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葯品經營哪些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
第73條 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葯品的;第74條 銷售假葯;第75條 銷售劣葯的;第76條 從事銷售假葯、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第77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80條 葯品的經營企業,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第82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② gsp規定應當怎樣合法銷售葯品
首先要有合法的銷售資格,看你是零售企業、還是批發企業、還是醫療機構。
這三種 都需要辦理合法的證照比如零售和批發就需要葯品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證書。
醫療機構需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然後就得要合法的購進渠道。購進渠道有批發企業、生產企業。
批發企業得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證書。
生產企業要有葯品生產許可證和GMP證書。
最後,購進的葯品要是合法的產品
葯品要有注冊批件,相當於人的身份證,然後得有賣你的這批葯品的出廠檢測報告。
另外葯品還要驗收質量,看有沒質量問題,有沒超過有效期。
另外銷售葯品也有限制,比如你是零售企業,你的銷售對象是 患者,那麼銷售處方葯,你還的索取處方才行,另外不能賣終止孕娠葯品,另外銷售含麻黃鹼類葯品有數量限制等。
如果你是批發企業,你銷售對象也是批發企業,那麼也要收集對方證照。如果是零售企業也需要收集對方資質證照。審核後 簽訂協議 然後才能銷售給對方。
具體還有很多要求。你可以看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③ 葯品批發企業可向葯品零售連鎖分店銷售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批發企業可以將葯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銷售給個人,銷售給葯品零售連鎖分店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允許。
新版GSP規定,葯品零售連鎖分店如果自行采購葯品,必須按照零售單店認證管理。
④ 向無合法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葯品違反了哪一法律條款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⑤ 葯品批發企業可以從事葯品零售嗎
不能.
因為批發企業的葯品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方式是批發.
除非再辦一個葯品零售的許可證.
⑥ 葯品批發公司購進銷售葯品高錳酸鉀100g20平,公安局因此罰企業1萬元,是否合法
處罰依據是什麼?
⑦ 葯品銷售中,業務員支付押金向供貨方提貨,自定價格進行銷售的銷售方式是否違法有無法律明文規定
希望以下法律規定可以解答你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第五十五條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葯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葯者的正當利益。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
葯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葯品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拒報、虛報、瞞報。
第五十六條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葯品,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葯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葯品。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葯價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葯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和損害用葯者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為。
第五十七條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葯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葯品的價格清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辦法如實公布其常用葯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葯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九條禁止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⑧ 為什麼葯品批發企業不許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許批發葯品
這是根據對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依法進行經營許可的條件決定的。
葯品批發企業是將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批發企業的經營特點在於購銷葯品的數量大、儲存規模大、銷售去向可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客戶均依法應當建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能夠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所以GSP規定批發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購銷渠道審核、儲存養護、運輸配送。
葯品零售企業是將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它的經營特點是購銷數量小、儲存量少、銷售去向不能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對象不一定具備葯品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專業知識,消費者很難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鑒別和選擇。所以,GSP規定零售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確保消費者安全、合理用葯,葯店駐店葯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承擔起對消費者合理購葯的質量審核、安全用葯的技術指導職責。
由於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及實施GSP認證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對批發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也未對零售企業進行規模化經營、儲存葯品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所以,批發企業不得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得批發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