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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

發布時間:2021-08-05 09:24:39

A. 生活服務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的計算

1. 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3.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

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4.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B. 從事貨物的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為多少是小規模納稅人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相關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改增」 相關文件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0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 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0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不含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0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0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對於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准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05、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准為500萬元,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

按「營改增」 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06、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於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07、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C. 什麼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2、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對象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對象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對象,也是兼營行為;

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系,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

3、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3)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擴展閱讀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D. 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1.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2.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E.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

財稅字[1994]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第四條第(一)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的規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此條規定所說的「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本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F.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該怎樣繳納稅款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G. 如何理解「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准: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

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比重的50%以上」的含義是,納稅人從事的主要經營業務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同時還從事其他經營業務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從事增值稅經營業務的銷售額占年所有銷售額的比例高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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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准
一、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一、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二、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三、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四、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五、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准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准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

(五)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 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准為500萬元(含本數)。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規定:「二、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三、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並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五、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可由省國稅局按照本公告及相關規定製定預認定措施。

六、試點實施後,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相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七、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准。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

九、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H. 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徵收營業稅

《細則》第六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A.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B.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於原文件規定與新細則規定有沖突,所以財稅[2009]61號文件明確該規定時效。自2009年1月日後應當按照交通運輸業徵收營業稅。自2013年8月日起,交通運輸業(除鐵路運輸)改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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