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葯品零售連鎖總部,委託配送的,必須要是同一法人的批發企業嗎
你好,現在廣東省不是同一法人企業也可以委託儲存配送!
2. 什麼是葯品零售企業
是指經營葯品、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有關規定》:
第二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是指經營同類葯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個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標准、采購同銷售分離、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其取得葯品注冊證書的葯品,也可以委託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葯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
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銷售葯品的,應當具備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託銷售的,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葯品經營企業。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託經營企業應當簽訂委託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從事葯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葯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葯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3. 葯品批發企業可向葯品零售連鎖分店銷售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批發企業可以將葯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銷售給個人,銷售給葯品零售連鎖分店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允許。
新版GSP規定,葯品零售連鎖分店如果自行采購葯品,必須按照零售單店認證管理。
4.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是什麼
答:《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購進葯品應按照可以保證葯品質量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進行。此程序應包括以下環節:(一)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二)審核所購入葯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三)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四)對首營品種,填寫"首次經營葯品審批表",並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准。(五)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六)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的執行。
5. 葯品零售企業和葯品批發企業的區別
呵呵!葯品批發部門就是各地區的國營或私營的醫葯公司下屬的批發站,分為一級站(地區級)、二級站(縣市級),主要負責將葯品批發到各零售單位(包括葯店、醫院、保健站等)!
葯品零售單位就是葯店、醫院葯房、各個區縣街道保健站。各大企業的保健站等!
6. 某某醫葯有限公司與某某醫葯連鎖有限公司 有性質什麼區開這兩種公司有什麼要求謝謝
醫葯公司和醫葯連鎖公司都是從事醫葯銷售的企業,不同的是,一般xx醫葯有限公司的經營形式以批發為主,屬批發企業,不能對患者零售,只能賣給醫院、葯店或其他醫葯公司;而xx醫葯連鎖有限公司屬於零售企業,旗下是可以開辦一定數量的連鎖葯店的,其經營形式為主要以零售為主。至於開這兩種公司的要求,項目非常多,講起來也很復雜。兩者除了都需要取得《營業執照》、《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外,都必須要通過GS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認證,只有通過省葯監局組織的認證後才能開展正常經營,沒有通過認證就開展經營是非法的。不同的是醫葯公司需要通過的是批發版本的認證,醫葯連鎖公司需要通過的是零售版本的認證。這中間會涉及到准備大量的資料和GSP管理制度,比如對存放葯品的倉庫的具體要求、對於職業葯師的人數要求、各崗位的醫葯專業人員的資質,經營店鋪面積、公司葯品管理制度等等,需要准備很多申報材料,企業經營硬體與軟體的完善,有著很多具體而細致的要求,都可以編成好多本書了。在這里是說不清楚的。建議直接去當地省葯監局查詢。
7.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變更為葯品批發企業嗎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沒有明確約定不可以變更。
但是葯品屬於特殊行業,受到國家的重點管控。整個企業的經營模式改變,對上下游產業以及稅收都會有較大的影響,且在執行中需要多方面咨詢和溝通。
請貴公司的行政人員向總機構所在地的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葯監局等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和咨詢。溝通取得成效後,需要按政府要求提交資料。
8. 葯品批發公司和零售連鎖公司不是同一個法人,倉庫是否可以共用嗎零
這種情況估計是不行,咨詢當地葯監部門。
9. 現在零售連鎖總部GSP認證和葯品批發企業認證的區別
沒區別,新版GSP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的管理應當符合本規范葯品批發企業相關規定,門店的管理應當符合本規范葯品零售企業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