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混合銷售什麼時候分別核算
。。。1、一般情況下,混合銷售行為只繳一種稅,或者增值稅,或者營業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 2、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採用列舉法進行定性,即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如某燈箱生產廠家,為客戶生產燈箱並提供廣告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 3、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採用排除法進行定性,即其他單位和個人。因此可以推斷,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營業稅;其他個人(含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其他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亦繳納營業稅。如某廣告公司,為客戶製作燈箱並發布廣告,應當繳納營業稅。
『貳』 新稅法中關於混合銷售的定義
混合銷售行為是以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標准,納稅人銷售貨物及提供非應稅勞務行為必須是一項整體,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其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例如某生產商銷售一台發電機組,價格500萬元,同時代客戶安裝,在貨物價格外收取安裝費10萬元。由於該貨物的銷售與安裝業務一同發生,該安裝業務屬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這種行為就是混合銷售行為。所以在確定混合銷售是否成立時,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同存在的,如果一筆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貨物,不涉及非應稅勞務,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貨物和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不是存在於一項整體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叄』 兼營銷售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肯定不是一個意思
1.混合銷售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
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3)《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
2.兼營非應稅勞務
《細則》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綜上所述,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三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3)兩種行為如分別核算,分別徵收兩種稅,即增值稅和營業稅,對兼營的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準確核算的,一並徵收增值稅。
3.舉例說明
第一種情況:某公司生產銷售防盜門,2010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元,同時負責為其安裝,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6000元。
第二種情況:某公司生產銷售防盜門,同時兼營門的安裝業務。2010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為C公司安裝其自購的防盜門,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6000元,該公司生產銷售與安裝業務能分開核算。
分析:第一種情況公司的銷售和安裝業務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兩項業務的款項只向B公司一家單位收取;公司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因此對此項行為只徵收一種稅,即增值稅。第二種情況公司的銷售和安裝業務發生在不同月份的兩項銷售行為,一種是銷售貨物行為,另一種是銷售勞務行為;兩項銷售行為的款項是分別向B公司和C公司兩家單位收取的;公司的這兩項銷售行為能分別核算,應分別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
『肆』 為什麼說證券交易場所是批發和零售混合市場
證券市場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一級市場涉及到的股份就是原始股了,股價低,發行量大,二級市場就是所有的客戶都可以上去買賣股票,前者是批發後者是零售
『伍』 什麼是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應稅勞務。如果裝飾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為用戶進行房屋裝修,其中既有提供裝飾公司勞務,又有牆紙(布)、地板等裝飾材料的銷售。按照新的流轉稅制的規定,銷售牆紙等裝飾材料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徵收增值稅,對於發生裝飾勞務屬於提供應稅勞務行為,應征營業稅。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稱之為混合銷售行為。凡是確定的尺度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行銷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所謂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陸』 什麼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2、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對象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對象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對象,也是兼營行為;
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系,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
3、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6)零售批發混合擴展閱讀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柒』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
一、納稅行為不同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二、稅務處理原則不同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一、營改增後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1、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如納稅人即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不動產出租的業務,還有銷售金融服務的業務;而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
2、在實務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
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准,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准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准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4、關於營改增後的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法規和兩者區別就是這樣了,我們納稅人應當從自身應稅行為的本質區別出發,區別兼營與混合銷售,並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核算,做到正確的財務稅務處理,降低風險。總之,我們要正確區分兼營與混合銷售,才能做到依法納稅、正確納稅。
二、兼營
(一)兼營的概念和特點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為兼營行為。兼營不同於混合銷售,混合銷售中涉及的貨物和勞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而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之間沒有這種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應視為兩種應稅行為。如傢具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傢具,但不負責該傢具的運輸,傢具廠的運輸設備用於其他運輸業務。
(二)兼營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4.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混合銷售
(一)混合銷售的概念和特點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情形下納稅人的應稅行為中即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強調是同一項應稅行為行為,原因是由於該貨物銷售和服務銷售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如傢具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傢具並同時負責運輸該傢具的行為。
(二)混合銷售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計征增值稅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具體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三)混合銷售中分別計算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特殊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按照主營項目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原則下的例外情形。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服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增值稅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和服務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捌』 對混合銷售行為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如裝飾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為用戶進行房屋裝修,其中既有提供裝飾公司勞務,又有牆紙(布)、地板等裝飾材料的銷售。
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一般稅務處理是,工業,商業等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其他繳納營業稅,不分別計稅。但是,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需要分開計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計稅的,由稅務機關核定。
2、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到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3、納稅人發生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應分別核算自產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營業額,其自產貨物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建築業勞務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自產貨物的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