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叫限額以上企業
限上企業:是限額以上貿易企業的簡稱。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就一定規模以上的商業企業。具體為:
1、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包括2000萬元,下同),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
2、零售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60人以上;
3、住宿業:星級飯店或旅遊飯店;
4、餐飲業:年營業總收入2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40人以上。
(1)限上批發零售企業入庫標准擴展閱讀:
限額以下企業一般主要針對批發零售業和住宿餐飲也來說的,一般是指企業的年銷售額或者年營業收入處於某一區間的企業。
一、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和零售業:企業年營業收入在200-2000萬元的批發法人企業;
二、住宿和餐飲業:企業年營業收入在200-500萬元的法人企業。
❷ 申報「四上」企業標准
一、申報「四上」企業標准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單位。
2、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批發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零售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以上,住宿和餐飲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以上。統稱限額以上貿易企業。
3、資質內建築、房地產企業:具有建築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築業企業(三級資質以上),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法人單位。
4、規模以上服務業
(1)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或年末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和其他房地產業等行業。
(2)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或年末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二、「四上企業」的認定
按照「先進庫,再有數」的原則,統計局統一制定「四上」企業基本單位名錄庫,確定納入企業統計聯網直報范圍的調查單位。第一步由各市州、縣市統計局負責收集整理調查單位相關資料上報省統計局審核,第二步由省統計局上報國家統計局批准認定。認定後,即為符合條件的「四上企業」,並納入企業聯網直報統計范圍。對符合條件的「四上」新建單位,統計局按月按季度調整一次;對規模變動、破產、關閉等調查單位及基本信息的變更一年調整一次。
三、申報方式及申報時間
「四上企業」都是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台進行企業聯網直報數據填報,每個「四上企業」都擁有獨立的用戶名和密碼,在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台由各企業單位每月自主按時上報。
❸ 什麼叫限額以上批零住餐業
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商品零售額是指零售的銷售收入。
我國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統計報表制度,對納入定期統計報表范圍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以及住宿餐飲企業的銷售(營業)額及從業人員標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為:(1)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包括2000萬元,下同),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
(2)零售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60人以上。
❹ 什麼是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
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包括2000萬元),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零售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60人以上
❺ 限額以上零售業和限額以下零售業是怎麼分的
限額以上零售業和限額以下零售業的區分主要是依據銷售(營業)額。
限額以上零售業主要包括:
1、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包括2000萬元,下同);
2、零售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500萬元以上;
3、住宿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以上;
4、餐飲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以上。
對於限額以上的規定企業主要是對納入定期統計報表范圍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以及住宿餐飲企業的銷售(營業)額及從業人員標准作出規定,所以統計年鑒上的數據都是限額以上的。
限額以上就是指在有額度限制之上的企業,限額以下就是指在額度限制之下的企業。
統計年鑒上分的標准就是相關的銷售(營業)額的規定。
(5)限上批發零售企業入庫標准擴展閱讀:
零售業的發展模式:
1、連鎖商業。
指眾多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零售企業,在核心企業(連鎖總部)的領導下,以經濟利益為連接紐帶,統一領導,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通過規范化經營管理,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現代流通組織形式。
2、連鎖超市。
是連鎖商業形式和超級市場業態兩者的有機結合。它是我國現代零售業主流,在發展中進一步細分和完善。如大型綜合連鎖超市(GMS),主要經營大眾商品,其中70%是百貨,30%是食品。又如倉儲式會員店連鎖超市,以零售方式運作批發,採用會員制。
3、特許經營。
是一種根據合同進行的商業活動,體現互利合作關系。一般是由特許授予人(簡稱特許人)按照合同要求,約束條件給予被授予人(簡稱受許人,亦稱加盟者)的一種權利,允許受許人使用特許人已開發出的企業象徵(如商標、商號)和經營技術、訣竅及其他工業產權。特許經營分為:
(1)商品商標型特許經營。
(2)經營模式特許經營。
(3)轉換特許經營。
4、商業街。
由經營同類的或異類的商品的多家獨立零售商店集合在一個地區,形成的零售商店集中區,也有集購物、休閑、娛樂綜合功能的商業街。
❻ 限額以上企業與規模以上企業有什麼區別
1、行業不同:
限額以上企業主要指從事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等企業;規模以上企業主要指工業企業,
2、企業年產值不同:
一般限額以上企業主要指:
(1)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包括2000萬元,下同),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
(2)零售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60人以上;
(3)住宿業:星級飯店或旅遊飯店;
(4)餐飲業:年營業總收入2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40人以上。
規模以上企業在2010年之前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在500萬元及以上的法人工業企業;2011年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法人工業企業。
3、產額不同:
限額以上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規模以上商業企業是指年商品銷售額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企業(單位)和年商品銷售額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企業(單位)。
(6)限上批發零售企業入庫標准擴展閱讀
規模以上企業分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規模以上商業企業。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
規模以上商業企業是指年商品銷售額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企業(單位)和年商品銷售額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企業(單位)。
對此所有的主要統計指標為:工業總產值和工業銷售產值。
工業總產值:指工業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最終產品和提供工業勞務活動的總價值量。包括生產的成品價值、對外加工費收入、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三部分。
工業銷售產值:指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企業在報告期內銷售的本企業生產的工業產品或提供工業性勞務價值的總價值量。包括銷售的成品價值和對外加工費收入二部分。不包括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
依據中小企業劃分標准,總公司為小型企業,但分支機構達到中型企業的標准,分支機構應依總公司模定企業規模,因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❼ 最新的規模以上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是什麼
最新企業劃分標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二、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准。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採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 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採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採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採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採用資產總計代替。
(7)限上批發零售企業入庫標准擴展閱讀
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❽ 什麼是限額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額
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Total Retail Sales of Consumer Goods)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行業直接售給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
其中,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是指售予城鄉居民用於生活消費的商品金額;對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是指售給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等,公款購買的用作非生產、非經營使用與公共消費的商品金額。
在各類與消費有關的統計數據中,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是表現國內消費需求最直接的數據。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是國民經濟各行業直接售給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總額。它是反映各行業通過多種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會集團供應的生活消費品總量,是研究國內零售市場變動情況、反映經濟景氣程度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