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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批發和零售消費稅

發布時間:2021-07-02 14:31:38

『壹』 黃金首飾銷售需要繳納消費稅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宇[94]95號)的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金銀首飾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所稱「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根據上述規定,18k金首飾應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鍍金首飾應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

『貳』 金銀首飾每道銷售環節都要徵收消費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中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原來的生產銷售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徵收。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對「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即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注意此處「經營單位」的概念)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另有規定者除外).並將以下行為視同零售業務:(一)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二)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理解: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為零售環節徵收,而且金銀首飾銷售的對象只要不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生產、加工、批發、零售的單位即為零售,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若是批發業務銷售方和銷售的對象一方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已停止執行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的行政審批項目。上述文件便存在兩種理解:一種是目前的金銀首飾銷售的對象中國人民銀行均不進行行政審批,只要發生金銀首飾銷售行為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另一種是根據上述文件視同零售業務第三條理解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取消行政審批後,原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現在沒有文件規定此類企業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這類企業依然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新發生此類批發業務的單位也比照執行。也就是金銀首飾消費稅只在零售給消費者個人這一環節徵收,銷售給企業不征。這就形成了金銀首飾消費稅在徵收管理上的不一致性。

『叄』 關於金銀首飾的消費稅

1、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零售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受託方 )是納稅人;
2、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批發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 委託方 )是納稅人;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 雙方 )是納稅人;
4、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零售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 受託方 )是納稅人;、
5、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批發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 委託方 )是納稅人;
6、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受託方 )是納稅人。

『肆』 金條的銷售是否需要交納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727號)規定,對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重申如下:

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凡採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它工藝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因此,銷售的金條不屬於「金銀珠寶首飾」范疇,不徵收消費稅。

(4)黃金批發和零售消費稅擴展閱讀:

納稅人:

1、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2、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3、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4、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稅。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伍』 黃金業零售環節交稅,那如何證明是批發而不是零售呢是否需要去稅局辦理什麼證明

零售環節交消費稅,如果黃金是向對方企業具有黃金零售許可證的銷售的為批發,向沒有黃金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的就是零售。
黃金交易受國家管制的,經行政許可才可以交易。

『陸』 黃金消費稅怎麼算

黃金消費稅的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根據規定,金銀首飾的消費稅是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
需要注意的是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中,如果沒有扣除增值稅稅款的,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徵收率);
2、金銀首飾如果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要並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金銀首飾如果是帶料加工的,要按照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來計征消費稅,如果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來交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徵收的通知》的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半按5%徵收,減按5%徵收消費稅的范圍,包括了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柒』 金銀首飾批發與零售哪個環節需要交消費稅

僅供參考
金銀首飾消費稅只在零售環節繳納。生產、進口、批發環節都不繳納消費稅。

『捌』 黃金批發企業交消費稅嗎2015

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5%。
批發環節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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