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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零售飼料企業免徵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7-04 10:12:28

Ⅰ 銷售什麼樣的飼料免徵增值稅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規定,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摻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精料補充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6號)規定,精料補充料是指為補充草食動物的營養,將多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製的飼料。

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文件中「配合飼料」范疇,可按照該通知及相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1)批發零售飼料企業免徵增值稅擴展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二、增值稅徵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製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製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Ⅱ 哪些飼料產品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分預期產品繼續免徵增值稅的指示,現規定免稅預期產品的范圍如下:

(1)單一散裝飼料。從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中提取的產品或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麩皮、酒糟、魚粉、草料、飼料級磷酸氫鈣、菜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及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

(2)混合服務。指兩種或兩種以上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單一散裝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和飼料添加劑,其中單一散裝飼料、糧食副產品的配合比不低於95%。

(3)配方飼料。根據不同取食對象的營養需求和取食對象的不同生長階段,按照飼料配方生產各種飼料原料,可滿足飼料動物的所有營養需求(除水外)。

(4)復合預混料。指動物喂養相應階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種或4種以上)和維生素(8種或8種以上)的均勻混合物,可按照食品國家標准要求提供。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添加劑的任意兩種或兩種以上組分以及一定比例的載體或稀釋劑組成。

(5)濃縮飼料。指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和礦物質按一定比例的均勻混合物。(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第121號,2001年7月12日)飼料添加劑預混料很難屬於上述「飼料」的解釋,不能享受規定的「飼料」免徵增值稅待遇。

魚油是魚粉生產的副產品。主要用於水產養殖和肉雞養殖。大量的飼料。經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按照現行的「單一大宗服務物資」增值稅政策,對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

礦物微量元素舔磚是由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添加劑和高壓濃縮載體製成的塊狀預混料,可直接供牛、羊等牲畜食用。按「補料」規定免徵增值稅。

根據現行的「單一散裝飼料」增值稅政策,餐飲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免徵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服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專用發票的,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並按規定足額繳納增值稅。

(2)批發零售飼料企業免徵增值稅擴展閱讀:

一、免稅優惠政策

1、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法定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

(二)避孕用具和器械

(三)向社會購買的舊書

(四)直接用於社會消費的進口儀器、設備。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材料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銷售本單位自用物品的

2、其他免稅項目:

(1)銷售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輪胎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服務(財稅[2008]156號)。

(2)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肥料(財稅[2008]56號)。

(3)農民合作社銷售農產品。

(4)農民合作社向其成員出售。農膜、農機、化肥、農葯、種子、苗木(財稅2008年第81號)。

3、不征稅的貨物或服務不徵收增值稅。根據我國增值稅的有關規定,以下項目不徵收增值稅:

(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農業灌溉用水水庫、自產地下水工廠等)(國稅[1993]154號)。

(2)由國家稅務總局無償配發的疫苗。阿爾特和防疫站(國稅函[1999]191號)。

(3)軍、軍、工、軍、警物資(財稅11號)。

(4)殘疾人用品(財稅字1994年第60號)。

(5)農村電網維護費(財稅字1998年第47號)。

(6)集郵商品銷售郵政部門、集郵公司聯系(國稅發76號)。

(7)代他人購買無增值稅貨物(財稅字1994號)。

Ⅲ 從事飼料、飼料原料批發零售的個體戶,可以免徵增值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及國內環節飼料免徵增值稅」中的「國內環節」是指,符合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飼料產品在生產、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商貿企業批發、零售飼料產品,對屬於免徵增值稅飼料產品種類的,應予免徵增值稅;對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則應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批發、零售免稅飼料的企業,必須將免稅飼料產品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復印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且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將免稅收入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Ⅳ 飼料加工企業如何寫減免增值稅的申請

1、 進口或國內生產的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
2、飼料產品增值稅免稅實行申報審批制度。申請享受免徵增值稅的飼料生產企業,每年需向基層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報告,並提供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及有關資料,由基層及縣級主管國稅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國稅機關)對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情況審查核實後逐級上報,經省國稅局審查批准,由企業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徵增值稅手續。
3、生產不需要辦理產品質量檢測的飼料產品,以及從事飼料批發、零售業務或飼料進口業務的商業企業,必須經過縣級國稅機關審批後方可免稅。
申請格式

國家稅務局:
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XX,納稅人識別碼:XXX,經營地址:XX,主營業務:飼料加工、銷售;20xx年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文件的相關條例規定,符合增值稅減免稅條件,並能分別核算應稅和免稅項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申請享受減免稅政策,如無不妥,請溫江區國稅局給予審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公章

Ⅳ 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免徵增值稅,發票怎麼開具。稅額那欄免稅

現行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可以開具稅率欄標注為「免稅」字樣的普通發票。

按照相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且開具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納稅人開具免稅商品和服務的銷售發票。設置商品編碼和選擇稅率時,應勾選左下角的「享受優惠政策」,選擇「是」,再選擇「免稅」

特殊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規定,納稅人銷售免徵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時,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欄中選擇「0」。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增值稅率或徵收率」欄應自動列印「* * *」,而「增值稅率」欄應自動列印「* * *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價不含稅」欄與「價稅合計」欄金額相等。
在正常情況下,納稅人應按照正常方法開具免稅發票。

Ⅵ 哪些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

據農業部《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精神,經營下列農資可免徵增值稅:
1.生產銷售的各種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原料的復混肥。"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
3.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稀菊酯、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蟬、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奎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來蠅胺、苜蓿銀紋夜蛾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

Ⅶ 飼料銷售公司怎樣免增值稅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規定,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摻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精料補充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6號)規定,精料補充料是指為補充草食動物的營養,將多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製的飼料。

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文件中「配合飼料」范疇,可按照該通知及相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Ⅷ 經營飼料的企業是否有免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的規定:
一、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二、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准後,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徵增值稅手續。飼料生產企業飼料產品需檢測品種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
因此,如果企業經營的飼料在以上規定的范圍內均免徵增值稅。

Ⅸ 請問飼料銷售企業能否享受增值稅減免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9)批發零售飼料企業免徵增值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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