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水果仓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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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篇 仓库安全
一、防火
1、所有进入仓库人员,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2、每个仓库最少配备一台干粉灭火器和1个水桶。所有灭火器材,要求摆放地点固定且容易找到,对于违规摆放灭火器材的保管员,每人每次处罚50元。
3、每个仓库配备的灭火器材主要供本仓库备用,必须存放在本仓库内,灭火器不得对外借出,更不得随意与其他仓库或部门调换。
一旦公司出现火情,任何保管员都不需请示领导、都必须携带自己的灭火器积极参与灭火救援。救援结束后,必须将灭火器带回仓库,并认真检查,灭火器需要补充药液或需要维修的必须立即报请仓库主管,仓库主管也必须主动检查、维护灭火器。
违反规定,每人每次罚款30元。
4、仓库主管必须对仓库所有干粉灭火器统一编号,统一造册,建立“管理责任制”,明确灭火器所属仓库和责任人,并于每月15号例行检查,查看灭火器内药品是否过期失效,检查灭火器是否损坏、能否正常使用。每个灭火器筒体上粘贴“检查记录单”,记录责任人姓名,由仓库主管每月15号填写检查结果。凡需更换或维修的灭火器,必须在发现当天报告总经理。违规一次,处罚仓库主管50元。
5、仓库主管每月必须组织全体保管员学习防火知识,对新入职保管员进行防火知识培训,让所有人员懂得出现火情时如何尽快找到灭火器,如何使用灭火器,如何救火,如何自救。违规一次,处罚仓库主管50元。
6、仓库人员要有极强的防火意识,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特别是仓库主管,要时常巡视仓库每一个角落,及时排查火灾隐患,督促仓库防火措施落实。
7、一旦发生火灾,首先应组织现场灭火,同时应报告总经理等公司领导,必要时拨打消防队电话119
二、防水防潮湿
1、保管员应经常关注自己仓库的屋顶、墙壁、窗户、大门、排气口等部位是否存在漏雨、进水隐患,应特别检查仓库墙壁和地面是否潮湿。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报告仓库主管,要求维修或防护。
2、每天下班离开之前,必须锁紧仓库所有门窗以防止雨水。
3、遇到大雨或持续下雨,应保持24小时值班检查制度,防止雨水渗漏和门口雨水倒灌入库。
4、面粉、调料等容易潮湿物品,必须脱离地面上架堆放。堆放成品和箱皮时,必须先在地面铺垫废箱皮,以防潮湿。
5、严禁携带液体及潮湿物品进入仓库。
三、防盗
1、所有仓库,必须人走落锁,即使是在上班期间短暂离开仓库,大门也必须落锁,严禁大门敞开而无人值守。每天下班离开之前,必须锁紧仓库所有门窗。违者每人每次处罚30元。
2、仓库大门钥匙,必须专人专管,即由仓库主管或仓库主管指定人员管理。严禁随意代管,严禁复制钥匙,严禁把钥匙随意分发或随意摆放在桌面。放假超过7天时,由仓库主管负责把所有仓库大门粘贴加盖公司公章的封条。
3、为分清责任,成品仓库必须严格按照交接班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成品库严格执行《进入成品仓库须知》之一切规定。
4、盗窃行为认定:未办理出库(即出库单)手续而被带出仓库大门,即构成盗窃行为。内盗行为,按盗窃物品价值的10倍但最低罚金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处罚。内外勾结的盗窃行为,可加重处罚。对所有盗窃行为,公司保留诉诸法律解决的权利。
四、防毒害
1、所有进入仓库人员,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违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这在成品库、面粉库、调料库特别重要。
2、仓库在计划灭鼠灭四害之前,必须制订详细的操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特别列明所用毒药名称、数量、毒杀时间等,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严禁宠物类动物进入仓库。
五、防过期变质
1、对于有保质期要求的物品比如面粉、调料、味精等,必须贯彻“先进先用”的出库原则,即先入库的先出库,先到达的先使用。保管员要对每批物品的保质期做到心中有数,严防超过保质期而变为废品。
2、对于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品比如酵母,仓库主管应指定专人专库保管,该保管员应每天实地检查冷库温度、湿度等指标,关注冷库机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向仓库主管汇报解决,严防变质腐败。仓库主管也应经常对上述物品和存放指标抽查、过问,并立即解决有关问题。
3、成品仓库在日常发货时,也必须贯彻“先进先发”的发货原则,即先入库的先发货,生产日期在前的先发货。保管员要对每批成品的生产日期做到心中有数,必须在成品即将到达保质期的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仓库主管,请求处理意见。严防超过保质期而变为废品。
六、安全用电与节能
1、只有公司专业电工才可对仓库电路、电器进行安装、改建、维修、更换、调试,所有仓库保管员不得实施以上操作。
2、电工和仓库管理人员之外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仓库电器。
3、保管员不得随意在仓库临时插装大功率用电器,比如取暖电器、烧水器等,严防用电火灾隐患。
4、节约用电是每个员工的基本义务。严禁浪费电能。
七、仓库环境卫生
1、每天打扫仓库卫生,经常保持地面、墙壁、门窗、货架、货位、工具、桌椅的整洁干净。这在成品库、面粉库、调料库尤其重要。
2、经常清理仓库内的废品杂物,及时发现老鼠等四害隐患。
3、经常整理仓库物资,及时归类归位。货物摆放要逐步做到“分库存放,分区管理,分类摆放,上架编号”。既要防止货位浪费,同时注意预留消防通道。
第二篇 工作纪律
一、仓库考勤:由仓库主管记录所有保管员考勤。每天考勤两次,上下午各一次。
二、迟到:迟到1——10分钟,罚款5元;迟到11——30分钟,罚款15元;迟到30分钟以上,当班次不计考勤但必须照常工作。每月累计迟到3次者,罚款后开除。
三、旷工:旷工1——3天,处罚1倍日工资;旷工4天以上,开除。
四、请假:原则上应提前1天向仓库主管当面请假,被批准后方可认定为请假,否则视为旷工。正常请假不发工资也不扣工资。特殊情况下可以电话请假。
五、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离开工作岗位即为早退。早退一次罚款5元,每月累计早退2次者,罚款后开除。
六、脱岗:工作时间内,保管员必须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凡离开岗位30分钟并且未告知仓库主管的即为脱岗。脱岗一次,罚款20元。每月累计脱岗2次者,罚款后开除。
七、严格遵守公司材料验收入库的规定,廉洁奉公,不得向供应商索取财物,必须拒绝供应商请吃请喝,必须拒绝供应商礼物引诱,坚决维护公司利益。违规者,每人每次处罚200元;一年内累计违规2次的,扣罚当月工资并立即开除。
八、下列行为,每次罚款5元:
上班聊天、干私活、频繁接打电话、听音乐、玩手机、打闹戏玩、无故串岗
第三篇 业务要求之一:《成品仓库工作流程》
一、 成品入库操作流程:
(入库保管1)指挥成品在车间装车并统计装车数量→(入库保管1)监督成品搬运进入仓库→(入库保管2)指挥成品卸车打垛,统计卸车数量→2个入库保管员汇总并核对入库数量,登记商品卡,填写入库单→根据入库单登记明细账→出入库保管共同盘点仓库,制作“盘点交接表”→ 在帐本、库存表、商品卡、实物确认一致的情况下,双方签名,完成交接→立即传递早班“盘点交接表”到财务部和销售部(晚班“盘点交接表”不用传递)
注意事项:必须贯彻“入库四个坚持”
1) 坚持按入库流程操作:必须按流程的先后顺序操作,特别是要先入库,后填入库单,再登记明细账,最后出盘点表。严禁违规操作。
2) 坚持2人同时操作入库:在入库过程中, 2个入库保管员必须同时在指定的位置、现场负责,严禁单独一人实施入库操作。当只有1人时,必须拒绝入库作业,同时必须请示仓库主管临时增派人员协助。
3) 坚持入库复核:在入库过程中,一个保管员在车间内,指挥成品装车,随手统计装车数量,并全程跟随平板车、监督成品从车间运到仓库内;另一个保管员在仓库内,指挥成品卸车打垛,随手统计其卸车数量。
4) 坚持入库对账:两个入库保管员在收货结束后,分别汇总自己的入库数量。只有二人的入库数据完全一致并与实际库存一致后,才允许制作入库单并记账。
二、 成品出库操作流程:
接到一式四联的“发货出库单”→审核出库单内容(车牌号、所有责任人签名、发货专用章、品名规格口味等等)→(发货保管1)指挥成品在仓库内装车,随手统计平板车装车数量→(发货保管2)在仓库门口监督平板车卸车,随手统计平板车卸车数量→发货结束后,两个保管员立即核对各自记录的发货数量与出库单是否完全一致,只有完全一致时才可进行下一步骤→与提货人(司机)核对无误→把第一联(白联)交给司机转交客户,第四联(黄联)给司机做出门证→根据出库单登记商品卡和数量明细账→检查出库单、商品卡、账簿、实物是否相符
注意事项:必须贯彻“出库四个坚持”
1) 坚持按出库流程操作:必须按流程的先后顺序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2) 坚持2人同时操作出库:在整个发货出库过程中, 2个发货保管员必须同时在指定的位置、现场负责,严禁单独一人实施发货操作。当只有1人时,必须拒绝出库作业,同时必须电话请示仓库主管临时增派人员协助。
3) 坚持出库复核:发货过程中,一个保管员在仓库内负责成品从货垛向平板车转移,统计其数量;另一个保管员在仓库门口负责成品从平板车向运货汽车转移,统计其数量。
4) 坚持出库对账:两个发货保管员在发货结束后,分别汇总自己的发货数量,并与出库单核对。只有二人的结果与出库单完全一致,且与提货人(司机)完全一致后,才允许把出库单一、四联交给提货人(司机)。
② 粮食购销规章制度
这是一个范本.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省局**局长和市局**局长的讲话精神已经省局《关于强化“十条措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局七项制度的要求,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我们所共查处食品类案件17件,其中共查处食品无照经营户15户,查处劣质奶粉案件2件,销售冒牌酒2件,罚没款2.2万元,案值1.2万元。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周金伙局长关于“十条措施”和市局七项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安全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在中秋、国庆期间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落实,结合省局的“十个提升”要求,强化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知道,确保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片区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和“五定”方案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做到任务到片区,责任到监管员。
二、加强重点,抓好落实。
我们根据辖区实际,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商品,按照“六查六看六打击”及“五个一律”、“五个一批”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在其他专项整治取得较好的效果的基础上,对粮食、肉类、水产类、蔬菜、水果、豆制品、奶制品、调味品等八大类日用消费品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城乡结合部、边远山村和农村市场等薄弱环节进行监管,防止制假窝点,以次充好、假冒猥劣商品下乡转移,确保入市上柜食品的质量。
三、加强监管,抓好专项整治行动。
(一)开展中秋、国庆期间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我们紧密结合2004年红盾行动要求,切实加强中秋国庆期间节日市场的巡查监管工作。按照省局要求把食品安全和商标广告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而重中之重是要突出抓好食品安全的监管,不折不扣地落实周金伙局长在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条措施”。同时组织力量落实市工商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意行动方案》中各个阶段的工作,打出声威、打出形象、打出实效。在节前我们组织检查,共出动21人次,5车次,检查相关经营户34户,查获三无月饼76块,过期调味品21瓶。
我们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值班、政务请示、报告工作。我所节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对值班人员严格要求,在岗在位、切实负责,确保通讯畅通。从9月27日至10月7日坚持每日报送制度,确保节日市场消费安全。
(二)贯彻省局关于“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专项整治。
根据省局《关于适用“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的通知》要求,为一发惩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城关工商所现就适用“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监管力度。
1、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宣传栏、黑板报、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广泛宣传,利用文明学校与个私协会召开经营者会议,印发了2000多份宣传材料进行宣传。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参与到查处无照经营的活动中,形成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我们成立了无照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片区为单位,分片分组对片区的经营者进行开展治理整顿工作。首先积极发动建立群众线索,举报、反映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其次分区域、有重点有计划地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预警查处机制,发现无照经营的的先发催办通知书,超过期限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再由办案组立案查处。对已立案查处的无照经营户进行回访,督促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
3、在清理整顿无照经营活动中,按照市局“五个一律”、“五个一批”的要求严格执法,对无照经营食品类的经营者坚决取缔。城关所共出动254人次,检查415户,共查获无照经营户17户,依法立案查处17起,罚款金额2.2万元,发出178份催办通知书,补办执照率达100%。
(三)治理“餐桌污染”实行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专项整治
我们立足城关地区作为永春县的经济文化中心,共开展了5次有关的检查行动,出动36人次,检查有关个体经营户、企业70户。对市、县局部署的需重点检查的商品进行严格监控,在城关农贸市场建立商品购销帐,实行信誉卡制度,同时进行检查,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的行为,仿冒伪造产地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严厉查处利用新产品上市节日促销,巨奖销售,营销策划等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误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扰乱和破坏粮油市场秩序的行为。如今年1月份,我局对城东街陈某的批发店例行检查的时候,在其仓库发现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五粮液”酒40瓶,我们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粮食市场、陈化粮监管工作
我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按片区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者,粮食仓储进行检查。我们成立了粮食市场监管领导小组,会同粮食、质监、卫生、教委、建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个体加工作坊购进的粮食进行清查,发现涉嫌劣质大米立即就地封存,及时送相关机构检测。
我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按片区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者,粮食仓储进行检查。我们成立了粮食市场监管领导小组,会同粮食、质监、卫生、教委、建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个体加工作坊购进的粮食进行清查,发现涉嫌劣质大米立即就地封存,及时送相关机构检测。
(五)开展劣质大米、水果市场的专项整治
我们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监管网络的作用,密切关注消费者对大米、水果等质量的投诉情况,一旦发现线索立即跟踪核查,依法处理。检查严厉打击打蜡上色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以次充好的劣质水果。坚决查处违法使用冒牌水果标贴的行为,加强对水果批发市场的追踪,深挖造假加工窝点。检查水果经营主体资格,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强化服务意识,推行长效监管,确保执法服务双到位。
围绕服务当地经济发展这一大局,立足我所职能,结合辖区实际,积极探讨、制定各种长效监管措施,通过市场监管和行政指导相结合,促进了地方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1、推行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加强与企业的联络沟通。通过分行业、有计划地开展企业工商联络员的培训工作,扩大培训面,提高培训层次,力争今年在60%以上的企业建立工商联络员。并以企业工商联络员为载体,把行政指导具体内容和措施贯穿到日常监管执法和服务中,推行各种工商专业指导。
2、建立了红盾维权网络,增强监管新力量,延伸监管服务触角。以辖区内已设立的洋上村红盾维权站、工业园区红盾维权站和新发超市、国泰商场、远大电器红盾维权站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维权站规范的日常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拓展工作范围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企业、消费者、市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加强对联络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工商业务知识及有关商品质量知识培训,积极培育“红盾维权站联络员”,拓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扩大监管面和服务面。
3、积极开拓思路,探索服务企业新途径。以依托开发区建设管委会设立的县“探花山-榜德”开发区红盾维权站为阵地对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商标使用注册、广告行为等进行指导,向企业提供各种注册、变更登记及年检表格。同时,探索由开发区建设管委会对新开业及变更、年检的企业进行地址勘察:工业园区企业在开业、变更登记及年检时,先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二个以上的维权站成员进行现场地址勘察,勘察结果加盖工业园区管委会公章后,作为企业经营地址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进一步方便园区内企业。
4、开展共建规范市场活动。进一步完善共建规范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监管者等各自的职责和关系。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监控流程。并以点及面,引导经营者文明经商、诚信经营。
③ 求一份水果店管理制度,谢谢
所谓管理制度,是对员工的一种约束,是对公司外貌和本质的一种体现,管理制度于法要和理,于私要和之于情。
一、按时上下班:
1、迟到,早退
1)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的,给予每分钟2元的行政处罚,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作旷工处理.
2)工作时还未穿着整齐制服及未能整理好个人仪容者作迟到处理.
3)若因为前一天加班时间太长而引起的迟到,店长应视情况处理,在适合范围内的可不计迟到.
2、旷工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和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迟到超过45分钟作旷工论处.
3)旷工1天扣罚3天工资和提成,当月累计旷工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予计发当月工资和提成等.
4)因旷工或自动离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吃饭时间40分钟以内,每班2个人一组去吃饭。
二、请假: 1、无论任何假种,员工请假在1天或以内的,由店长批准同意.2天或以上的必须经区域主管/店铺督导批准同意.一周以上的必须经上级总监批准.《请假单》与当月《考勤表》一同上交人事部.
2、请假在3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周递交书面申请,请假6天以上需提前半个月. 三、辞职
1、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一周递交《辞职申请表》,正式员工需提前30天申请.
2、辞职员工在未离职前必须同样专心工作.当辞职申请按程序获得批准,并完成工作等交接后才可离职.
《辞职申请》批复――店长批准――片区经理――人事部 3、若员工因为学习或留学深造而提出辞职的,公司可保留其工龄,并欢迎该员工以后再回公司工作.
4、辞职者工资于公司规定的发薪日发放. 四、仪容标准 1、男同事: 1)头发
――头发一定要梳理整齐
――头发不可太油腻,不可有头皮 ――后颈头发长度不可超过衫领顶部 ――头发前端不可盖过眼眉 ――不可染发和剃光头 2)首饰
――不可戴超过一只戒指
――最多只可以戴一条不夸张的手链 ――不可戴过大或过多色彩的手表 ――颈链不可外露 3)着装
――穿着公司统一制服
――衣服穿着整齐,干净,鞋擦拭干净,无灰尘 ――服饰无破损
4)姿势
――腿自然垂直站立,不倚靠收银台,货柜,双手自然下垂 ――挺胸,收腹,目光平视,面带微笑. 2、女同事 1)头发
――长发及肩的必须束起
――头发不可太油腻,不可有头皮 ――头发前端不可盖过眼眉 ――不可染发,头发不得蓬松 2)首饰
――不可戴超过一只戒指
――不可戴过大或颜色过多的手表 ――手镯/手链只可戴一条
――耳环方面,只可戴一对不夸张,粒状耳环 3)妆扮
――香水味以清淡为主
――指甲必须修剪及清洁,指甲油只能涂透明的颜色 ――必须涂颜色不太夸张的口红 ――化淡妆
――统一制服,服饰干净得体 4)姿势
――腿自然垂直站立,不倚靠收银台,货柜,双手自然下垂 ――挺胸,收腹,目光平视,面带微笑. 五、其他:
1、上班时间不许斗嘴,打架,违者轻则处以50元每次罚款,重则罚款100,并开除; 2、上班时间手机上缴,存放至指定柜台,下班后领取;原则上无重大特殊情况不许打私
人电话,违者罚款10元每次;
3、员工上班时间不许看书,看报,不许闲聊,闲逛,违者罚款10元每次。 六、奖励:
1、模范员工奖励:门店每周推荐产生模范员工1人,每周日大家无记名投票产生,奖励
50元,戴红袖章上班一周。 参考标准:
工作积极主动,岗位工作,成效(业绩)显著; 主动帮助同事; 个人技能提升快;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创造效益。
以上规定从2009年4月6日起执行。
④ 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谁知道~~
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
(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 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 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
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五)市场设计图纸。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在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条 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二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四章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立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六)私接电源;(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 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
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的罚款;(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市所属各县(市)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水果市场人事管理制度
一般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大框架是没有很大的区别的,你根据相近的专业市场人事管理制度,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一下就可以用了。当然,你想创新的话,就把你创新的东西规定再相应地条款当中就行了。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规章 》(转贴)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一—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一—业务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个等级。
第四条 每—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职位等级。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定。
任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批准。
(四)科长一—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批准。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间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考;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五)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六)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七)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八)末满十五周岁者;
(九)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四十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户籍册。
(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服 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没有提及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的,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守规则,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入员因过失或故意导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四十二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的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上、下斑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十小时。所延长时效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延长的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办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十五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末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合,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上交,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批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批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末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三十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步步为营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的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的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的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员工到职届满—年的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的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的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员工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屑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方法作重大改革的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的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以上奖金数额,各视实际贡献的价值决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为证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的全年份奖金。
第三十七条 员工的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
2.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擅用他人的工具及设备者。
4.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的物品者。
5.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看者。
6.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对上级主管的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4.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5.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导致部下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6.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7.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8.对同事有胁迫、悯吓及欺骗行为者。
9.在工作时间磕睡者。
10.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3.在工作时间内偷獭睡觉者。
4.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6.一年内记过二次者。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2.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事业者。
3.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末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0.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
11.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2.散播有损本公司的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4.有煽动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15.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6.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十八条 员工的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离 职
第四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的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宋确定者。
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四十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绍,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减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十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二十日前预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策四十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的工作时间,其请假日的薪水照发。
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井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
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的薪水为准。
第四十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公司的主管人员批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批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转总经理批准。批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
退 休
第四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休,经核准后生效:
(一)服务满十五年,男性年满五十五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岁者。
(二)服务满二十五年者。
策五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命令退休:
(一)服务满五年,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者。
(二)服务满三十年者。
(三)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命令退休的员工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者,经童事会核定;可延长其服务期间。
第五十二条 退休金的给予,以退休人员在职员后六个月的平均薪津(包括本薪及职务加给)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依下表规定一次发给,但自请辞职、停职、免职者均不发给。
第五十三条 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务单位填具命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载为准。
第五十四条 奉准退休的员工如因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工作需要,可以作为约聘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但不得再任正式人员。
保 险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第五十九条 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公司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百分之八十,自行负担百分之二十。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的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六十条 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的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的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出 差
第六十一条 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的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六十二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六十三条 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
第六十四条 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
第六十五条 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八折支给。
第六十六条 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八折支给,二个月以上者,以七折支给。
第六十七条 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六十八条 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九条 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的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返国后,应于一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之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费暂缓核销。
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法提拔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宜。职工福利委员会的组织办法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可员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的福利设施。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难,并期沟通上下意见起见,特设立“员工建议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行政部门,均设置意见箱,由高级主管亲自定期启阅。员工对于工作上的困难,无法由直属主管或同一部门同仁协助解决,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人员协助者;或对公司某项措施未能满意提出申诉者;或发现有人营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证据拟予检举者;或根据平时服务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提供建设性的建议者,均可以书面列具理由、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主管核阅。如因文字表达困难,或其他原因,不便以书面说明,而须以口头报告者,可先以简略报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见箱内,等高级主管人员拆阅后,再定期约见。
第七十四条 提供意见人必须签其真名,填明服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如属检举性质案件,检举人应负法律责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诉告外,本公司将再依第三十七条有关的规定对检举人予以惩处。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对提供的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公司的贡献价值分别给予奖励。如果是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者,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为其永保机密。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⑥ 求水果店员工管理制度
注:请根据店内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员工工作守则
一、按时上下班:
1、迟到,早退
1)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的,给予每分钟2元的行政处罚,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作旷工处理.
2)工作时还未穿着整齐制服及未能整理好个人仪容者作迟到处理.
3)若因为前一天加班时间太长而引起的迟到,店长应视情况处理,在适合范围内的可不计迟到.
2、旷工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和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迟到超过45分钟作旷工论处.
3)旷工1天扣罚3天工资和提成,当月累计旷工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予计发当月工资和提成等.
4)因旷工或自动离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吃饭时间40分钟以内,每班2个人一组去吃饭。
二、请假:
1、无论任何假种,员工请假在1天或以内的,由店长批准同意.2天或以上的必须经区域主管/店铺督导批准同意.一周以上的必须经上级总监批准.《请假单》与当月《考勤表》一同上交人事部.
2、请假在3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周递交书面申请,请假6天以上需提前半个月.
三、辞职
1、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一周递交《辞职申请表》,正式员工需提前30天申请.
2、辞职员工在未离职前必须同样专心工作.当辞职申请按程序获得批准,并完成工作等交接后才可离职.
《辞职申请》批复――店长批准――片区经理――人事部
3、若员工因为学习或留学深造而提出辞职的,公司可保留其工龄,并欢迎该员工以后再回公司工作.
4、辞职者工资于公司规定的发薪日发放.
四、仪容标准
1、男同事:
1)头发
――头发一定要梳理整齐
――头发不可太油腻,不可有头皮
――后颈头发长度不可超过衫领顶部
――头发前端不可盖过眼眉
――不可染发和剃光头
2)首饰
――不可戴超过一只戒指
――最多只可以戴一条不夸张的手链
――不可戴过大或过多色彩的手表
――颈链不可外露
3)着装
――穿着公司统一制服
――衣服穿着整齐,干净,鞋擦拭干净,无灰尘
――服饰无破损
4)姿势
――腿自然垂直站立,不倚靠收银台,货柜,双手自然下垂
――挺胸,收腹,目光平视,面带微笑.
2、女同事
1)头发
――长发及肩的必须束起
――头发不可太油腻,不可有头皮
――头发前端不可盖过眼眉
――不可染发,头发不得蓬松
2)首饰
――不可戴超过一只戒指
――不可戴过大或颜色过多的手表
――手镯/手链只可戴一条
――耳环方面,只可戴一对不夸张,粒状耳环
3)妆扮
――香水味以清淡为主
――指甲必须修剪及清洁,指甲油只能涂透明的颜色
――必须涂颜色不太夸张的口红
――化淡妆
――统一制服,服饰干净得体
4)姿势
――腿自然垂直站立,不倚靠收银台,货柜,双手自然下垂
――挺胸,收腹,目光平视,面带微笑.
五、其他:
1、上班时间不许斗嘴,打架,违者轻则处以50元每次罚款,重则罚款100,并开除;
2、上班时间手机上缴,存放至指定柜台,下班后领取;原则上无重大特殊情况不许打私人电话,违者罚款10元每次;
3、员工上班时间不许看书,看报,不许闲聊,闲逛,违者罚款10元每次。
六、奖励:
1、模范员工奖励:门店每周推荐产生模范员工1人,每周日大家无记名投票产生,奖励50元,戴红袖章上班一周。
参考标准:
l 工作积极主动,岗位工作,成效(业绩)显著;
l 主动帮助同事;
l 个人技能提升快;
l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创造效益。
以上规定从2015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