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叫限額以上企業
限上企業:是限額以上貿易企業的簡稱。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就一定規模以上的商業企業。具體為:
1、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包括2000萬元,下同),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
2、零售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60人以上;
3、住宿業:星級飯店或旅遊飯店;
4、餐飲業:年營業總收入2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40人以上。
(1)限額以下批發和零售業樣本單位調查表擴展閱讀:
限額以下企業一般主要針對批發零售業和住宿餐飲也來說的,一般是指企業的年銷售額或者年營業收入處於某一區間的企業。
一、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和零售業:企業年營業收入在200-2000萬元的批發法人企業;
二、住宿和餐飲業:企業年營業收入在200-500萬元的法人企業。
B. 什麼叫限額以下企業
限額,這里指的是銷售限額。一般以年銷售額為准。比如年銷售額5000萬元以下企業,可以表述為限額5000萬元以下企業。
C. 限額以下批發和零售業樣本單位基本情況商品銷售額怎麼計算
批發和零售業商品購進
銷售和庫存額統計表中商品銷售額,應該是利潤表中主營業務收入數。
D. 什麼是限額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額
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Total Retail Sales of Consumer Goods)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行業直接售給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
其中,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是指售予城鄉居民用於生活消費的商品金額;對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是指售給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等,公款購買的用作非生產、非經營使用與公共消費的商品金額。
在各類與消費有關的統計數據中,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是表現國內消費需求最直接的數據。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是國民經濟各行業直接售給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總額。它是反映各行業通過多種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會集團供應的生活消費品總量,是研究國內零售市場變動情況、反映經濟景氣程度的重要指標。
E. 什麼是:限額以下服務業企業
限額以上單位:我國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統計報表制度,對納入定期統計報表范圍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以及住宿餐飲企業的銷售(營業)額及從業人員標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為:(1)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包括2000萬元,下同),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2)零售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在60人以上;(3)住宿業:星級飯店或旅遊飯店;(4)餐飲業:年營業總收入200萬元以上,同時年末從業人員40人以上。不滿足以上條件的企業就是限額以下企業。
F. 最新的規模以上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是什麼
最新企業劃分標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二、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准。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採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 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採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採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採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採用資產總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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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G. 限額以上零售業和限額以下零售業是怎麼分的
限額以上零售業和限額以下零售業的區分主要是依據銷售(營業)額。
限額以上零售業主要包括:
1、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包括2000萬元,下同);
2、零售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500萬元以上;
3、住宿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以上;
4、餐飲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以上。
對於限額以上的規定企業主要是對納入定期統計報表范圍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以及住宿餐飲企業的銷售(營業)額及從業人員標准作出規定,所以統計年鑒上的數據都是限額以上的。
限額以上就是指在有額度限制之上的企業,限額以下就是指在額度限制之下的企業。
統計年鑒上分的標准就是相關的銷售(營業)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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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的發展模式:
1、連鎖商業。
指眾多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零售企業,在核心企業(連鎖總部)的領導下,以經濟利益為連接紐帶,統一領導,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通過規范化經營管理,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現代流通組織形式。
2、連鎖超市。
是連鎖商業形式和超級市場業態兩者的有機結合。它是我國現代零售業主流,在發展中進一步細分和完善。如大型綜合連鎖超市(GMS),主要經營大眾商品,其中70%是百貨,30%是食品。又如倉儲式會員店連鎖超市,以零售方式運作批發,採用會員制。
3、特許經營。
是一種根據合同進行的商業活動,體現互利合作關系。一般是由特許授予人(簡稱特許人)按照合同要求,約束條件給予被授予人(簡稱受許人,亦稱加盟者)的一種權利,允許受許人使用特許人已開發出的企業象徵(如商標、商號)和經營技術、訣竅及其他工業產權。特許經營分為:
(1)商品商標型特許經營。
(2)經營模式特許經營。
(3)轉換特許經營。
4、商業街。
由經營同類的或異類的商品的多家獨立零售商店集合在一個地區,形成的零售商店集中區,也有集購物、休閑、娛樂綜合功能的商業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