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家土地屬商業用地,私人可建房嗎
首先商業用地的使用年限是40年,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像你這種情況可以確定的是土地用途為工業倉儲,而非商業,林業局的批復只是同意你佔用林地,並不代表林地是你的,同樣造路也需要通過林業部門批准,所以補償的話既不會按照林地也不會按照商業的,你現在沒有規劃許可證,就是還沒動工,其次土地的初始登記的臨時土地證也沒有。所以賠償就很難說了,請問這塊地國土方面是否已經完成供地,你是否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如果土地出讓合同已經簽訂完成,那土地補償事宜的用途肯定是根據合同上的用途來的,如果前面這些你都沒有,那隻好與地方政府協商解決你的前期手續花費的補償事宜了。
㈡ 承包的土地可以建房嗎
承包的土地一般屬耕地或農用地。村民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得佔用耕地和農用地。如確需佔用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佔用耕地的還必須保證占補平衡。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農田,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的規定,決不能用承包地建住宅。
《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這是我國土地管理的一貫原則。
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無論佔用何種性質的士地,無論臨時還是長期使用土地進行房屋建設,均應經有權機關審批。在現實生活中,因承包人承包大面積土地進行種植或者養殖經營,客觀上確實需要建設一定的生產設施。
宅基地與承包地的區別: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承包土地從它的意義上來說,就是租賃關系,並不歸農民所有,它的土地權益只歸屬於集體,故建房行為是侵奪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所以這種建房是不合法的。
㈢ 村裡的企業用地可以私自建房嗎
可以建房,但還需要取得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3)批發零售用地可以建房嗎擴展閱讀
如果私自在耕地上建房可能會面臨的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農用地轉建設用地需要滿足的條件: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
2、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3、必須是一般耕地,滿足「占補平衡」的要求。
4、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不能一戶多宅。
㈣ 買了商業用地二十年沒建房子現在可以建房嗎
建議你動手之前,最好去你們當地的土地部門,咨詢清楚。以免給自己造成損失。
㈤ 企業購買用地,可否建房建房
企業用地,不能轉作其他用途
㈥ 關於買了地皮不能建房問題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說明買賣土地是違法的。
第七十四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 商業用地上可以建住宅嗎
可以,只要規劃局批准你按住宅那樣建設,房產登記那邊允許你劃分單元分割出售。但是拿得的房產證是商業房產,不是住宅,交易按商業房產繳納稅費,而且到期需要按商業用地再補繳地價,只有40年期限。不能按住宅用地那樣70年到期自動延期。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 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拓展資料:
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
1.使用年限
商業配套40年,辦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縮水嚴重。
4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地上附著物。50年和70年聽起來好象對現業主影響不大,但因為《物權法》對綜合用地上的房產使用權是否能夠自動續期規定並不明確,因此,購買綜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還是有一定風險。
2.交易稅費
初次購買或者轉讓時的契稅按照3%收取,而住宅為1.5%;如果國家開征物業稅、土地增值稅,商業用房的標准也會比住宅高。
3.按揭方式
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40年產權或者5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長貸款年限10年。
㈧ 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為什麼不能建房子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屬於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不可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民通意見》第186條規定,土地、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比如尚未收割的農作物,就是不動產,但收割後的農作物就是動產。