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制定飾品店的規章制度
對於飾品店這一類的小微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如下:
企業主應積極參加到規章制度制定的主要過程中,因為在小微企業中,通常情況下企業主的意志就是企業的意志。民主討論程序與定稿公示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
部分企業主對制定規章制度的民主討論程序有個理解的誤區,擔心萬一協商溝通不成,無法推行。其實法律實務上不是這樣的,只要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存在違法和明顯不合理,在民主討論過程中,即使員工不同意,最後還是以企業公布的執行,員工一旦違反依照規章制度處罰;
我們還建議企業適時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企業在發展,制度也要適應發展。
❷ 金銀首飾消費稅的處理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並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 計征消費稅。為此,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應分別按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銷售的商品一並計入商品銷售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與金銀首飾本身銷售應交的消費稅應一並計入銷售稅金.
(2)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
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核算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
(2)飾品批發零售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消費稅是價內稅,含在商品的銷售收入中,故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計入銷售稅金。商品流通企業銷售金銀首飾的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其應納的消費稅相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
企業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在銷售實現時按舊首飾的作價借記"物資采購"賬戶;按加收的差價和收取的增值稅部分,借記"庫存現金"等賬戶;按舊首飾的作價與加收的差價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
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同時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消費稅稅金,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
❸ 飾品。精品店的員工管理辦法
員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個人資料
1.員工向內務部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證明、近期體檢報告、婚姻情況、子女證明及免冠近照,親筆填報准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內務部。
2.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後果一概由當事人承擔。
二、報到程序
員工接到錄用通知後,應在指定的日期內報到,報到程序包括:
1.辦理報到登記手續,領取考勤卡和員工手冊。
2.與試用部門負責人見面,交接工作。
3.安排辦公(工作)地點,領取辦公用品(勞動工具)。
三、工作時間
員工工作時間為:
1.每天八小時(用膳時間除外),即9:00~17:30;法定假節日休息。
2.確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安排加班。加班由部門主管合理安排,員工應予合作。
四、試用轉正
1.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試用合格並通過入職上崗培訓考核後填寫轉
正表,經試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行政部內務部科。由內務部負責人審批備案。
2.員工在試用期間如請假超過一個月,作自動離職處理;請假一個月內,則須延長轉正時間。
五、工資
1.員工的工資,按企業規定支付。付薪日期為每月的15~20日,支付上月1日至30日工資。若付薪日逢休息日、節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支付。
2.員工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等幾部分構成。
3.薪酬的評定以能力、貢獻、責任為主,按照分值制度、工作崗位、工作經驗和工作能力的差異,確定不同的工資級別。
4.工資級別設置為管理層和操作層兩部分。
5.試用期員工只享受基本工資,經考核後總經理批准,享受正式人員工資發放制度。
六、福利
1.企業工作人員:可以免費使用公司衛生間的衛生紙、洗手香皂和自來水。
2.全體員工(含試用員工):享用免費飲用水。
3.每年組織春、秋遊活動(管理人員)。
4.每年度結合年終總結會,組織全體員工聯誼活動。
5.部門負責人的工資福利及待遇另議。
七、假期
1.享受按國家規定法定假日。
2.婚假。員工男方年滿25歲,女方年滿23周歲結婚為晚婚,正常婚假為3天,晚婚假另加10天,共計13天,需一次休完,不得挪作它用。晚婚假為有薪假期。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或主要贍養人去世,可享受3天有薪假。
4.病假
① 員工休病假,必須持有合同醫院的證明方為有效,急診病休的醫院證明和醫務室開具的病假休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天;非急診未經醫務室同意,擅自在非合同醫院就診又無正當理由,由視為曠工,一切費用自理。
② 員工休病假一天以上者,按實際病假天數扣發工資;全月累計病休7天以上者,發月工資50%。
5.公假。公派出差或臨時參加各種會議、學習、培訓。
6.事假。除以上各類假期外,,其餘因各種原因請假的均視為事假,當月事假最多不得超過3天;全年不得超過10天,事假按實際事假天數扣發工資。
八、員工辭職
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遞交書面報告,經批准後到內務部填寫《員工離職單》,辦理離職手續;
1.本部門手續交接,歸還公司有關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勞動工具、《員工手冊》和其他公物。
2.凡借欠公款者,需予清還。
九、考勤制度
1.員工上下班必須簽到、簽退,並應准備充分時間准備工作,以准時到達工作崗位。
2.違反上述規定或代他人簽到者,連同一起每次扣除工資100元,連續三次以上除作上述處罰外,本年度工資級別不予上調。
3.員工無故不上班作曠工處理。曠工半天扣除當日工資,曠工一天扣除當月工資的50%,曠工兩天扣除當月工資總額,曠工三天(含)以上者,作除名處理,企業不負責其一切善後事宜。
4.員工需請假時,須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內務部備案;單位、部門經理級以上員工,由主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報內務部備案。得到批准交接好工作後,才可離開工作崗位。
5.員工請病假,需醫務機構出具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
6.員工請事假,扣除當日補貼和工資全額。
7.員工因參加社會活動,經領導批准給予公假,工資照發。
8.員工市內公幹或赴外地出差必須到考勤員處辦理登記手續,填寫出差單,不完善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十、權利保障
1.員工享有企業規定和制度賦予的權利,企業予以尊重和保障。
2.對於明顯違反《員工手冊》的指令,員工有權拒絕執行並有越級上報的責任和權利。
3.對違反人事管理制度而使員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為,員工有權向企業主管提出申訴以得到公正待遇。
十一、獎勵與處罰
為實施有效的管理,創一流服務水平、獲最佳經濟效益,制定獎勵與處罰條例如下:
1.獎勵種類
通報表揚、物質獎勵、獎勵晉升
2.獎勵條件
對改進企業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項獻者。
① 在服務經營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② 工作態度好,為企業創造良好聲譽者;
③ 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④ 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有成效者;
⑤ 控制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⑥ 敢於抵制不正之風,事跡突出者。
3.獎勵的審批許可權
① 通報表揚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報內務部備案;
② 特質獎勵和立功嘉獎,由部門負責人提名,報總經理批准;
③ 獎勵晉級,由部門負責人提名,內務部審核,報總經理批准。
4.過失種類
① 甲類過失(屬輕微過失)。
a. 無故遲到、早退或上下班不簽到,或擅自調整班次;
b. 當班時佩戴不適當,不修邊幅;衣著不整齊;
c. 當班時串崗、聊天,收聽廣播或閱看書報;
d. 當班時嚼口香糖、吃零食,在食堂以外進食或將工作餐帶出職工食堂;
e. 在公司內大聲說話,追逐打鬧,勾肩搭背;
f. 工作或服務效益欠佳,達不到工作基本要求;
g. 隨地吐痰,亂扔煙頭和廢棄物,在禁煙區吸煙;
h. 不愛護衣櫃、宿舍和公共場所的整潔;
i. 不注意節約水、電、飯菜,不愛護機械設備、工具器材等公物。
② 乙類過失
a. 委託他人或代人打卡,下班前沒有與下一班交接工作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b. 不遵守門衛制度;
c. 未經批准使用企業設施和設備;
d. 未經批准私配鑰匙或打私人電話;
e. 收取小費不上繳或私自處理顧客丟下之財物(包括書、報);
f. 工作疏忽大意,造成顧客的財物損失和破壞;
g. 當班時睡覺或無故中途停止工作、喝酒或帶有醉態、打撲克、織毛衣以及辦理個人私事;
h. 對顧客或同事不禮貌、不莊重、粗言穢語、出言不遜或恐嚇威脅;
i. 挑撥事非、亂傳閑語、影響團結、擾亂安寧;
j. 超越職權范圍擅自做主,對無關本職事件隨便作答造成損失;
k. 消級怠工或在業務學習培訓期間不認真、不刻苦、不虛心,達不到標准;
l. 不尊重同事和上下級,不服從管理;
m. 發現物品丟失、損壞,不上報或謊報。
③ 丙類過失(重大過失)
a. 當月無故曠工2天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
b. 偷看、偷扣和散布傳播黃色刊物、錄像、錄音;
c. 賭博或變相賭博,以及進行其他帶有賭博性質的活動;
d. 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正;
e. 毆打他人或互相打鬥、聚眾鬧事、煽動並參與斗毆事件;
f. 危害他人,調戲或欺辱他人;
g. 偷拿、騙取顧客或他人的財物;
h. 攜帶或收藏其他禁品;
i. 蓄意破壞或浪費各種設施、設備和顧客財物;
j. 無理拒絕接受任務,不服從正常調動經教育不改;
k. 受國家法律及治安條例處罰。
5.紀律處分處分程序
① 甲類過失的處理。凡第一次發生甲類過失的,由部門主管提出警告,並填寫過失提醒單,以示注意,同時扣發當月崗位工資20%。
② 乙類過失處理。在半年內凡再次出現甲類過失或第一次出現乙類過失時由部門主管填寫乙類過失單,寫明犯規細節,提出嚴重警告予以懲戒。犯規者接到通知後,需在過失單上簽名,倘若本人執意不簽名,只要情況屬實,處分同樣生效。過失單由部門送行政部內務科歸檔,同時扣發當月50%崗位工資。
③ 丙類過失處理。凡出現丙類過失或在一年內接到三次過失單,由內務部立即查清事實,提出處理意見上報部門,由部門負責人與內務部協商後報總經理,總經理視過失性質、情節輕重、影響大小和本人態度作出辭退或即時開除處理。
十二、處分的審批許可權
1.過失提醒單和過失單由主管以上負責人員簽發生效。
2.辭退和開除由部門負責人提議,內務部審核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