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圖書零售批發必須要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嗎
許可證由擬開戶的銀行代為辦理。
需提供下列材料:
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
組織機構代碼證
公章
財務章
法人章
法人身份證
❷ 關於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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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稅政策享受范圍?
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採用國際標准書號(ISBN)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不包括報紙、期刊、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為批發、零售環節,不包括印製、出版環節。
二、納稅人的圖書批發、零售銷售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後,在發票開具、會計核算等方面有何具體要求?
納稅人從事圖書批發、零售業務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兼營應稅(如期刊)、免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稅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用於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兼營應稅、免稅項目而無法劃分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
增值稅免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享受增值稅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合計÷當期全部銷售額合計
三、納稅人應如何辦理圖書批發、零售增值稅免稅申報手續?
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減免稅備案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減免稅核定,納稅人當月即可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申報品目進行免稅申報。
四、文件下發前納稅人的圖書批發、零售銷售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應如何辦理抵減或退稅?
納稅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取得的圖書批發、零售銷售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並申請對多繳的增值稅抵減以後月份應納稅額或退稅。納稅人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銷售圖書開具的普通發票復印件(未開具發票的應提供情況說明);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說明(一般納稅人提交)。
納稅人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通過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無法將該份專用發票追回,則該筆銷售額不得享受免稅。
❸ 圖書批發,零售環節還會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根據財稅[2013]87號《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2018年針對圖書批發、零售環節是否還會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局等部門並沒有出台相關的政策,後續政策會有通知。
❹ 圖書批發和零售環節增值稅延續免徵政策嗎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6月5日,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聯合《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對7類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對2類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來源:人民網
❺ 批發零售圖書是否還是享受免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❻ 深圳圖書批發市場可以零售嗎
能批發的。肯定就能零售,比批發貴,為什麼不賣呢?
❼ 現在批發零售圖書還能享受免稅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❽ 我公司營業執照是批發零售圖書,能自已印刷嗎,有書號的話
不能隨便印刷,
【行政法規】《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第九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並報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規章】《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第15號令) 第四條 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規范性文件】《數字印刷管理辦法》(新出政發〔2011〕2號) 第五條 國家對數字印刷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 第七條 設立數字印刷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❾ 什麼是圖書的總發行、批發和零售
一、圖書總發行的概念
圖書總發行是指圖書總發行單位統一包銷圖書。其特點在於:
1.具有排他性,就是說,一種圖書的總發行權只能由一個單位擁有,是不可分享的。出版單位若將某種本版圖書的總發行委託給具有總發行資格的其他發行單位,其本身就不能再行使總發行權。
2.總發行的銷貨對象,主要是各類圖書批發單位和大型的圖書零售單位。
3.總發行的銷售方式,主要是批發。
二、圖書批發的概念
圖書批發是指圖書所有者向圖書經營者批量銷售圖書。其特點在於:
1.不與消費者直接交易,即批發的銷貨對象中沒有消費者,只有各種圖書經營者(其他批發者和零售者)。這是它的最根本的特點。
2.銷售方式具有批量性,即圖書須成批量地銷出,沒有就零星圖書進行的交易。
3.銷售方必須給購貨方留有一定的利潤空間,即批發價格要按圖書的定價打一定折扣。
批發對於出版單位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圖書要靠強大的批發環節支撐才能完成銷售,零售市場的繁榮也必須依賴於批發環節的健全和高效。
❿ 圖書批發、零售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號)規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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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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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圖書、報紙、期刊(即雜志)的范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范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的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十一、圖書、報紙、雜志
圖書、報紙、雜志是採用印刷工藝,按照文字、圖畫和線條原稿印刷成的紙製品。本貨物的范圍包括:
(一)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採用國際標准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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