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消費稅問題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㈡ 哪些商品要交消費稅
消費稅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生產、委託加工、零售、批發和進口應稅消費品。從消費稅的徵收目的出發,目前消費稅應稅消費品被定為14類貨物,即消費稅有14個稅目。
1.煙:包括卷煙(進口卷煙、白包卷煙、手工卷煙和未經國務院批准納入計劃的企業及個人生產的卷煙)、雪茄煙和煙絲三個子目。
2.酒及酒精:酒類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種工業、醫用和食用酒精。
【提示】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徵收消費稅,同時,啤酒價款作為服務業或娛樂業營業額的組成部分,還要繳納營業稅。
3.化妝品:包括各類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
【提示】應征消費稅的化妝品不包括:舞台、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妝油、油彩。
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是指以金、銀、珠寶玉石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製作的各種純金銀及鑲嵌首飾,以及經採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對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
5.鞭炮、焰火
【提示】鞭炮、焰火不包括:體育上用的發令紙、鞭炮葯引線。
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7個子目。
7.汽車輪胎:包括用於各種汽車、掛車、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上的內、外輪胎。
【提示】汽車輪胎不包括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的專用輪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線輪胎免徵消費稅,翻新輪胎停止徵收消費稅。
【關注變化的內容】子午線外胎改為子午線輪胎。
8.小汽車
【提示】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不包括電動汽車、車身長度大於7米(含),並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
9.摩托車
【提示】對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發動機汽缸總工作容量不超過50ml的三輪摩托車不徵收消費稅。
10.高爾夫球及球具:指從事高爾夫球運動所需的各種專用裝備,包括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及高爾夫球包(袋)等。
11.高檔手錶:是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每隻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錶。
【提示】每隻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各類手錶不屬於消費稅征稅范圍。
12.遊艇。
13.木製一次性筷子。
14.實木地板:以木材為原料。
㈢ 消費稅的稅收規定有哪些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流轉稅的范疇。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具體規定,見網路網頁鏈接
㈣ 批發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是不是消費稅納稅人
不是。
消費稅只是在消費品生產、流通或消費的某一環節一次性徵收,而不是在消費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的每一個環節徵收。
消費稅的納稅環節,是應稅消費品在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根據條例規定,具體有以下四種情況: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銷售的(即自產自銷),由生產者於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3)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由海關代征。
對於消費稅四個方面的應稅行為,消費稅規定了以下四個環節:生產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為銷售環節;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環節;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為受託方交付消費品的環節;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報關進口環節。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不退消費稅。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進行規定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
http://www.cnnsr.com.cn/jtym/swk/20060120/20060120144051101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