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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

發布時間:2021-07-03 23:15:13

⑴ 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之間銷售卷煙,不繳納消費稅,不對吧

是正確的。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之間銷售卷煙,屬於納稅人之間銷售卷煙,所以不繳納消費稅。請您再看一下對卷煙問題的理解:
1.如果是卷煙廠將生產出的卷煙批發給煙草批發企業,那麼煙廠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額稅及56%或36%從價消費稅。
2、如果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將從煙廠購買的卷煙又銷售給零售單位,那麼煙草(批發)銷售企業,要再征一道5%的從價稅。
3、如果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又將卷煙銷售給了其他的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屬於納稅人之間銷售卷煙),則不用征稅。

⑵ 營業執照中「批發兼營零售」和「零售兼營批發」有什麼不同為什麼營業執照上要寫那麼多經營范圍

是公司的主營業務問題,批發兼零售是以批發為主,零售為附,後者相反
公司注冊成立時對經營范圍當然寫的越多越好,把公司以後經營發展過程中所可能涉及的業務全部寫上去否則如果以後公司涉及到這樣業務,是不允許做的,開發票也不能自已開。

⑶ 請問煙酒行業需要繳納哪些稅,稅率分別是多少

稅率
一、煙
1、卷煙
(1)每標准條(200支)調撥價70元以上的(含70元,不含增值稅) 比率稅率:56% 定額稅率:150元/標准箱(50000支)
(2)每標准條(200支)調撥價70元以下的(不含增值稅) 比率稅率:36% 定額稅率:150元/標准箱(50000支) 商業批發 5%
2、雪茄煙 36%
3、煙絲 30%
從2015年5月10日起,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同時,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二、酒及酒精
1、啤酒
(1)每噸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不含增值稅)3000元(含)以上的 250元/噸
(2)每噸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不含增值稅)3000元以下的 220元/噸
(3)娛樂業和飲食業自製的 250元/噸
2、糧食白酒、薯類白酒 比率稅率:20%; 定額稅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3、黃酒 240/噸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⑷ 卷煙批發企業賣給零售商場,然後零售商場再零售,批發企業賣給零售商場 交消費稅嘛

批發企業賣給零售商場,要交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卷煙的問題分成三個層次理解:
1.如果是卷煙廠將生產出的卷煙批發給煙草批發企業,那麼煙廠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額稅及56%或36%從價消費稅。進口環節和委託加工環節的卷煙,均為復合計稅。
2、如果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將從煙廠購買的卷煙又銷售給零售單位,那麼煙草(批發)銷售企業,要征一道5%的從價稅。
3、如果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又將卷煙銷售給了其他的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則不用征稅。

⑸ 某商貿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商品批發兼營零售業務,所銷售的商品稅率為17%,

1。從小規模納稅企業購進一批商品,取得普通發票註明價款為18。54萬元
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產品獲得的是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
2。購進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含稅價35。1萬元,增值稅率17%
進項稅5.1萬
3。購入一輛運輸用卡車,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增值稅額為2。55萬元,已投入營運
進項稅2.55萬
4。當月批發銷售商品一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註明不含稅銷售額80萬元,零售商品取得含稅銷售額35。1萬元
銷項稅80×17%+35.1/1.17×17%=18.7萬
5。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500件,實際取得含稅銷售額15。05萬元(已抵扣商品價每件50元),採用折扣方式銷售商品一批,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給予折扣10%,已按規定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以舊換新銷售的銷售價格必須按抵扣前的金額計算,已抵扣總額=500×50=2.5萬,即依舊換新的銷售總額=15.05+2.5=17.55萬,所以產生的銷項稅=17.55/1.17×17%=2.55萬
折扣銷售產生銷項稅20*(1-10%)×17%=3.06萬
6。當月銷售貨物共收取客戶包裝物押金15,000元,且單獨記賬核算,同時發現2年前收取的且單獨核算的一筆押金4,680元,已無法收回包裝物。當時所包裝的貨物增值稅率為17%,企業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當月均已通過認證
4680元因無法收回包裝物,則視同銷售,產生銷項稅4,680/1.17×17%=680元=0.068萬
問題1:產生的進項稅是=5.1+2.55=7.65萬
產生的銷項稅是=18.7+2.55+3.06+0.068=24.378萬
本期應納增值稅=24.378-7.65-0.728=16萬
問題2:AB

⑹ 企業零售和批零兼營的區別

你好

根據字面意思區分就行

零售就是純粹零售,批零兼營就是批發零售兼兼營銷售的行為

沒有什麼其他的區別的...

⑺ 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之間銷售卷煙,屬於納稅人之間銷售卷煙如何理解個人怎麼是納稅人呢

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卷煙給其他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屬於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也就是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銷售給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或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個人銷售給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個人。個人之間不交消費稅。

⑻ 煙草稅的協調煙草稅

1957年羅馬條約(也即建立歐盟的基本條約)第99條要求的使歐盟內部市場對要交納消費稅和其他間接稅的商品發揮作用的程序。協調過程根據一項1 972年指令所確定的從量消費稅和從價消費稅混合稅制的原則, 首先在卷煙上開始。
指令規定了從量消費稅和從價消費稅徵收比例的外限 從量稅不能少於消費稅的5 %,從價稅不能少於消費稅的25 %。這意味著有的國家可以收95 % 的從價稅和5 % 的從量稅,有的國家可以收75 %的從量稅和25 %的從價稅。增值稅是一種比例稅,其作用與從價稅相似,卻沒有計算在內。
1977年開始了第二階段, 當時形成的一個指令性文件改變了外限,包括了增值稅。這一基本條款要求卷煙消費稅中的從量計稅部分至少佔總稅的5%,但不能高於55% (根據最流行的價格類別或 M PP C 計算)。
1993 年增加了一個關於卷煙稅收的補充規定, 要求消費稅率最低為57 % (根據最流行的價格類別計算)。這個規定引起了許多問題和一些嚴重失常。盡管最低稅率旨在縮小成員國間消費稅差異幅度, 但因為它是以任一時間點的最流行的價格類別作為參考價, 因而也帶來了反常的結果。
卷煙市場本質上是不斷變化的,最流行的價格類別是一組卷煙品牌的價格,綜合起來構成某一特定時期銷量最大的價格檔次。如果由於零售價格的重新調整或消費習慣的改變使價格水平突然變化, 一個國家就會發現雖然自己沒有改變稅率,頭一天還在遵守歐盟法律,第二天卻在違法。事實上,這種不正常是由於最流行的價格類別不是市場平均價, 而僅僅是某一特定價格類別 (用統計學的話說, 它是模態平均而不是算術平均)。相應地,當最流行的價格類別的價格高時, 最低稅率就轉變為較高的最低消費稅額;當最流行的價格類別價格低時, 最低消費稅額就會較低。這已經導致成員國之間某些卷煙價格的分化, 而不是所希望的縮小價格差距。
按照1999年生效的指令, 成員國有12個月寬限期來根據最流行的價格類別的變動進行調整, 這將會緩解上面所談到的問題, 但是否足夠還有待實踐檢驗。與此同時, 歐盟委員會已經開始定期評價協調過程的有效性, 以期找到能使歐盟卷煙市場平穩運行的確定模式。其他煙製品的稅收協調問題並不像卷煙那麼嚴重, 成員國之間較易達成一致。
2015年5月10日起,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 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這是中國繼2009年5月之後時隔六年再度調整煙草消費稅。此次提稅迎合了當前國際上普遍對煙產品課以重稅的大趨勢。
調整卷煙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二、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附件:調整後的煙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徵收環節 煙 1.卷煙 工業 (1)甲類卷煙 56%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上(含70元)) (2)乙類卷煙 36%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下) 商業批發 11%加0.005元/支 批發環節 2.雪茄 36% 生產環節 3.煙絲 30% 生產環節

⑼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

一、納稅行為不同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二、稅務處理原則不同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拓展資料

一、營改增後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1、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如納稅人即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不動產出租的業務,還有銷售金融服務的業務;而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

2、在實務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

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准,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准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准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4、關於營改增後的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法規和兩者區別就是這樣了,我們納稅人應當從自身應稅行為的本質區別出發,區別兼營與混合銷售,並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核算,做到正確的財務稅務處理,降低風險。總之,我們要正確區分兼營與混合銷售,才能做到依法納稅、正確納稅。

二、兼營

(一)兼營的概念和特點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為兼營行為。兼營不同於混合銷售,混合銷售中涉及的貨物和勞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而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之間沒有這種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應視為兩種應稅行為。如傢具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傢具,但不負責該傢具的運輸,傢具廠的運輸設備用於其他運輸業務。

(二)兼營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4.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混合銷售

(一)混合銷售的概念和特點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情形下納稅人的應稅行為中即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強調是同一項應稅行為行為,原因是由於該貨物銷售和服務銷售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如傢具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傢具並同時負責運輸該傢具的行為。

(二)混合銷售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計征增值稅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具體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三)混合銷售中分別計算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特殊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按照主營項目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原則下的例外情形。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服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增值稅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和服務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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