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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市場批發和零售的界定

發布時間:2021-07-08 02:07:30

Ⅰ 批發額和零售額如何界定

粗略地說,零售額以銷售到終端消費者為標准,即使以批發價賣給消費者,也應該算在零售額中,不應該算在批發額中。集團集中采購給終端消費者如學校統一采購教材給學生算零售。 批發額指售給國民經濟各行業用於生產、經營用的商品金額。比如售給建築業用的水泥。

Ⅱ 國家鹽業是怎麼定價的,為什麼各個地區的鹽價都不一樣啊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食鹽價格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四條 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食鹽生產、經銷環節分別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含產區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

和零售價格。

第五條 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

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准。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並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

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 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食鹽生產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製造成本和期間費用)、利潤

、稅金等構成。

第八條 產區批發價格是指按照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從食鹽產區向食鹽銷區調撥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和產區食鹽調撥過程發生的

調撥費用、稅金等構成。

調撥費用包括短途運費、裝卸費用、站台碼頭費用和管理費等。

第九條 銷區批發價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或受其委託的轉代批單位向零售單位或食品加工單位銷售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或產區批發

價格和批發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費用和期間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碘鹽基金列入批發環節成本費用。

第十條 食鹽生產、批發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根據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鹽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

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小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分別在同類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基礎上加上小包裝費用確定。

小包裝費用標准由小包裝袋、防偽標識、外包裝物的購進成本和分裝成本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應控制在15%以內,損耗率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 食鹽零售價格是指食鹽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按照批發價格加批零差價的方式確定。批零差率應控制在20%以內。

第十三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應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 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鹽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二)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鹽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四)與毗鄰及有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當生產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

批發價格。

第十五條 食鹽經營者要求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的書面建議的內容、形式和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

準的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的審核報告或書面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食鹽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財

務報表、帳簿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相關資

料。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製定食鹽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或范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

定價的,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多品種食鹽和腸衣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或調

整。

漁業和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准和多品種食鹽、腸衣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的

價格,應在公布實施前15個工作日前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Ⅲ 為什麼食鹽價格經營者自己定

修訂後的《食鹽專營辦法》公布並已實施,按照新規定,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如有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情形,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很重視食鹽供應安全問題。

對於我們老百姓來說,食鹽是一日三餐比不可少的,而國家房開食鹽價格,這大家來說都是有一定好處的。

Ⅳ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四條什麼意思

《食鹽專營辦法》於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該辦法的第十四條內容是: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該法律條款的意思是說:只是要經營食鹽的單位,包括零售商店、商場以及飯店、加工廠等使用食鹽的單位,在采購食鹽時,應該從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正規商家(企業)采購。
食鹽自古以來就是利稅大戶,並且利潤也較高,在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環境中,個別人或企業貪圖便宜制假售假,或以次充好,以工業鹽冒充食用鹽等,不僅嚴重損害了企業的誠信和良好的市場秩序,也極大的威脅到了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正因如此,該辦法才規定,食鹽經營或使用單位在購進食鹽時必須從正規的、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商家采購。

批發零售在法律上怎樣定義

批發業是指批發商向批發、零售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機關批量銷售生活用品和生產資料的活動,以及從事進出口貿易和貿易經紀與代理的活動。批發商可以對所批發的貨物擁有所有權,並以本單位、公司的名義進行交易活動;也可以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銷售商;還包括各類商品批發市場中固定攤位的批發活動。零售業指從工農業生產者、批發貿易業或居民購進商品,轉賣給城鄉居民作為生活消費和售給社會集團作為公共消費的商品流通企業。它是百貨商店、超級市場、專門零售商店、品牌專賣店、售貨攤等主要面向最終消費者(如居民等)的銷售活動。包括以互聯網、郵政、電話、售貨機等方式的銷售活動。還包括在同一地點,後面加工生產,前面銷售的店鋪(如麵包房)。

Ⅵ 有零售手續批發食鹽 有罪嗎

食鹽是國家專營的,你批發食鹽要有專門的許可證才行。

Ⅶ 有鹽業零售許可證,市內運鹽,但沒有運鹽許可證,犯法嗎

食鹽實行的配送制度,由各地鹽業公司義務配送。零售許可證一般為縣一級核發,為縣一級鹽務管理局管理。

Ⅷ 鹽業的鹽業市場

近年,鹽業體制是否應該打破專營體制、放開食鹽市場存較大爭議。支持者稱鹽價會因引入競爭機制而下降;反對者則認為改革將導致鹽價上漲,質量難保。國資委一名官員近日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隨著「市場決定性作用」思想的確立,鹽業市場的開放只是時間問題。
產業洞察研究院表示,根據4月下旬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家發改委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這被業內人士解讀為中國鹽業打破壟斷的標志。但官方人士解讀稱,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等於廢止《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專營的現狀並沒有發生變化。
數據顯示隨著鹽業在稅收領域的地位下降,同時為提高行業的市場敏感性和競爭力,應該加快鹽業改革的步伐。但他們同時稱,食鹽戰略安全和產品質量都必須得到重視。
此外,深化財稅金融改革也是頗受關注的另一領域。上述會議提出,財稅金融要促進經濟轉型和服務實體經濟。要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規范政府舉債融資制度,推進營改增試點、消費稅、資源稅、房地產稅、環境保護稅等稅制改革。

Ⅸ 進貨如何區別批發商和零售商

1、指向不同

零售商(Retailer)是指那些其銷售量主要來自零售的商業企業。

批發商是指向生產企業購進產品,然後轉售給零售商、產業用戶或各種非營利組織。

2、定義不同

零售商是指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中間商,是相對於生產者和批發商而言的,處於商品流通的最終階段。

批發商不直接服務於個人消費者的商業機構,位於商品流通的中間環節。

批發商的概念是以前對商人的一種叫法,已經逐漸趨向於被淘汰。顧名思義,批發就是一批批進貨,然後往外一批批地發。可見這樣的生意沒有什麼計劃,只是一個貨物買賣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發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沒有服務終端意識的坐商。

3、產品數量不同

批發商是相對於零售商來說的,零售商就是只賣一個或二個產品 ,而批發商是買大量的產品,一般為2個以上的至幾千幾萬都屬於批發商。

批發商就是批量采購上一級供應商(如工廠/代理/經銷)的貨,然後再批量賣給下一級需求者(如零售商)的經濟實體。

Ⅹ 批發與零售的區別,什麼是批發,什麼是零售

批發則是大量的購進貨物,零售就是每天只賣幾件。

1、性質不同:批發是將商品或服務售與那些為了將商品再出售或為企業使用的目的而購買的顧客時所發生的一切活動。零售是包括所有向消費者直接銷售商品和服務,以供其作個人及非商業性用途的活動。

2、交易額不同:批發交易額較大,零售交易額較小。

3、售出的價格不同:批發主打廉價多銷,主要是看量,量與價也是成反比的,量越多價越低。零售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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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批發商品注意事項:

1、看硬體。選擇專業的批發網站,會在商品的品質上和市場的流行趨勢上有著敏銳的眼光和把控。

2、看軟體。網上批發城的優質服務和專業的行業素養也是很多個體戶所看重的,價格上平穩優惠;發貨時的速度及時;以及售後貼心細致。

3、交易中注意防止上當受騙,盡量使用支付寶交易。對於不是非常信任的賣家,一定要選擇打款到他公司賬號、法人賬號、第三方擔保交易的方式進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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