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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批發和零售存款大量流失屬於

發布時間:2021-08-02 05:36:14

① 人民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區別為什麼說一個是批發一個是零售

人行雖然叫銀行,但是屬於國家部委,不是商業機構。通俗的說人行是管銀行的銀行,商業銀行的存貸款規模都受人行控制。從這個意義上說人行是把信貸規模批發給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再零售給具體每個客戶。

② 商業銀行的存款是不是越多越好,為什麼

當然不是的,存款對銀行來說就是負債,是算在計息負債上的,如果銀行有大把的存款,卻無法把錢借貸出去的話,那就會影響到銀行的資金使用的效率,從而影響盈利;

如果銀行為了能盡可能多的把錢借貸出去而降低風險控制的話,當宏觀經濟一有波動時,就很容易造成大量的呆壞帳,,那可就是滅頂之災了。


(2)商業銀行批發和零售存款大量流失屬於擴展閱讀:

一般而言,資本過多,相對應的資產、利潤和股東收益及員工分配就會減少,對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力、員工吸引力就會降低,比如按照8%資本充足率靜態計算的話,增加1元的資本相當於減少其12.5元的風險資產,相應地利潤就會減少,並且長遠來說,對商業銀行的發展潛伏著極大的隱患和風險。

事實上,如果經營管理不善,再多的資本也抵不過市場的風險。

將於2006年在發達國家實施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確立了三大支柱——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8%)、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這個最新的資本協議對於資本充足性的要求是有差別的,允許計算資本充足率的分子與分母在不同的商業銀行有不同的演算法。

比如風險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允許其使用內部評級法自行計量和確定資本。

此外,它還明確提出,對風險控制能力強、內部控制完善的商業銀行可以適當降低資本要求。

事實上,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不同的,對國際活躍銀行而言,一般都在10%以上;對只在國內經營的銀行而言,8%左右即可;對有存款保險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要求比沒有加入存款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要求會低一些等等。

③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三章 流動性管理方法和技術

第三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是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銀行確定資產負債額度、結構和期限時需要考慮流動性風險管理,加強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來源的穩定性。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應遵循分散性原則。商業銀行應制定具體明確的資產、負債分散化政策,使資金運用及來源結構向多元化發展,提升商業銀行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集中度限額管理制度,針對表內外資產負債的品種、幣種、期限、交易對手、風險緩釋工具、行業、市場、地域等進行集中度限額管理,防止由於資產負債過度集中引發流動性風險。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應遵循審慎性原則,應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對資產負債業務流動性的影響,密切關注不同風險間的轉化和傳遞。
(一)商業銀行在對資產變現能力進行評估時,要考慮市場容量、交易對手的風險,以及其他因素對資產可交易性、資產價格產生的影響。
(二)商業銀行在確定資產流動性組合時應避免資產組合在資產類別、交易對手、行業、市場、地域等方面承受過度的市場風險及其他風險。
(三)商業銀行應定期監測交易對手和自身的償債能力指標狀況,當相關指標顯示交易對手償債能力下降時,要及時調整對交易對手的融資授信額度;當相關指標顯示自身償債能力下降時,需要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債務清償能力。
(四)商業銀行應加強未提取的貸款承諾、信用證、保函、銀行承兌匯票等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管理,監測相關客戶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和財務狀況,了解商業銀行因履約事項可能發生的墊款和客戶可提取的貸款承諾帶來的流動性需求,並納入流動性缺口管理。商業銀行應將為應對聲譽風險而對交易對手給予超過合約義務的支付所產生的流動性需求一並納入流動性缺口管理。
(五)商業銀行應關注負債的穩定性。1. 商業銀行應通過提高核心負債占總負債的比重,提高流動性來源的穩定性,並減少對波動較大的債務的依賴。2. 商業銀行應通過優質服務建立與資金提供者的關系,並持續關注大額資金提供者的風險狀況,定期監測大額資金提供者(如最大十戶存款客戶)及融資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況,並制定存款(或融資)集中度觸發比率以及當存款(或融資)集中度達到觸發比率時所必須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 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是商業銀行補充中長期流動性的重要手段,有助於改善期限結構錯配狀況。商業銀行應關注資本市場變化,評估通過發行股票或債券等補充流動性的能力與成本。 第四十條 現金流量管理是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一種重要工具,商業銀行通過計量、監測、控制現金流量和期限錯配情況,發現融資缺口和防止過度依賴短期流動性供給。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將表內外業務可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別計入特定期間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以現金流入減現金流出取得現金流期限錯配凈額,並通過累計方式計算出一定期限內的現金流錯配凈額。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現金流錯配凈額計算應涵蓋表內外所有資產及負債,並按幣種形成現金流量報告。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可根據重要性原則選定部分現金流量極少、發生頻率低的表內外資產及負債項目不納入現金流錯配凈額的計算。該政策需經董事會或其授權專門委員會審核批准,並以書面文件形式記錄在案。高級管理層應定期評估該安排的適當性,並及時提出修訂意見。
第四十三條 未來現金流可分為確定到期日現金流和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確定到期日現金流系指所有來自外部負債和即將到期資產中有明確到期日的現金流。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系指商業銀行在到期日現金流不能完全反映流動性風險,或者包括活期存款在內的沒有明確到期日的資產與負債形成的現金流。
第四十四條 確定到期日現金流應按到期日計算現金流,而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應按照審慎原則計算現金流,如活期存款作為沒有明確到期日的負債應全部計入當日到期負債。但在商業銀行能夠證明所用測算方法遵循審慎原則並經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對部分現金流進行行為調整。商業銀行所使用的測算方法須與其業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通過行為調整等方法測算現金流,應以充分的歷史數據積累為前提,假設條件應經充分論證,並經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審核批准。所有假設條件及模擬情況必須書面記錄,並可以經受回溯檢測。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對行為調整假設、回溯檢查進行評估,以便適應商業銀行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第四十六條 現金流期限錯配分析以短期為重點,但鼓勵商業銀行開展中期乃至長期的期限錯配分析,以及早發現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以其融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為基礎設定現金流期限錯配限額(以下簡稱現金流限額)。現金流限額應由專門部門設定,並由董事會或經其授權部門審核,根據需要至少每年修訂一次。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保證每一期限內的現金流錯配凈額低於現金流限額,現金流限額可以按以下步驟計算:
(一)商業銀行應至少預測其未來確定時間段內融資能力,尤其是來自銀行或非銀行的批發融資能力,並依壓力測試情況下的調減系數對上述預測進行適當調整。
(二)商業銀行採取審慎方法計算出售全部或部分無障礙流動性資產(如政府和中央銀行債券)所產生的流動性增項。
(三)商業銀行計算現金流限額時應將或有負債中備用融資額度等作為增項,同時將或有資產中未提取的貸款承諾等作為減項。
(四)商業銀行應根據以上步驟計算確定時間段內的現金流限額。商業銀行可以按審慎原則和一定方法計算出每日的現金流限額。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依審慎原則從緊設定現金流限額,所有超限額情況都應依規定程序提前向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申請,經批准後實施。商業銀行應確保所有超限額情況均有書面記錄。商業銀行應對所有未經批准超限額的情況實施調查,調查應包括所有相關部門和人員,並根據調查結果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現金流錯配凈額在規定期限內恢復至規定限額內,並對任何故意行為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十條 現金流限額測算期至少為一個月,鼓勵商業銀行按更長時間段進行測算。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應通過壓力測試分析銀行承受壓力事件的能力,考慮並預防未來可能的流動性危機,以提高在流動性壓力情況下履行其支付義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實施壓力測試的頻度應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及在市場上的影響相適應,但至少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在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或在銀監會要求下,應針對特定壓力情景進行臨時性、專門壓力測試。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在並表基礎上分幣種實施,並應針對流動性轉移受限等特殊情況對有關地區分行或子行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針對單個機構和整個市場設定不同的壓力情景。商業銀行可結合本身業務特點、復雜程度,針對流動性風險集中的產品、業務和機構設定壓力情景。壓力情景的假設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資產價值的侵蝕。
(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三)批發性融資來源的可獲得性下降。
(四)融資期限縮短和融資成本提高。
(五)交易對手要求追加保證金或擔保。
(六)交易對手的可交易額減少或總交易對手減少。
(七)主要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
(八)表外業務、復雜產品和交易、超出合約義務的隱性支持對流動性的損耗。
(九)信用評級下調或聲譽風險上升。
(十)母行或子行、分行出現流動性危機的影響。
(十一)多個市場突然出現流動性枯竭。
(十二)外匯可兌換性以及進入外匯市場融資的限制。
(十三)中央銀行融資渠道的變化。
(十四)銀行支付結算系統突然崩潰。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遵循審慎原則,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深入分析假設情景對其他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充分反映融資流動性風險與市場流動性風險的高度相關性。必要時,商業銀行應針對相關假設情景發生後各風險要素的相互作用實施多輪壓力測試。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基於專業判斷,並在可能情況下,對以往影響銀行或市場的類似流動性危機情景進行回溯分析。所有壓力測試情景、條件假設、結果和回溯分析應有書面記錄,對於選擇情景、條件假設的基本原則及理由應有詳細說明,並報董事會或經其授權機構審核確認,確保董事會或經其授權機構對壓力測試的局限性有充分的了解。
第五十六條 壓力測試結果應廣泛應用於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各類決策過程,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承受能力、風險限額、戰略發展計劃、資本計劃和流動性計劃的制定。商業銀行應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持有充足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用以緩沖流動性風險,建立有效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設立自身事件引發流動性危機情況下抵禦危機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於一個月,並採取有效措施維持該最短時間內融資能力,確保在不同壓力情況下最短生存期內現金凈流量為正值。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壓力測試情況,包括所有壓力測試情景、條件假設、結果和回溯分析,及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和應急計劃的調整情況。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壓力測試,經銀監會同意後可以暫緩實施。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業務規模、復雜程度、風險水平和組織框架等制定應急計劃,並根據經營和現金流量管理情況設定並監控銀行內外部流動性預警指標以分析銀行所面臨的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正常市場條件和壓力條件分別制定流動性應急計劃,應涵蓋銀行流動性發生臨時性和長期性危機的情況,並預設觸發條件及實施程序。應急計劃至少應包括一種銀行本身評級降至「非投資級別」的極端情況。應急計劃應說明在這種情形下銀行如何優化融資渠道和出售資產以減少融資需求。設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臨時中斷,如突然運作故障、電子支付系統出現問題或者物理上的緊急情況使銀行產生短期融資需求。
(二)流動性長期變化,如因銀行評級調整而產生的流動性問題。
(三)當母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防止流動性風險傳遞的應對措施。
(四)市場大幅震盪,流動性枯竭,交易對手減少或交易對手可融資金額大幅減少、融資成本快速上升。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急計劃應包括資產方流動性管理策略和負債方流動性管理策略。
(一)資產方流動性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於:1.變現多餘貨幣市場資產。2.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證券。3.出售長期資產、固定資產或某些業務條線(機構)。4.在相關貸款文件中加入專門條款以便提前收回或出售轉讓流動性較低的資產。
(二)負債方融資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於:1.將本行與集團內關聯企業融資策略合並考慮。2.建立融資總體定價策略。3.制定利用非傳統融資渠道的策略。4.制定零售和批發客戶提前支取和解約政策。5.使用中央銀行信貸便利政策。
第六十三條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獲取短期資金的重要渠道。商業銀行應根據經驗評估融資能力,關注自身的信用評級狀況,定期測試自身在市場借取資金的能力,並將每日及每周的融資需求限制在該能力范圍以內,防範交易對手因違約或違反重大的不利條款要求提前償還借款的風險。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急計劃應區分集團層次和附屬機構層次,並可根據需要針對主要幣種和全球主要區域制訂專門的應急計劃。如果某些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有限制,使得銀行集中實施流動性管理不可操作,則在上述國家或地區的分支機構應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流動性風險情況和應急計劃。必要情況下,應由董事會成員領導並負責應急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及時對應急計劃進行評估和修訂,評估修訂工作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商業銀行應不定期對應急計劃進行演習以確保各項計劃措施在緊急情況下的順利實施。商業銀行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本行應急計劃及其更新、演習情況報銀監會。

④ 由於短期因素的影響,商業銀行的存款大量外流,銀行該怎麼辦

自備充足的銀行准備金或者進行同業拆借來緩解資金緊張局面等

⑤ 商業銀行存款負債與非存款負債有哪些種類

商業銀行存款負債業務——存款負債業務的種類劃分。政府存款、私人存款和銀行同業存款。擔保存款和非擔保存款。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我國商業銀行存款種類的劃分。 商業銀行非存款負債業務——商業銀行非存款負債的性質,商業銀行非存款業務的5個方面。美聯儲資金市場借款。回購協議。借入歐洲美元。向中央銀行借款。銀行同業拆借。中國商業銀行非存款負債業務。商業銀行自身的資本是遠遠不能滿足資產活動需要的,這個資金缺口的彌補依賴於銀行的負債業務。負債業務就是銀行組織資金來源的業務。銀行的負債由存款負債和非存款負債兩大部分組成。其中存款負債佔了很大的比重,是銀行負債業務的重點。存款主要來源於企業、個人、同業及政府,是銀行資金來源的主渠道之一。非存款負債,指的是商業銀行主動通過金融市場或直接向中央銀行融通資金。雖然存款負債始終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負債,它在銀行全部經營中是起支配作用的基礎部分,但存款是銀行的被動負債,存款市場屬於銀行經營的賣方市場。而借入負債則是銀行的主動負債,它屬於銀行經營的買方市場。銀行是否借入資金主要取決於銀行經營的需要和銀行經營者的主觀決策。因而對銀行經營者來說,借入負債比存款負債具有更大的主動性、靈活性和穩定性。

⑥ 什麼叫零售存款。

零售存款指一般居民活期或者定期存款;大額協議存款指保險公司等在銀行的存款,利率一般比零售存款高。一般居民是跑到銀行排隊去存款,而銀行業務員是排隊到保險公司拉存款,因為保險公司資金巨大且穩定,相當於批發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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