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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零售化肥免不免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7-19 07:01:23

『壹』 化肥的增值稅問題

免稅的,依據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

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貨物免徵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酯、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精、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
二、對生產銷售的尿素統一徵收增值稅,並在2001、2002年兩年內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2001年對徵收的稅款全額退還,2002年退還50%,自2003年起停止退還政策。增值稅具體退稅事宜,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原徵收增值稅的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對原免徵增值稅的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恢復徵收增值稅和實行先征後退政策以及對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關於延續若干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明電[2000]6號)第四條同時停止執行。

『貳』 納稅人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化肥免徵增值稅

賣給誰都一樣,關鍵是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
你在免稅情況,進項稅額就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直接進入貨物成本中
你在放棄免稅情況,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進入貨物成本中

由此你可以根據自己企業的情況算算毛利是多少,然後決定是否放棄免稅。

『叄』 哪些業務不能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具體指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免徵增值稅。
(八)、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九)、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稅固定資產是相對免稅固定資產而言的,免稅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②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③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2.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二、農業生產資料貨物免徵增值稅
(一)、農膜
(二)、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於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稅收管理員應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保管,以備檢查。
(三)、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脂、百菌清、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脂、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脂、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草、殺早雙、順式氯氰菊酯、涕來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發和零售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不包括農機配件)。
三、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政策
自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四、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政策
對供電部門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及電工經費)免徵增值稅。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

(一)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二)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既銷售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上述鮮活肉蛋產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增值稅免稅政策。

『肆』 銷售農資增值稅免徵嗎

農資可免徵增值稅:
一、生產銷售的各種農膜。
二、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3種養分中至少有2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三、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脂、百菌清、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脂、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脂、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蟬、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征稅)、農葯、農機。

『伍』 請問化肥行業國家收不收增值稅如果收,收多少化肥行業間發生往來,開什麼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生產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合肥(企業生產復合肥產品所用棉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免徵增值稅。
批發和零售化肥免徵增值稅。
2004年12月1日起鉀肥有免稅改為即征即退;
2005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如果化肥免稅無論生產環節免稅還是零售環節免稅只能開局普通發票,如果為即征即退可以開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

『陸』 生產銷售農葯是否免徵增值稅及如何征稅

生產銷售農葯不免增值稅,農葯的增值稅從2018年5月1日起,農葯的增值稅由11%降為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6)批發零售化肥免不免增值稅擴展閱讀

增值稅的起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柒』 小規模商業銷售化肥企業是否免稅開具什麼樣的發票增值稅申報表應該怎樣填報

免稅的,依據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

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貨物免徵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酯、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精、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
二、對生產銷售的尿素統一徵收增值稅,並在2001、2002年兩年內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2001年對徵收的稅款全額退還,2002年退還50%,自2003年起停止退還政策。增值稅具體退稅事宜,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原徵收增值稅的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對原免徵增值稅的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恢復徵收增值稅和實行先征後退政策以及對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關於延續若干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明電[2000]6號)第四條同時停止執行。

化肥是免稅項目,但是還是你是小規模納稅人的商業企業,用稅控機開票吧,現在商業裁剪發票都不讓用了,納稅申報表就填實際是多少,減免多少,最後應繳就為零,具體你最好詳問專管員

『捌』 哪些化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

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1、有機肥料。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3、生物有機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8)批發零售化肥免不免增值稅擴展閱讀

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2、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玖』 有機肥料是否免增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08]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科學調整農業施肥結構,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機肥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一)有機肥料

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三)生物有機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三、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四、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一)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2.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

2.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納稅人的後續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所提供的肥料登記證、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備案證明失效的,應停止其享受免稅資格,恢復照章征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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