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賣煙酒許可權,國家哪條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http://www.cnradio.com/financial/cjfg/gsfg/200302170888.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www.people.com.cn/item/flfgk/cyflfg/c016.html
酒類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舊類生產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制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酒類生產(含加工和改裝)和流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對酒類生產進行行業管理。
廈門市酒類管理機構、區貿易主管部門委託的酒類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酒類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酒類產品的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技術監督、商檢、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酒類生產和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酒類包括白酒、黃酒、果露酒、啤酒、配製酒、滋補酒、食用酒精、進口酒、酒麴和其他含有酒精的飲料,但不包括經醫葯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批准生產的葯酒。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五條 實行有計劃地調空酒類發展,鼓勵生產名優酒和低酒精度酒,限制生產高酒精度酒。
第六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廈門的產業政策及市場需求,對酒類的生產和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第七條 措施酒類生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廈門產業政策;
(二)達到規定的生產規模;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消耗指標;
(四)具有確保酒類產品質量的生產條件;
(五)酒類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生產。
第八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管理,產品出廠前必須嚴格進行質量檢驗,不合格的酒類不得出廠銷售。
嚴禁生產假冒偽劣酒類。
第九條 生產酒類的水質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配製酒類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國家標准。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劑配製酒類。
第十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標簽標准和飲料酒標簽標准,在酒類標識上應標明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主要原料、保質期、酒精含量等內容。
酒類使用優質產品標志或文字的,必須註明授獎等級、授獎單位和時間。
第十一條 聯營生產名優酒,應統一原材料配方、生產工藝、質量要求、產品檢驗標准,並註明產地的廠名、廠址。
第十二條 開發酒類新產品,應當在該新產品出廠銷售前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和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將生產和銷售情況每半年一次報酒類管理機構。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酒類批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計量器具准確,衛生條件符合規定;
(三)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較穩定的銷售渠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酒類批發,應當向酒類管理機構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酒類管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及堅持商業主渠道和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審核。審核的頒布《酒類批發許可證》;不核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持有《酒類批發許可證》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現有企業增加經營酒類批發業務的,應當持《酒類批發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批發者,不得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銷售酒類;酒類批發者、酒類零售者,不得向未經審核批准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夠進酒類。
第十七條 酒類批發者、零售者在進貨時,應當索取有關酒類的質量證明和驗收產品質量。無質量證明的酒類,不得銷售。
禁止批發、零售假冒偽劣酒類。
第十八條 沒收的酒類應當在酒類管理機構監督下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酒類展銷活動,須報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酒類運出廈門市,運抵地要求有運輸許可證明的,承運人可向酒類管理機構申領酒類運輸許可證明。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酒類批發許可證》每年審檢一次。
第二十二條 酒類管理機構和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對酒類的生產和流通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有權對酒類進行檢驗,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查閱帳冊等有關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存放場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酒類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者可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以及新聞輿論機構,有權對酒類質量實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數額不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塗改、出借、出租、轉讓許可證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報備,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酒類管理機構、工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下列處罰:
(一) 生產、批發、零售假冒偽劣酒類的,沒收未出廠、未
售出部分的產品,沒收已售出部分的銷貨款,並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不該或情節嚴重的,沒收已售出部分的銷貨款,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0%至50%的罰款,未售出部分的產品禁止銷售。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酒類管理機構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貳』 關於生產企業銷售給無證經營的批發零售企業適用什麼法律
一般情況下生產企業沒有責任的。但是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的,規定禁止生產企業向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否則要被處罰的。
具體法條如下: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叄』 關於零售業的法律法規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1、基礎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2、專用法律法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
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進出境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
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商業倉庫管理辦法
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3、輸電網以約和標准
商標注冊條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商務部關於貫徹實施《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
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
超市購物環境標准
(3)批發零售法規擴展閱讀: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中國商業聯合會把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作為一項中心任務來抓,資格認證,持證上崗,人才入庫,統一交流,既體現了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又適應當前零售業發展對人才的迫切需要。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編者組織了全國著名的零售專家和學者,編寫了「現代零售概論」、「現代零售實務」、「現代零售戰略與管理」和「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一套叢書。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不僅作為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培訓的教材,也成為所有從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參考書籍。
『肆』 批發零售在法律上怎樣定義
批發業是指批發商向批發、零售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機關批量銷售生活用品和生產資料的活動,以及從事進出口貿易和貿易經紀與代理的活動。批發商可以對所批發的貨物擁有所有權,並以本單位、公司的名義進行交易活動;也可以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銷售商;還包括各類商品批發市場中固定攤位的批發活動。零售業指從工農業生產者、批發貿易業或居民購進商品,轉賣給城鄉居民作為生活消費和售給社會集團作為公共消費的商品流通企業。它是百貨商店、超級市場、專門零售商店、品牌專賣店、售貨攤等主要面向最終消費者(如居民等)的銷售活動。包括以互聯網、郵政、電話、售貨機等方式的銷售活動。還包括在同一地點,後面加工生產,前面銷售的店鋪(如麵包房)。
『伍』 商貿零售企業的標准
商貿企業與商業企業在稅法中的有關定義如下所述: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33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中的「商貿企業」界定為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台,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二)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商業企業的范圍一般來說包括商貿企業,但不可一概而論,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文件中,「商貿企業」與「商業企業」所指還是有其特殊的內涵及外延,因此,對於這兩個名詞應當依據其出處作具體、恰當的理解。
這與銷售額和人員多少沒有直接關系。
『陸』 關於直銷法律法規有那些
直銷(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銷聯盟的定義,直銷指以面對面且非定點之方式,銷售商品和服務,直銷者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通路,直接從顧客接收訂單。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一、《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外商投資轉型企業有關規定的公告》
七、直銷企業如何繳納保證金
八、《商務部關於答復涉及直銷業有關問題的函》
九、《直銷法規知識》
十、韓國<<直銷法>>
十一、香港《多層式推銷禁止條例》
十二、台灣《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十三、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
十四、馬來西亞《直銷法》
十五、《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著名的455文件)1998年06月18實施,將於2006年12月1日廢止
十六、《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實施
十七、《傳銷管理辦法》1997年1月10日實施,已廢止
十八、中國直銷立法進程
十九、《關於〈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很著名的31號文件)2002年4月1日實施,將於2006年12月1日廢止
二十、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著名的55號文件)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
二十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實施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01年4月18日實施
二十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迅速開展廣泛宣傳、深入揭批、嚴厲打擊傳銷及變相傳銷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
二十五、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
二十六、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在我國有那些法律法規依據?
二十七、商務部《關於發布<直銷員證>式樣的公告》
二十八、商務部《關於發布<直銷培訓員證>式樣的公告》
『柒』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原先只寫了零售,現在想改為批發零售怎麼弄
這個屬於經營范圍變更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經營范圍所需資料清單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經營范圍 ;
3、公章;
4、原公司章程;
變更經營范圍具體說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託書》;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作出的關於變更公司名稱、住所、執行董事、注冊資本、股東、營業期限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6.變更經營范圍的應提交董事會成員簽名或執行董事關於變更經營范圍的決議;變更的經營范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許可的,應提交審批文件或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捌』 批發零售酒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需要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和《酒類零售許可證》。
兩種的用途也是不一樣的,就跟字面的意思一樣一種是用來做批發的,辦理的一般都是廠家、生產商等等,一種是用來零售的,辦理的對象一般都是超市、商店等。
一、辦理酒類零售許可證的流程及材料
1、辦理酒類零售的前提必須先拿到食品流通預包裝食品(不含熟食鹵味)、才可以辦理酒類零售許可證。
2、地址的房產租賃合同以及房產證的復印件
3、地址必須為商用
4、拿到營業執照後憑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酒類許可
二、申領《酒類零售批發許可證》者,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主體應是獨立的法人或合夥企業;
2、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符合有關規定,其中:注冊資金人民幣50萬元以上,倉儲面積80平方米以上,經營場所面積50平方米以上;
3、企業營業執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
4、有兩名以上掌握酒類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和管理制度;
(8)批發零售法規擴展閱讀:
申領《酒類零售批發許可證》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企業核准名稱);
3、法人代表身份證明,住所證明;
4、倉儲面積,經營場所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5、產銷雙方法定協議書或授權書;
6、生產廠家的酒類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
7、代理企業產品的質量標准;
8、產品的質量,衛生檢驗合格報告(國產酒)或商檢部門的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酒);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的流程及材料
9,有兩名以上掌握酒類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和管理制度(提供人員信息,到時去培訓);
10、公司實際辦公地空間平面圖(以實際布置自己繪制)
『玖』 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是如何規定的呢
1、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採用國際標准書號(ISBN)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不包括報紙、期刊、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為批發、零售環節,不包括印製、出版環節。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