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批发蔬菜、肉类增值税问题
1.因不符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条件,所以不能采用该方式,会带来很大税务风险。
2.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建议征收核算方式,可以申请,减轻税负。
3.建议可以由销货人(小规模销售单位)到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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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纳税人销售新鲜蔬菜用交增值税么
不用。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符合规定的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2)蔬菜批发商收购蔬菜增值税扩展阅读:
一般纳税人不用交增值税得销售新鲜蔬菜品类:
1、根菜类:红萝卜、黄萝卜、丁香萝卜、药性萝卜、番萝卜、欧防风芹菜萝卜、蒲芹萝卜、西洋牛蒡、蒜叶婆罗门参等。
2、薯芋类:土豆、山药蛋、洋芋、地蛋、荷兰薯、爪哇薯、薯蓣、白苕、脚板苕、山薯、大薯、佛掌薯、红薯、白薯、地瓜、番薯、红薯等。
3、葱蒜类:蒜头葱、瓣子葱、火葱、肉葱、四季葱、香葱、虾夷葱、草钟乳、起阳草、懒人菜、韭黄、洋葱、葱头、圆葱等。
4、白菜类:榻菜、塌棵菜、榻地菘、黑菜、结球白菜、黄芽菜、包心白菜、白菜、小白菜、青菜、油菜。
3. 批发零售蔬菜要交增值税吗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4. 水果,蔬菜批发属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5. 超市销售新鲜蔬菜需要交增值税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超市销售蔬菜,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可扣除购进蔬菜时按照收购发 票或销售发 票及11%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才是应该交纳的增值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的规定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因此贵企业销售的蔬菜及肉类食品应免征增值税。
对农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划分四种情形: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销售农产品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增值税
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按13%的税率征收
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下)则执行3%的征收率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因此贵企业销售的蔬菜及肉类食品应免征增值税。
6. 蔬菜采购是否交纳增值税
蔬菜采购不要交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到国税开票免税的。现行政策蔬菜销售也免交纳增值税。
7. 超市销售蔬菜 增值税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超市销售蔬菜,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可扣除购进蔬菜时按照收购发 票或销售发 票及11%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才是应该交纳的增值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 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 票或收购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 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 蔬菜公司的增值税可以减免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件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10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当月全部对外销售,销售额为150万元。假设蔬菜销售额能单独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费。
1.购进蔬菜时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财税〔2011〕137号文件明确规定,购进的蔬菜销售时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会计及税务处理不再像以前那样将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在购进时全部计入蔬菜的购进成本。
借:原材料 1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2.销售蔬菜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注: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建议你到税务局询问一下,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用!
9. 蔬菜批发的企业销售蔬菜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符合下面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a、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b、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b、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