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共設施用地可以協議出讓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㈡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底價如何確定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㈢ 什麼情況下土地可以協議出讓
劃撥和協議出讓是兩個東西,沒有必然聯系。
劃撥是一種土地出讓方式,一般是無償地給機關,學校等,這類土地肯定不能作為經營性用途。
協議出讓,也是一種出讓方式,但是和劃撥不同,這個肯定要出土地出讓金的,是可以作為經營性用途的。
現在一般只有工業用地才會有協議出讓,而且多數走的是先協議,後招拍掛的流程。
㈣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低價如何確定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如果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㈤ 協議出讓和招拍掛有什麼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土地類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的范圍,即:商業、旅遊、娛樂和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用地(主要有:工業、倉儲、或其他重點扶持的項目用地)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在政策執行概念上可以這樣理解:掛牌出讓為土地出讓的一般方式,協議出讓是土地出讓的特殊方式。
2、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價方式不同。
協議出讓是政府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定價的,而掛牌出讓則是社會公開競價。
3、土地出讓最低價的限定原則不同。
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不得低於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費用之和,有基準地價的,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70%;掛牌出讓的土地其起拍價就是最低價,這個起拍價是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等條件綜合評定的。
基於上述三個不同點,協議出讓的土地在修建與用途上有較為固定且嚴格的限制,若需轉讓協議出讓的用地或改變協議出讓用地的性質,都需要補齊相關費用。
補齊的額度往往以同區域內相應類型土地的掛牌成交均價或評估價作參考,扣除協議土地款部分。此外也有其他的一些變通處理辦法。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場的逐步完善,從長遠來看掛牌出讓會進一步全面取代協議出讓,協議方式應當會逐漸消亡。因為,目前的掛牌出讓方式已經集成了協議出讓方式的所有優點,同時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協議方式供地在監管力度方面的。
㈥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用途該如何辦理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㈦ 哪些情形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㈧ 什麼情況下土地可以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五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擬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應當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公布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九條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定採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條 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於出讓底價的,方可達成協議。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或者協議出讓結果的;
(二)確定出讓底價時未經集體決策的;
(三)泄露出讓底價的;
(四)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減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違反前款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採用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同時廢止。
㈨ 周口市國土資源局
周口市位於河南省東南部、黃淮平原腹地,東鄰安徽阜陽,西接漯河、許昌,南與駐馬店相連,北與開封、商丘接壤。轄淮陽、鹿邑、扶溝、沈丘、太康、鄲城、西華、商水8個縣和項城市、川匯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面積1196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860724.56公頃,總人口1091萬人。周口市有6400多年的燦爛文明史,享有「華夏先驅,九州聖跡」之譽,是羲皇故都、老子故里,是中華農業文明的重要發祥地,也是中華龍文化、根祖文化、道家文化的重要發祥地。
張楸A 黨組書記、局長
楊安生 黨組副書記、調研員
竇中文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洪義 黨組成員、副局長
胡大偉 黨組成員、副局長、紀檢組組長
孫紹輝 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思龍 助理調研員
侯奇助 理調研員
成富才 助理調研員
張楸A簡介:河南省周口市人,1961年8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1981年11月~1986年12月,在周口市廣播事業局工作;1986年12月~1988年8月,周口團地委辦事員;1988年8月~1990年4月,任周口團地委學校部副部長;1990年4月~1993年1月,任周口團地委學校部部長;1993年1月~1996年5月,任周口市團地委副書記;1996年5月~2001年4月,任周口蓮花味精廠副處級幹部;2001年4月~2004年3月,任中共周口市委辦公室副主任;2004年3月至今,任周口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機構設置】局機關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監察科、規劃科、行政審批服務科、財務科、耕地保護科、用地審批管理科、地籍管理科(測繪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礦產與地質管理科、信訪工作科、人事科教科、離退休幹部科、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等15個科室。設川匯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市地產估價事務所、市土地勘測規劃設計室、市地產中心(周口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執法監察隊7個二級機構。全局及局屬單位共有幹部職工252人。
【土地資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周口市土地總面積為1196104.32公頃。其中,農用地面積972616.22公頃,建設用地面積197119.78公頃,未利用地面積26368.32公頃,分別占土地總面積的81.32%、16.48%和2.20%。農用地中,耕地面積860724.56公頃,園地面積5328.97公頃,林地面積44660.22公頃,交通用地(農村道路)面積25935.00公頃,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坑塘水面,溝渠)面積3465.47公頃,其他土地(設施農用地,田坎)面積1502.00公頃。建設用地中,城鎮村及工礦用地面積185065.44公頃,交通運輸用地(農村道路除外)面積10293.71公頃,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水庫水面,水工建築用地)面積1760.63公頃。未利用地中,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水庫水面,水工建築用地,坑塘,溝渠除外)面積26214.73公頃,草地(其他草地)面積115.71公頃,其他土地(設施農用地,田坎除外)面積37.88公頃。
周口屬於平原地帶,耕地坡度都小於2度,平地面積860724.56公頃。周口市可調整地類總面積為8082.49公頃,其中可調整果園154.02公頃,可調整其他園地10.46公頃,可調整有林地5784.73公頃,可調整其他林地2131.49公頃,可調整坑塘水面1.79公頃。
【耕地保護】201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與周口市簽訂的責任目標為耕地保有量指標不低於85.37公頃,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不低於72.02公頃,周口市嚴格執行耕地先補後占、佔一補一制度,堅決杜絕只佔不補、占優補劣現象。對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申報的補充耕地項目,周口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技術人員逐宗現場踏看和認真篩選,並嚴格核對審查相關材料和圖件。按照規定程序,全市批准立項耕地佔補平衡項目12個,可新增耕地727.1514公頃;建設佔用耕地用地報件35批次,共計佔用耕地518.354公頃,全部實現了先補後占、占補平衡。2010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達到1292萬余畝。
【土地綜合整治】周口市上報33個土地綜合整治試點村項目,至2010年底,第一批5個項目已經周口市政府批准,上報河南省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已經開工建設或正在做開工准備工作;5個已經市級審查,正在做最後修改。通過整治和開發,提高了耕地質量,改善了農村生產和農民生活條件。
【土地出讓】2010年,出讓土地171宗,總面積561.45公頃,合同總價款16.1億元;收回閑置土地1宗(周口悅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宗地),面積9.65公頃;盤活存量建設用地367.93公頃;全市標准化廠房總建築面積46.5萬平方米。
【建設用地管理】2010年先後完成了漯阜鐵路電氣化改造工程,東郊變電站,沙北污水處理廠,東新區二路、三路、四路、十五路等20多個重點項目的用地報批工作,全市共報批50個批次和2個單獨選址,報批總面積達961.55公頃,批准徵收面積743.20公頃;辦理用地預審15件,面積79.19公頃;開展房地產用地專項整治工作,對在整治中發現的未按合同約定開工、竣工的房地項目,將保障性住房用地改變為商服用地的項目依法進行處理;開展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計劃編制工作,全年城市住房供地計劃總量為190公頃,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用地佔73%;全市普通商品住房供地151.9公頃,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38.3公頃。
【節約集約用地】為有效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周口市政府構建三級組織和相關部門領導保障體系,首批確定川匯區為試點單位,制定創建方案,專門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同時,鼓勵招商引資項目入駐產業集聚區,鼓勵建設和使用三層以上的多層標准廠房,支持外資企業投資建設多層標准廠房;鼓勵產業集聚區轉變發展方式、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縣域集聚區的工業項目投資強度不低於省級開發區相應標准,嚴禁向不符合產業集聚區規劃的產業項目、「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項目供地。
【粘土磚瓦窯整治】2010年拆除死灰復燃粘土窯廠49座(包括吊絲窯),搗毀磚坯168萬塊;沒收銷毀制磚設備35台;累計復墾窯廠佔地26100多畝,至2010年底,全市新型牆材企業170家,年生產能力70億標磚,年節約耕地2000畝以上。
【地籍管理】完成二次土地調查工作和統一試點更新、年度變更調查等任務;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率達到97%,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率達到85.53%。
【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全國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電視電話動員會後,周口市國土資源系統按照「五步查找法」(自己找、大家提、群眾評、組織點、領導審),強力推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參加廉政風險點排查2335人,排查出廉政風險點7234條。其中,A級廉政風險點422條,B級廉政風險點754條,C級廉政風險點6058條。制定防範措施8109條。經過自查,在土地工程建設領域未發現有突出問題,但是也存在著補充耕地投資標准低、補充耕地所需資金撥付慢、補充耕地儲備工作開展緩慢、無地可補影響建設用地的正常報批等現象。主要原因是,各縣(市、區)普遍存在財政困難,對耕地保護工作實際投入不足,尤其是對耕地開墾費撥付緩慢,導致耕地佔補平衡項目不能及時實施,不能形成足夠的、及時的補充耕地儲備,個別縣(市)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建設項目用地正常報批。各縣(市、區)按照邊查邊改要求,均制定整改措施並加以落實。
【推行窗口辦公】周口市國土資源局經市編辦批准正式成立行政審批科,全面推行窗口辦公。實行窗口接待、首問負責、封閉運行、接辦分離、限時辦結、行政服務的一條龍審批服務模式,按時辦結率達95%以上。2010年5月,此窗口被河南省紀委命名為「河南省優質服務窗口」、被河南團省委命名為「河南省青年文明號」。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2010年,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全面完成,市、縣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經省政府正式批復,192個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市政府批復。
【基礎測繪】周口市D級GPS三維空間大地控制網項目順利通過河南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站驗收。
【科普工作】《周口市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技術研究》科研項目獲得省級科技獎勵二等獎;《河南省三項整治農村土地流轉與耕地保護研究》和《周口市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應用研究》通過省廳專家論證。
【信息化建設】完成國土資源業務網系統建設項目,實現了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網路互聯互通。
【鄉所建設】「人民滿意國土資源所」創建扎實推進,沈丘縣、項城市被表彰為河南省基層國土資源所先進縣(市),淮陽縣魯台鎮等109個國土資源所分別被省廳表彰為優秀國土資源所、先進國土資源所和標准國土資源所。對基層所1100多名幹部職工進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輪訓。
【執法監察】2009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實際監測周口市土地444宗。其中,違法用地宗數佔新增建設用地總宗數的26.57%,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總面積的11.41%。通過整改,全市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面積的比例由11.41%降為9.80%,如扣除漯阜鐵路項目違法用地,違法佔用耕地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面積的比例為4.2%。加大巡查工作力度,開展違法違規用地專項整治行動,曝光10起嚴重違法佔地案件,國土資源違規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土地違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積同比分別下降27%、45%。
【涉土信訪】全面實施周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出台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在現有徵地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普遍提高20%以上。組織有關縣(市、區)拆遷安置部門到洛陽、濟源等地學習留地安置先進經驗,並結合市內實際研究留地安置辦法,啟動建設了張寨、康店兩個佔地260畝的安置小區。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到位,避免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健全信訪評估制度,強化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堅持領導包案、責任到人,分類指導、因案施策,把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有效化解了涉土矛盾糾紛。2010年,全市(含各縣市區局)國土資源系統共接待群眾來訪174起395人次,受理群眾來信71件,電話93次,其中周口市國土資源局直接接待45起61人次,與上年度同期相比下降近11%。因違法違規用地、破壞耕地等導致赴京上訪24起,赴省上訪12起,較上年同期下降21%,結案率99%,群眾滿意率86%。
(李北斗)
㈩ 02年以後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商業或者住宅用地嗎
2007年10月1日起,我國才從法律上明確禁止經營性土地協議出讓。之前都可以鑽法律空子,所以,雖然2002年的政策規定不能協議出讓,但並非法律,沒有強制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