食品或动物饲料对人体健康有害,将报告BVL。该机构对汇总来的报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加以分析,并报告欧盟委员会。报告涉及产品种类、原产地、销售渠道、危险性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如果报告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BVL将从欧盟委员会接到报告,并继续传递给各州。如果BVL接到的报告中包含有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不明的信息,它将首先请求联邦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毒理学分析,根据鉴定结果再决定是不是在快速警告系统中继续传递这一信息。
通过信息交流,BVL可以及时发现风险。一旦确认某种食品有害健康,将由生产商、进口商或者州食品监管部门通过新闻公报等形式向公众发出警告,并尽早中止有害食品的流通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遵循以下指导原则:只允许安全健康的食品上市;食品安全的监管决策必须有科学基础;政府承担执法责任;制造商、分销商、进口商和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法规,否则将受处罚;监管程序透明化,便于公众了解。
美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层次。以联邦为例,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有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及检验局和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环境保护局。
三级监管机构的许多部门都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人员,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与之相配套的是涵盖食品产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及产业标准,既有类似《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样的综合性法律,也有《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这样的具体法规。
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美国特别重视学生午餐之类的重要食品的安全性,通常由联邦政府直接控制,一旦发现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当场扣留这些食品。百密一疏,万一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召回制度就会发挥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民间的消费者保护团体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比如2006年6月,一个名为“公众利益科学中心”的团体就起诉肯德基使用反式脂肪含量高的烹调油。
在网络普及的美国,通过互联网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十分普遍。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一个“政府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通过该网站,人们可以链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站点,查找到准确、权威并更新及时的信息。 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俄罗斯并不乏相关法律文件和技术标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种政府决议及地方规定都对此有详尽而明确的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仍不时突显,其中关键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在俄罗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过去一直由国家卫生防疫部门、兽医部门、质检部门及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共同负责。但俗话说“三个和尚没水吃”,婆婆太多也带来职责划分不清、推卸责任甚至相互扯皮的弊端,最终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这一局面在2004年开始得到改观。当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为理顺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命令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在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立联邦消费者权益和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将俄罗斯境内食品贸易、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由该局集中负责。
新机构的成立对于集中行政资源、监控食品质量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其职责范围包括:检查食品制造和销售场所的卫生防疫情况,对进口食品进行登记备案,在新食品上市前进行食品安全鉴定,对市场所售食品进行安全及营养方面的鉴定和科学研究,以及制止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该局在全俄各联邦主体设有分局,负责当地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
❻ 开食品批发部需要什么证件
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食品批发部标准扩展阅读: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❼ 要开个食品批发部需要什么条件
销售食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必须办理的。
首先你要确定办什么类型的营业执照。
个人建议你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因为手续简单,费用低,只需要23块,
去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你的店名,
如果不知道去哪儿的工商局或者工商所,又或者是行政服务中心办营业执照,你可以问一下旁边的店铺的老板。
然后继续在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卖食品需要办这个证);
办好这个证之后,继续办个体户营业执照。
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相片一张,《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只要材料齐全而且符合工商部门的要求,那么一般一周时间就能拿到营业执照。
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15块/证。
需要的材料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费用是十几块的工本费,基本上是即时办理就能即时拿到税务登记证。
个体户一般缴纳的是定额税,国税和地税都是定额税。
个体户的定额税征订的标准有很多,不仅仅是经营项目,也不仅仅是店面的面积,他是一个综合计算的结果。具体税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你店铺所在路段,以及经营规模、经营项目、店铺的租金而定。各地的情况不同,所以很难说清楚究竟是多少钱。
如果税务部门认定你的每月经营额低于5000元,那么就不用交国税,只需要缴纳地税,如果被认定每月经营额高于5000元,那么就要交国税和地税两种税了。
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须符合哪些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❾ 做干货食品批发部需要些什么手续
销售食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必须办理的。
首先要确定办什么类型的营业执照。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因为手续简单,费用低,只需要23块,去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店名,如果不知道去哪儿的工商局或者工商所,又或者是行政服务中心办营业执照,可以问一下旁边的店铺的老板。
然后继续在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卖食品需要办这个证);办好这个证之后,继续办个体户营业执照。
(9)食品批发部标准扩展阅读:
食品经营者注册公司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