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煙草專賣法規
你的問題表述得不太清楚,我的理解如下:
1、因為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詳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只有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准、價格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詳見第十條)。所以,對煙農補助應由國家以及地方煙草管理部門承擔,而不是煙草生產單位;
2、國家對煙田、煙農的補貼,通常通過煤炭補貼、提高收購價格等方式進行,由各地煙草專賣局執行。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2007年煙葉收購價格政策的通知》就是通過提高收購價格來補貼煙農。但也存在地方煙草部門通過其它手段來抵消這種補貼。所以,我在想,你所提的問題是不是因為有地方煙草部門將這種補貼轉嫁給煙草生產企業?任何行政收費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支持,因為煙草管理部門只有執法權而不是立法權,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通篇都沒有明確地方煙草部門有權向生產企業收取這樣的費用,因此,這種名義下的收費是違法的,可以根據行政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3、如果煙草生產單位自願向煙農支付補助,表面上來看是合法的。但問題在於,煙草生產單位這樣做的目的何在?如果這樣做是為了換取煙草管理部門的傾斜性執法或其它可能不合法目的,可能會涉嫌違反不正當競爭或其它法律。因為你的問題比較空泛,所以,我也不好作太多定論。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其實,比較不完善,也缺乏監督機制,因此,是否違法往往需要真正的受害人去申訴才有可能被發現。
B. 煙草專賣法是誰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1年6月29日通過, 主席令46號發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C. 酒類批發管理條例
這條規定限制的是酒廠(生產酒的企業)不能向沒有許可證的單位批發酒類,也就是說,如果單位、酒店沒有取得酒類經營許可證的話,不能直接到酒廠去批發酒。你作為經營酒類批發的單位,批發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受這條規定的限制。
D.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煙葉種植、煙草製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草種植和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進出口等煙草專賣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其中,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領導與監督,協調解決煙草專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交通、鐵路、民航、郵政、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
(二)依法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
(三)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准運證等證件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四)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煙草公司應當按照國家下達的煙葉收購計劃和種植規劃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生產收購合同,約定煙葉種植面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推廣優良品種,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資金扶持。
第八條 煙草公司應當在煙葉種植區域依法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准、價格統一收購煙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葉收購站(點)應當展示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葉等級樣品,公布等級價格,並嚴格執行計量標准和質量等級標准。
第九條 在煙葉收購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級壓價收購煙葉;
(二)拒收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煙葉;
(三)拖欠煙葉收購貨款;
(四)包庇、縱容非法收購煙葉,為非法收購煙葉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煙葉種植者對煙葉收購站(點)確定的煙葉等級有異議的,可以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煙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的煙葉評級小組復核。煙葉種植者或者煙葉收購站(點)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核定。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准,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煙草製品質量。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經營者供應卷煙、雪茄煙。
第十二條 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內名優卷煙、雪茄煙調劑,並指導各級煙草公司合理布點,按需投放,引導消費,保障供給。
第十三條 煙草專賣批發業務由煙草公司統一經營。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製品。
第十四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向卷煙、雪茄煙零售經營企業和個人提供貨源,或者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批發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加註煙草專賣防偽標識。煙草專賣防偽標識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應當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經營。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在發證機關所在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卷煙零售經營企業和個人儲存、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有煙草專賣防偽標識。
第十八條 在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
(二)銷售走私煙草專賣品;
(三)為走私煙草專賣品或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提供設備、場所、資金、帳戶、運輸工具等便利條件;
(四)以經營為目的,非法收購卷煙、雪茄煙。
第十九條 禁止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廣告。
第二十條 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准運證。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使用過期、復印、塗改、偽造或者重復使用的准運證;
(二)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與准運證核定的品種、規格、數量、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不符的;
(三)無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證明,郵寄或者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 外國煙草公司常駐代表機構和省外煙草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卷煙、雪茄煙促銷活動所需卷煙、雪茄煙,應當從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自行或者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品交易市場和煙草專賣品存放地依法進行煙草專賣檢查;
(四)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自行或者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車輛或者船舶進行檢查;
(五)處理有關涉案物品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證據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銷毀、拍賣或者由煙草企業收購。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煙葉收購站(點)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煙葉種植者造成損失的,煙草公司應當依法賠償。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煙草製品貨值金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其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無煙草專賣防偽標識的卷煙、雪茄煙,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違法所得,以及用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的工具、設備、原輔材料、包裝物,並處以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煙草、工商、海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走私的煙草專賣品,並處以走私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購的卷煙、雪茄煙。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公司及有關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
(二)擅自處理或者私分沒收的煙草專賣品;
(三)走私煙草專賣品;
(四)制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
(五)為非法經營、走私、制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行為提供便利;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移交而不移交的,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是指按照同一品名的正品煙草專賣品當地同期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的價值。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 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是"三類醫療器械(批發)"這家公司能否把產品賣給個人批發與零售的區別是什麼
不能,批發企業賣出的醫療器械的對象也必須是有證的企業,且你我雙方都沒有超經營范圍的品種,要給對方開正規的發票,零售就差別大了,可以買給個人的。
F.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3號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公布修改電信條例等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料加工製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於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劑和色素。 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七條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准運證並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十五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規劃。
第十六條煙葉由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依法統一收購。煙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收購煙葉。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設區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第十七條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煙葉評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第十八條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煙草製品的生產
第十九條設立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應當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條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
第二十一條禁止使用霉爛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第二十二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 煙草製品的銷售
第二十三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製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製品。
第二十六條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製品。
第二十七條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市場供需情況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卷煙、雪茄煙調撥任務。
第二十九條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製品。霉壞、變質的煙草製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製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一條假冒商標煙草製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賣品、國產煙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超過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塗改、復印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
(三)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海關監管的煙草製品的轉關運輸,按照國家有關海關轉關運輸的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生產和銷售
第三十六條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只能從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不得將其產品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七條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煙草專用機械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煙紙、濾嘴棒及煙用絲束。
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三十九條設立外商投資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立項。
第四十條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十一條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內,並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共同加鎖管理。海關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免稅進口計劃分批核銷免稅進口外國煙草製品的數量。
第四十二條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的,只能零售,並應當在卷煙、雪茄煙的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
第四十三條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專供出口」中文字樣。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案件,並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品的走私販私、假冒偽劣行為。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煙草專賣工作的實際情況,在重點地區設立派出機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派駐人員。派出機構和派駐人員在派出部門的授權范圍內監督、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四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以及充抵罰金、罰款和稅款的煙草專賣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
第五十條對檢舉煙草專賣違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
(二)擅自收購煙葉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沒收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二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以及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除煙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1.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萬支為1件)的;
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3.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
4.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
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
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7.利用特種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四)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煙草製品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製品公開銷毀;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五十四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製品價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擅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批發總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從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所購煙草專賣品價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免稅進口的煙草製品不按規定存放在煙草製品保稅倉庫內的,可以處煙草製品價值50%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沒有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的,可以處非法經營總額50%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拍賣企業未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或者不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擅自拍賣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拍賣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取消其拍賣煙草專賣品的資格。 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G. 采購煙花爆竹不得什麼和什麼應當由專業人士什麼燃放的煙花爆竹嚴禁從事什麼批發經營
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葯、黑火葯、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葯、黑火葯、引火線。
H. 國家安監總局65號令的內容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5號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已經2013年9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楊棟梁
2013年10月16日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以下簡稱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批發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四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對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和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審批。
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葯樣品;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第五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管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統一批發許可編號,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管局)根據省級安全監管局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和統一編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安全監管局,與市級安全監管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發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六條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並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四)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至少包括: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倉庫保管守衛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報告制度、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產品檢驗驗收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違規違章行為處罰制度、企業負責人值(帶)班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裝卸(搬運)作業安全規程;
(六)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八)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並應用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
(九)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和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的企業,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必要的黑火葯、引火線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專用運輸車輛能夠滿足其配送服務需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第八條批發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文件復製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登記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庫區外部安全距離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布置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八)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的企業自有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書復製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發證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在更正後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和設有1.1級倉庫的企業,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批發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決定頒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批發許可證。
發證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現場核查和企業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
批發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批發企業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三)安全生產標准化達標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批發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批發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再現場核查,直接辦理批發許可證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
(二)取得批發許可證後,持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准化二級以上的;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
第十五條批發企業在批發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和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變更後的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文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製件;
(三)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製件。
批發企業變更經營許可范圍、儲存倉庫地址和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三章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煙花爆竹。
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葯、黑火葯、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葯、黑火葯、引火線。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危險等級和核定限量。
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第二十四條批發企業對非法生產、假冒偽劣、過期、含有違禁葯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應當及時、妥善銷毀。
對執法檢查收繳的前款規定的煙花爆竹,不得與正常的煙花爆竹產品同庫存放。
第二十五條批發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並留存3年備查。
黑火葯、引火線批發企業的采購、銷售記錄,應當自購買或者銷售之日起3日內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正本。批發企業應當在儲存倉庫留存批發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核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統,並定期向社會公告取證企業的名單。
省級安全監管局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並於每年3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告安全監管總局。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葯樣品的;
(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煙花爆竹的;
(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
(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葯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
(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
(七)未將黑火葯、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
(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後,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
(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條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一)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葯、黑火葯、引火線的;
(二)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的。
第三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經營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審查、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式樣。
第四十一條省級安全監管局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監管總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I. 誠尋2011年11月份修訂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0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已經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1月22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煙葉種植、煙草製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草種植和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進出口等煙草專賣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其中,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領導與監督,協調解決煙草專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交通、鐵路、民航、郵政、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
(二)依法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
(三)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准運證等證件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四)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七條煙草公司應當按照國家下達的煙葉收購計劃和種植規劃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生產收購合同,約定煙葉種植面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推廣優良品種,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資金扶持。
第八條煙草公司應當在煙葉種植區域依法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准、價格統一收購煙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葉收購站(點)應當展示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葉等級樣品,公布等級價格,並嚴格執行計量標准和質量等級標准。
第九條在煙葉收購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級壓價收購煙葉;
(二)拒收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煙葉;
(三)拖欠煙葉收購貨款;
(四)包庇、縱容非法收購煙葉,為非法收購煙葉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煙葉種植者對煙葉收購站(點)確定的煙葉等級有異議的,可以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煙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的煙葉評級小組復核。煙葉種植者或者煙葉收購站(點)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核定。
第十一條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准,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煙草製品質量。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經營者供應卷煙、雪茄煙。
第十二條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內名優卷煙、雪茄煙調劑,並指導各級煙草公司合理布點,按需投放,引導消費,保障供給。
第十三條煙草專賣批發業務由煙草公司統一經營。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製品。
第十四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向卷煙、雪茄煙零售經營企業和個人提供貨源,或者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煙草專賣批發企業批發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加註煙草專賣防偽標識。煙草專賣防偽標識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應當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經營。
第十七條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在發證機關所在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卷煙零售經營企業和個人儲存、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有煙草專賣防偽標識。
第十八條在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
(二)銷售走私煙草專賣品;
(三)為走私煙草專賣品或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提供設備、場所、資金、帳戶、運輸工具等便利條件;
(四)以經營為目的,非法收購卷煙、雪茄煙。
第十九條禁止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廣告。
第二十條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設立的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工商、煙草專賣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一條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准運證。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使用過期、復印、塗改、偽造或者重復使用的准運證;
(二)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與准運證核定的品種、規格、數量、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不符的;
(三)無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證明,郵寄或者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第二十二條外國煙草公司常駐代表機構和省外煙草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卷煙、雪茄煙促銷活動所需卷煙、雪茄煙,應當從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扣留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自行或者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品交易市場和煙草專賣品存放地依法進行煙草專賣檢查;
(四)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自行或者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車輛或者船舶進行檢查;
(五)處理有關涉案物品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證據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對有證據證明其有違法行為的,可以進行封存、扣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二)實施封存、扣留時,應當經本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應告知當事人實施封存、扣留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等事項。封存、扣留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因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需要延長期限的,經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五條對封存、扣留的涉案物品,涉嫌違法的當事人自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兩次書面通知或者公告後滿30日仍不接受調查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涉案物品予以沒收。其中可以變賣處理的,依法予以變賣,變賣款上繳國庫。
易霉壞變質的物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於發布公告的同時,在保質期內依法先行變賣。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銷毀、拍賣或者由煙草企業收購。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煙葉收購站(點)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煙葉種植者造成損失的,煙草公司應當依法賠償。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煙草製品貨值金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其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無煙草專賣防偽標識的卷煙、雪茄煙,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違法所得,以及用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的工具、設備、原輔材料、包裝物,並處以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煙草、工商、海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走私的煙草專賣品,並處以走私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購的卷煙、雪茄煙。
第三十五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公司及有關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
(二)擅自處理或者私分沒收的煙草專賣品;
(三)走私煙草專賣品;
(四)制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
(五)為非法經營、走私、制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行為提供便利;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移交而不移交的,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是指按照同一品名的正品煙草專賣品當地同期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的價值。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