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做鞭炮專賣需要什麼手續
一、找當地縣級安監部門申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 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以及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找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新辦(變更)工商營業執照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⑵ 賣煙花爆竹需要什麼證件
需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沒有證件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批發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銷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單位各級、各職能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清單;
(五)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六)建立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應急救援組織的證明材料;
(七)職工體檢情況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清單;
(八)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倉庫保管和搬運等危險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生產經費專款專用的證明材料;
(十一)防雷、防靜電、消防設施檢測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二)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三)經營場所和倉庫布局的設計圖紙;
(十四)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十五)申請出口經營的批發單位須一並提交針對出口經營所應具備的相關材料;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條件的證明文件、資料。
⑶ 出售鞭炮需要什麼證件
1.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具有經工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資格,建立了企業安全經營管理機構;(2)具有與其銷售品種、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具有專門的銷售、儲存場所;(3)銷售場所和儲存設施建築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倉庫區要有符合要求的平面布局圖;(4)主要負責人、安全經營管理人員經過培訓,並經考核,取得安全資格;(5)具有健全的采購、運輸、儲存、銷售各環節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6)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規定的其他條件。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並張貼安全經營管理制度;(2)銷售地點周圍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3)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批發企業核定的最高限量(15箱);(4)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
申報材料:
1.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須提交的材料:(1)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書(一式三份);(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復印件);(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4)符合本市煙花爆竹批發銷售規劃要求的證明材料;(5)與省供銷社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6)原公安機關已頒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批發銷售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新設立批發銷售單位《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7)《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或復印件;(8)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條件評估表。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須提交的材料:(1)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書(一式三份);(2)市、縣級供銷社布建銷售網點的證明材料;(3)《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或復印件。
辦理程序:
1.煙花爆竹銷售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將有關材料送政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企業申請後,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3.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審查意見;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審查人員的審查意見進行研究,做出是否頒發銷售許可證的決定;5.政務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申請單位取回證書或說明不予頒發的理由。
承諾期限:
20個工作日,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收費標准:(不知你在哪個省)
一般省市不收費。注:此項行政許可規定的相關條件、程序、送交材料為臨時性的,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煙花爆竹銷售規定下發後再作調整;省設區市和縣級安全監管局分別負責省屬批發企業、省屬以外的批發企業和當地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頒發管理工作。
⑷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⑸ 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有什麼要求
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的要求有:選址與布局、建築物結構、電氣與消防。
一、選址與布局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布置在軍事管理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橋下及涵洞、三層及以上建築物內。
4、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布置在兩層建築物內時,其正上方不應有人員活動場所,上下層之間不應有樓梯和洞口。
5、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毗鄰其他建築物時,其毗鄰牆體應為不燃材料牆體,且不應有門窗和洞口。
6、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部應將產品堆放區和銷售櫃台分區布置,確保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7、嚴禁將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作為其他經營場所和生活場所的人員進出入通道。
8、專櫃銷售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相對獨立,其他商品銷售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應通過煙花爆竹銷售場所。
9、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醒目位置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0、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醒目位置設置禁止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識。
二、建築物結構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採用搭棚形式設置時,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建。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牆應為厚度不小於180毫米的密實磚牆,或者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其他密實牆。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安全疏散門宜採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採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顧客進出的門洞寬不應小於1.5米,搬運產品進出的門洞寬不宜小於1.2米。
三、電氣與消防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跨越。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止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電氣線路應穿鋼管敷設。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採用非防爆型電器時,電器應與產品保持不小於1.2米的水平投影距離。
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嚴禁有明火,不應有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管道通過。
5、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止採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採暖設備;採暖宜選用水暖,且產品與採暖設備的距離應不小於30厘米。
6、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配備至少兩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滅火器放置位置應便於取用。
⑹ 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第九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 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⑺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鞭炮零售批發有什麼要求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⑻ 經營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1.煙花爆竹的銷售經營批發業務由各級供銷杜土產日雜公司負責
煙花爆竹的銷售經營批發業務統一由各級供銷社的土產日雜公司負責。從外省(市)購入煙花爆竹由省供銷社所屬的土產日雜公司負責統一組織定貨,並且負責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辦理「煙花爆竹購買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省內地產煙花爆竹的經營批發業務,統一由縣(市、區)及以上供銷社生產日雜公司經營,並且必須到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廠家進貨。零售網點由市、縣級土產日雜公司選定。
2.煙花爆竹經營批發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批准
各級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單位必須設有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並且領取「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沒有獨立專用倉庫的單位,將限制或取消其進貨。省內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本縣(市、區)內具有經營權,經過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在本縣(市、區)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直接銷售本廠生產的產品;銷往省內外縣(市、區)時,只准銷給縣(市、區)供銷社土產日雜公司。嚴禁設立煙花爆竹銷售市場。
3.不得向非法企業采購和批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合法的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合法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合法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和引火線。
4.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