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貿零售企業的標准
商貿企業與商業企業在稅法中的有關定義如下所述: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33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中的「商貿企業」界定為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台,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二)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商業企業的范圍一般來說包括商貿企業,但不可一概而論,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文件中,「商貿企業」與「商業企業」所指還是有其特殊的內涵及外延,因此,對於這兩個名詞應當依據其出處作具體、恰當的理解。
這與銷售額和人員多少沒有直接關系。
2. 批發兼零售的門店員工工資怎麼算最好
批發兼零售的門店員工工資怎麼算最好?
我是員工就希望:1,底薪+提成+獎金與計時掛鉤。
3. 企業職業基本工資標準是怎麼定的
可以按照以下幾個標准作參考:
1.企業基本工資制度主要有:
(1) 結構工資制度:是把職工工資劃分成若干組成部分,構成動態性的工資結構模式,用「工資分解」的方式,確定和發揮各部分工資各自不同的功能,克服原來等級工資制將勞動者工作年限長短、技術水平高低、勞動態度的優劣、貢獻的大小等因素混雜在一起,用混合式方式確定工資等級而帶來的某些弊病。結構工資一般有四部分組成:a.工資;b.(崗位、技能、職稱)工資;c.平均工資;d.獎勵工資。
(2)崗位工資制度:按照不同工作崗位的工作難易、勞動輕重、責任大小以及勞動環境確定工資標准,同一崗位規定一個或幾個工資標準的一種工資制度。
(3) 崗位技能工資制度:以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和勞動條件等勞動要素的評價為基礎,以崗位工資和技能工資為主要內容,按照職工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確定勞動報酬的一種工資制度。
(4) 等級工資制度:根據勞動的復雜程度、繁雜程度和工作責任大小等因素,將各類勞動劃分成不同的等級,並按等級規定工資標準的工資制度。等級工資制度又分為即使等級工資制度和職務等級工資制度。
2.工資形式是指計量勞動者和支付勞動報酬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
(1) 計時工資: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工資等級以及工資標准檢驗和支付勞動報酬的工資形式。
(2) 計件工資:按照勞動者生產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計量和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形式。計件工資有直接無限計件工資、間接計件工資、累進計件工資等形式。
(3)定額工資:按照勞動定額完成的情況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
(4) 浮動工資:勞動者勞動報酬隨著企業經營好壞及勞動者勞動貢獻大小而上下浮動的一種工資形式。
(5) 獎金:獎金是對超額勞動的補貼,以現金方式給予的物質鼓勵。
(6) 津貼 :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補償的一種工資形式。主要有崗位津貼、地區津貼、生活津貼。
3.工資保障
工資保障:是指保障勞動者依法獲得工資,維護其基本生活的法定製度和措施。它主要包括兩部分:
(1) 最低工資保障
最低工資保障是國家以法定形式確定最低工資標准,確保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需要。最低工資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綜合參考各種因素確定和調整,並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2) 工資支付保障,這是勞動者獲得的全部應得工資及其所得工資支配權的保障。
4. 商業企業中批發人員、零售人員、行管人員的工資分別計入哪個科目
批發人員,零售人員的工資記入
銷售費用
,
行管人員的工資記入
管理費用
5. 民事案件中,受害者是從事批發零售業,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般是根據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這還要看看受害者有沒有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減少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有些法院按當地最低工資計算,有些法院按當地按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廣東的2011年批發業按44116元/年計算,零售業按 27139元/年計算,兩者間是按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會取得較高的賠償。
6. 勞動法的最底工資標準是否適用零售行業
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所有的用人單位,包括零售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