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葯品是怎麼定價的
一、葯品的價格體系我們知道,任何一種商品的價格,通常包括成本價、出廠價、批發價(又可細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批發價)、零售價等。而對於葯品而言也是一樣。但是,由於葯品的銷售渠道相對復雜,有制葯企業、銷售代理商、醫院等環節,因此價格體系也比上面介紹的一般體系復雜。
葯品價格通常有:成本價、底價、出廠價、開票價、實際結算價、批發價、實際零售價、中標價、最高零售限價等等。1、成本價制葯企業核算的生產某種葯品所需成本費用。2、底價、出廠價、開票價、實際結算價底價實質上就是出廠價,就是成本價加上企業合理利潤後的定價。但由於葯品的銷售是由專業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的,還有大部分的葯品要經過醫院進行銷售,為了給這些銷售公司和醫院讓度利潤空間,就產生了底價代理模式。在底價代理模式下,生產企業按照政府批準的最高零售價格的15%-25%左右價格水平開票給代理商(相應地稱為15扣、25扣)。但是,為了應對國家發改委針對葯品出廠價格調查,制葯企業顯然不能再開出底價發票,需要「高開」票,這樣就產生了開票價和實際結算價。舉例:某種葯品每支的成本價4元,底價為5元(由此可知企業可賺1元)。某商業公司代理其葯品銷售,要求開票價為9元(高開),購進100支。900-500=400。假設企業所承擔的稅率為17%,400×17%=68元。因此,商業公司給企業實際的回款為568元(實際結算價),而企業開出的發票為900元,其差額需要找票沖抵。3、批發價、實際零售價狹義的批發價是指最後一級商業公司給醫院的價格;廣義上也指各級商業之間的購進價格。實際零售價是指葯品銷售終端銷售給患者的最終零售價格。對於醫院而言,批發價和實際零售價之間的加價率不能超過15%。(發改委:《關於進一步整頓葯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規定: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葯品,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4、中標價、最高零售限價按照定價權不同,葯品的定價可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定價和市場調節定價。其中,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定價時,政府會給企業一個最高零售限價,企業在此價格基礎上報出一個價格,並通過投標競標,最終取得在某地區醫院銷售的資格,而企業報出的這個價格得到認可後,即為中標價。
⑵ 葯品批發零售企業定義
根據《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章第83條 之規定,將葯品經營企業分為兩類:
「葯品零售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
「葯品批發企業: 是指將購進的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
註:( 這里「將購進的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是指葯品批發企業將購進的生產所需的原料葯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
⑶ 我國葯品價格是如何制定的
葯品價格分兩種。一個是國家定價。一個是企業自主定價。國家定價葯品有它的目錄,企業自主定價依據的是成本和市場。國家定價葯品目錄 你可以看一下文件《發改價格{2005}1205號文件》。你可以參考一下這個
附件: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頒布以來,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於政府定價。列入政府管理價格的葯品目錄中的葯品,允許葯品生產經營者在不突破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零售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具體價格。由於供過於求,多數生產企業均按低於國家規定的出廠價銷售葯品時,價格主管機關要參照其實際出廠價格,及時降低規定的出廠價格,並相應降低規定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生產企業由於降價競爭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標准,醫葯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指導企業調整結構,促進合理布局。生產成本上升、供不應求時,價格主管機關要適時提高出廠價格,並相應提高其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列入中央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代表規格品的價格,其他規格品的價格委託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以下簡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的原則制定,並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
二、關於各類葯品價格的制定。
(一)各類葯品(不含中葯材及飲片)出廠價格的作價公式為:無稅出廠價=(製造成本+期間費用)÷(1-銷售利潤率)含稅出廠價=無稅出廠價×(1+增值稅率)
1、葯品生產企業期間費用和廣告費的計算。期間費用以上年企業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額為基礎,適當考慮當年的增減因素核定。期間費用中發生的廣告費(包括推銷費、宣傳費等)的比重不得超過定價成本的10%。超過部分在核定價格時不予考慮。
2、未達到GMP標準的葯品的利潤率。考慮到目前多數企業尚未達到GMP標準的實際情況,《暫行辦法》中關於未達到GMP標準的葯品的利潤降低3個百分點的規定,從1997年起分步實施。即1997年降低1個百分點,1998年降低2個百分點,1999年降低3個百分點。
(二)各類葯品(不含中葯材及飲片)批發價格均應以實際出廠價(或進貨價)為基礎順加作價。作價公式為:無稅批發價=無稅出廠價×(1+進銷差率)含稅批發價=無稅批發價×(1+增值稅率)
葯品批發企業制定批發價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除國家明令放開的品種外,葯品批發企業凡從工廠直接進貨的,必須以實際出廠價格加規定的進銷差率作價;凡從批發企業進貨的不論經過多少環節,各環節進銷差率之和不得超過《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從工廠到批發之間最大進銷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目錄的葯品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政府規定的批發價格。
(三)各類葯品零售價格,除國家明令放開的品種外,均需在購進葯品的實際批發價格基礎上,由葯品零售單位(含零售葯店、醫療機構的葯房等)順加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作價公式為:零售價格=含稅批發價格×(1+批零差率)
零售單位制定葯品零售價格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葯品的批零差率不得超過《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最大批零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政府規定的零售價格。
(3)從生產企業直接進貨的葯品,只能在實際進價基礎上加國家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格。
(四)各類進口葯品,需在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口岸地平衡價基礎上,順加銷差率制定批發價,在實際批發價基礎上順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作價公式為:
無稅口岸地平衡價=(到岸價×(1+關稅率)×〔1+經營管理費率(進口代理手續費)+各種雜費含稅口岸地平衡價=到岸價×(1+關稅率)×(1+增值稅率)×〔1+經營管理費率(進口代理手續費)〕+各種雜費無稅批發價=無稅口岸地平衡價(1+進銷差率)含稅批發價=無稅批發價×(1+增值稅率)零售價格=含稅批發價×(1+批零差率)
進口環節經營管理費標准,按以下原則掌握:(1)國內不能生產,醫療急需,必須組織進口的品種,適當從高安排。(2)國內已有生產,但療效不穩定,需要部分進口的品種,適當安排。(3)國內已有生產且能夠滿足需要,尚有少量進口的品種,進口成本低於國內同品種出廠價格的從低安排;進口成本高於國內同品種出廠價格的,按國內出廠價格安排。
(五)葯品經營單位不同時間、不同渠道購進的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葯品出現不同價格時,經營單位要按先進先出、售完為止的原則銷售。從不同企業、不同渠道購進同品種葯品,在批發企業和零葯店,允許有不同的價格。
三、關於醫療機構葯品作價。
(一)醫療機構要加強葯品價格管理,建立分品種的葯品台帳,並按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接受消費者有關葯價的查詢。
(二)為避免按實際進價加差率作價出現價格頻繁變動,對因進貨時間、進貨渠道變化而出現的同一品種進價不同的葯品,要定期實行綜合作價。即按照從不同渠道購進葯品的數量、價格計算出綜合平均實際進貨價,以此為基礎加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格。在執行綜合零售價格期間,購進同一品種的葯品發生價格變動時,按實際購進價格與上期綜合平均實際進價的價差,乘以新購進葯品在執行綜合價期間的銷售數量計算出「虛盈」或「虛虧」的金額,計入該品種的帳戶,在計算下一期綜合平均價時予以沖抵。綜合作價經過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進。在沒有實行綜合作價前,要按先進先出、售完為止的原則銷售。在同一時間,同一種葯品不得出現兩種以上價格。
(三)醫療機構因按實際進價作價減少的收入,在正常調整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通過設立診療費和提高醫療服務收費標准予以適當彌補,並與新的作價辦法同步實施。
四、關於醫療單位自配葯物制劑的價格管理。
(一)按照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屬於國家標准、地方標准、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制劑規范所收載的品種由省級物價部門審定價格,其餘品種由省級物價部門制定作價辦法,醫療單位按照作價辦法自行定價,並報地、市級物價部門備案。
(二)醫療單位自配葯物制劑發生的工資性費用可以列入成本。
(三)葯物制劑的成本利潤率標准,由省級物價部門審定價格的控制在5%以內;醫療單位按作價辦法定價的可適當提高,具體由省級物價部門規定。
五、關於進口葯品的價格管理。在國家現行允許進口的葯品中,對於使用量大、使用面廣、價值高及國家限制進口的品種,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平衡銜接後,制定口岸地平衡價、批發價和零售價。進口葯品價值高的要實行低差率。國家統一平衡銜接外的進口葯品,委託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地平衡價,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凡未經國家計委和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平衡價的進口葯品,進口企業不得向國內其他企業(單位)調撥銷售,各經營單位不得作價銷售。批發和零售企業(單位)制定的進口葯品價格,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批發企業之間的調撥,只能在批發價格內協商作價。零售企業和醫療單位從本地進口企業直接購進的進口葯品,在口岸地平衡價基礎上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從異地進口企業直接購進的進口葯品,只能在口岸地平衡價格的基礎上加異地到本地的合理運雜費和批零差制定零售價格。
六、關於差別差率。為防止醫療單位和葯品經營者盲目追求葯品銷售差額,多銷高價葯,加重社會負擔,按葯品的價值高低,先在零售環節選擇少數品種試行差別差率。基本治療葯品和價值低的葯品實行高差率,非基本治療葯品和價值高的葯品實行低差率。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七、關於新葯價格的制定。凡獲得國家級「衛葯准字」批准文號的一、二類新葯,報國家計委確定其價格管理許可權後,按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核定價格;三、四、五類新葯獲國家級「衛葯准字」批准文號後,按其老葯(化學名)價格分管許可權核定價格。
八、關於保健葯品的作價。保健葯品流通環節作價,凡屬於含化學葯品成份的保健品執行化學葯品作價辦法;凡屬於含中葯成份的保健葯品執行中成葯作價辦法。
九、關於建立葯品價格報告及公布制度。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生產企業,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報告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葯品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成本、利潤、實際價格等情況,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匯總後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經營進口葯品的進口企業,要將進口葯品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級物價部門,省級物價部門把應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平衡價格的葯品情況審核後,提出平衡價格的意見,一並報告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委託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口岸平衡價格,要在下達文件的同時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葯品價格目錄和價格變動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國家計委通過《物價公報》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葯品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公布列入中央和省級價格目錄管理的葯品(包括國產葯品和進口葯品)品種及價格變動情況。《物價公報》公布的有關葯品價格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公布的由中央和省級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要作為各級價格檢查機構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葯品價格報告及公布制度,由國家計委另行下達。 【
⑷ 請問葯品的零售價,可以由企業自主定價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葯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葯品以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以外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的葯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對其他葯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十九條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葯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中,制定和調整葯品銷售價格時,應當體現對葯品社會平均銷售費用率、銷售利潤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體定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五十條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葯品價格制定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並明確該價格施行的日期。
第五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葯品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葯品價格時,應當組織葯學、醫學、經濟學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和論證;必要時,應當聽取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公民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實行葯品價格監測時,為掌握、分析葯品價格變動和趨勢,可以指定部分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定點單位應當給予配合、支持,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根據以上5條,葯品生產企業制定的葯品價格需經物價主管部門審批,葯品價格包括出廠價、批發價、零售價。葯品生產企業執行葯品價格要有物價部門批文。零售葯店需按不高於廠家已經被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葯品零售價格銷售。
葯品不管是特殊葯品還是普通葯品的價格,都必須遵守葯品管理法里的有關價格的條例。
⑸ 葯品的零售價,可以由企業自主定價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葯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葯品以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以外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的葯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對其他葯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十九條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葯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中,制定和調整葯品銷售價格時,應當體現對葯品社會平均銷售費用率、銷售利潤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體定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五十條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葯品價格制定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並明確該價格施行的日期。 第五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葯品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葯品價格時,應當組織葯學、醫學、經濟學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和論證;必要時,應當聽取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公民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實行葯品價格監測時,為掌握、分析葯品價格變動和趨勢,可以指定部分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定點單位應當給予配合、支持,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根據以上5條,葯品生產企業制定的葯品價格需經物價主管部門審批,葯品價格包括出廠價、批發價、零售價。葯品生產企業執行葯品價格要有物價部門批文。零售葯店需按不高於廠家已經被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葯品零售價格銷售。 葯品不管是特殊葯品還是普通葯品的價格,都必須遵守葯品管理法里的有關價格的條例。
⑹ 開辦葯品批發、零售企業需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6)批發零售企業葯品價格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⑺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葯品,其價格如何制定和執行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葯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葯者的正當利益。 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葯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葯品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拒報、虛報、瞞報。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予以處罰。
⑻ 葯品零售企業和葯品批發企業的區別
呵呵!葯品批發部門就是各地區的國營或私營的醫葯公司下屬的批發站,分為一級站(地區級)、二級站(縣市級),主要負責將葯品批發到各零售單位(包括葯店、醫院、保健站等)!
葯品零售單位就是葯店、醫院葯房、各個區縣街道保健站。各大企業的保健站等!
⑼ 葯品的零售價,可以由企業自主定價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葯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葯品以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以外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的葯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對其他葯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十九條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葯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中,制定和調整葯品銷售價格時,應當體現對葯品社會平均銷售費用率、銷售利潤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體定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五十條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葯品價格制定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並明確該價格施行的日期。
第五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葯品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葯品價格時,應當組織葯學、醫學、經濟學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和論證;必要時,應當聽取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公民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實行葯品價格監測時,為掌握、分析葯品價格變動和趨勢,可以指定部分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定點單位應當給予配合、支持,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根據以上5條,葯品生產企業制定的葯品價格需經物價主管部門審批,葯品價格包括出廠價、批發價、零售價。葯品生產企業執行葯品價格要有物價部門批文。零售葯店需按不高於廠家已經被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葯品零售價格銷售。
葯品不管是特殊葯品還是普通葯品的價格,都必須遵守葯品管理法里的有關價格的條例。
⑽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和葯品零售企業,必須取得什麼證
開辦葯品批發、零售企業,只需辦理一證一照,即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