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国有几家生产壳牌的工厂
目前为止中国有三家生产壳牌儿的工厂,再多就没有了。
2. 壳牌机油批发哪里好
可以直接通过好胎屋管家进货,比较方便,物流也快。
3. 谁知道壳牌汽车机油的授权经销商名单
呵呵,我来回答您吧,因为我们公司就是壳牌工业润滑油在陕西这边的授权经销商!!先做一下小小的宣传,呵呵
但您问的是壳牌汽车油,我们不做,我们只做工业的,但是壳牌汽车油在陕西这边的授权经销商我还是知道几家的,有:咸阳鑫宇石化公司(029-88690865)陕西众辉工贸公司(029-82226135)好像兰州也有一家,兰州安驰,电话我么有!!
其实最简便的方法你可以打壳牌北京中国办事处010-65054501/010-65058880就可以询问到!!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
4. 壳牌统一润滑油北京总代理
苏州东拓化工销售壳牌统一的润滑油
5. 请问北京壳牌总代理电话是多少
北京地区有很多总代理,他们有分别不同的行业 有B2C(车油) B2B(工业油) 你想了解什么?
6. 壳牌石油公司在中国有哪些经销商
壳牌石油公司没有经销商,只有分公司,目前在中国有北京壳牌,重庆有重庆壳牌,天津有天津壳牌,西安有延长壳牌。
7. 壳牌机油是在中国的哪里生产的
壳牌的起源是英荷两家母公司的联合,壳牌在中国发展业务,已超过一百多年。在十九世纪90年代初,壳牌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的始创人马科·森默和森姆·森默兄弟,便已开始把煤油输入中国,并在香港、上海、广州和厦门建立油库。
1894年,森默兄弟已用散装油轮运送煤油到上海。同年,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开始进"Crown"牌煤油到中国。(当时内地称这"Crown"的品牌为僧帽牌;在香港则称宝盖牌) 壳牌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原是竞争对手。
1903年,两家公司合作经营远东的业务,在伦敦成立亚细亚火油公司。
(7)壳牌批发北京扩展阅读:
产品系列
壳牌工业润滑油为工业客户提供得力士(Tellus)液压油,佳度(Gas)润滑脂,可耐压(Omala)工业齿轮油,确能立(Corena) 空气压缩机油,万利得(Morlina)轴承与循环润滑油,施倍力(Spirax)传动油,通拿(Tonna)机床导轨油,多宝(Turbo)涡轮机油,大雅纳(Diala)电气绝缘油,固定式发电机组润滑油,热传导油,冷冻机油等润滑油产品以及服务。
1、液压油
壳牌得力士液压油、壳牌得力士T液压油、壳牌得力士S液压油、壳牌海得力士液压油、壳牌爱乐施液压油、壳牌加适达HF食品级液压油。
2、循环油
壳牌万利得T循环油、壳牌万利得循环油、壳牌威达利M循环油、壳牌威达利循环油。
3、涡轮机油
壳牌多宝T涡轮机油、壳牌多宝GT涡轮机油、壳牌多宝CC涡轮机油、壳牌多宝涡轮机油、壳牌多宝J涡轮机油。
4、齿轮油
壳牌可耐压齿轮油、壳牌可耐压HD齿轮油、壳牌可耐压RL齿轮油、壳牌多宝F齿轮油、壳牌大威纳S齿轮油、壳牌加适达GL食品级齿轮油。
5、发动机油
壳牌爱力能T发动机油、壳牌爱力能X发动机油、壳牌爱力能XL发动机油、壳牌佳力雅发动机油、壳牌迈力耐发动机油、壳牌爱力士发动机油。
8. 北京壳牌的总代理的董事长是叫什么龙最近是出事了吧
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邓江,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龙霸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9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霸公司和原审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中石统一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冯根成、高进堂,被上诉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壳牌统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张士东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9月23日,甲方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帝王公司)、乙方北京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统一公司)、丙方龙霸公司、丁方中石统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各方立即停止对其他方有针对性的负面言论、宣传等。各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本协议或泄漏本协议内容,否则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作废。
之后,上述四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丙、丁方承担就甲方因“统士”商标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125万元人民币,其中2003年11月17日已付甲方60万元人民币,剩余65万元人民币在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
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认为由于帝王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进行了不利于两方的负面宣传,属于违约在先,故未支付剩余的65万元,并提供其认为帝王公司负面宣传的证据——销售“统一”和“统士”产品的彩色宣传单。“统一”产品为帝王公司的产品,“统士”产品为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的产品。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还认为,帝王公司向其委托代理人及法院披露涉案协议内容,违反了协议中有关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协议内容的约定,也属于违约行为。
原审判决认为,鉴于该彩色宣传单并非正规出版物,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帝王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不能依该证据证明帝王公司实施了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所指控的负面宣传行为。即使该宣传行为存在,也不能仅从两种产品的价格对比中就认定帝王公司对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进行了负面宣传。关于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提出的帝王公司已向其委托代理人及法院披露了涉案协议内容、违反了协议中有关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协议内容的约定的抗辩理由,在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不履行支付65万余款的合同义务且帝王公司以诉讼方式要求其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帝王公司将涉案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其委托代理人及法院,属于正常地行使权利,并不构成违约。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向帝王公司支付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龙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第一,上诉人提交的彩色宣传单已经证明被上诉人先期违约的事实存在,宣传单上将“统一”产品与“统士”产品做比较,明显有贬低“统士”产品的恶意;第二,被上诉人向其委托代理人透露与涉案协议有关的信息,也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帝王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3日,甲方帝王公司、乙方统一公司、丙方龙霸公司、丁方中石统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在此郑重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立即停止对其他方有针对性的负面言论、宣传(尤其是易引起冲突的言论、宣传)及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上的投诉。在涉及各方今后市场的发展上及产品设计、生产、营销等各方面,如有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友好、互利互惠的原则加以解决,而不进行任何其他有针对性的宣传及失败主义及其他对抗性的方式解决。
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甲、乙、丙、丁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本协议或泄漏本协议内容。如任何一方向第三方出示了本协议或泄漏了本协议内容,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作废,对甲、乙、丙、丁四方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
之后,上述四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丙、丁方承担就甲方因“统士”商标诉讼而产生的公共关系及相关费用125万元人民币,其中2003年11月17日已付甲方60万元人民币,剩余65万元人民币在此后两年内支付,即2005年12月31日前。
龙霸公司与中石统一公司认可其未向帝王公司支付剩余的65万元,认为未支付的原因在于帝王公司违约在先,即帝王公司在涉案协议签订后进行了不利于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的负面宣传。为证明帝王公司的违约行为,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提交了一张彩色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有“展龙摩配 统一辛集唯一总代理”字样,中间部份有“统一润滑油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及并排排列的八个标有价格的“统一”润滑油产品的实物照片,下部则有“统士摩托车润滑油系列”字样和十一个标有价格的“统士”润滑油产品的实物照片。宣传单上所列“统士”润滑油产品的价格低于“统一”润滑油产品的价格。该宣传单上未标明印制单位、时间等信息。帝王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亦否认其作过负面宣传。“统一”润滑油为帝王公司的产品,“统士”润滑油为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的产品。
另查,诉讼中,帝王公司主体资格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统一公司承担。统一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即壳牌统一公司),壳牌统一公司作为帝王公司债权承继人申请继续参加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宣传单、帝王公司注销登记资料、统一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帝王公司、统一公司、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在2003年9月23日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所提交的“统一”及“统士”润滑油产品宣传单,因该宣传单上并无发布者的信息且帝王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该宣传单系帝王公司发布,因此仅以该宣传单及其上关于“统一”和“统士”两种润滑油产品的价格并不能认定帝王公司进行了涉案协议约定禁止的负面宣传行为。龙霸公司据此提出帝王公司违约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帝王公司向其委托代理人透露涉案协议内容,系因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为通过诉讼主张其合同债权所采取的措施,原审判决关于帝王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违约的认定正确,龙霸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期间,帝王公司注销,其权利义务由统一公司承受,统一公司更名为壳牌统一公司后作为帝王公司所享有债权的承继人继续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判决中关于帝王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壳牌统一公司承担。龙霸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 510元,由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 510元,由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冰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七年四月
书 记 员 迟雅娜
9. 北京买壳牌机油去哪里买
方便的话就 去专卖店买,如果不方便的话就在汽车美容保养的店里应该都有的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